大陆人去香港七天,中途能否一天之内当日往返澳门-香港?

比如1号-7号,1号从大陆到香港,3号白天从香港到澳门,3号晚上当天从澳门再回香港,直到7号离开香港? 可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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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取得7天的赴港簽注並如你叙述的行程,在7天內:內地->香港->澳門->香港->內地,他只需一次赴港簽注及一次赴澳門簽注。原因是本處會將他赴澳門後再折返香港的行程視為附帶行程,詳細資料見網頁immd.gov.hk/chtml/hkvis及如下: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雙 程 證 及 有 關 簽 注 。 一 般 而 言 , 持 有 有 效 簽 注 的 內 地 旅 客 ,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會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份 入 境 香 港 , 而 逗 留 期 限 是 會 按 所 持 簽 注 類 別 而 定 。 至 於 有 關 簽 注 的 使 用 次 數 , 可 以 是 一 次 有 效 、 兩 次 有 效 、 或 多 次 有 效 。 鑒 於 上 述 人 士 在 訪 港 期 間 , 或 會 順 道 到 鄰 近 地 區 ( 如 澳 門 註 1 ) 或 境 外 短 暫 觀 光 ( 包 括 乘 船 往 公 海 遊 覽 ) , 為 方 便 這 些 內 地 訪 客 完 成 上 述 「 附 帶 行 程 」 後 取 道 香 港 返 回 內 地 , 本 處 有 下 列 措 施 : 持 有 一 次 或 兩 次 有 效 簽 注 的 旅 客 , 完 成 「 附 帶 行 程 」 再 抵 港 時 的 日 期 早 於 前 次 入 境 時 獲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 而 該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本 處 人 員 將 再 次 給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 讓 該 旅 客 入 境 ( 例 如 離 境 前 所 享 逗 留 期 限 為 五 月 八 日 , 再 抵 港 日 為 五 月 四 日 , 旅 客 可 獲 准 入 境 逗 留 至 五 月 八 日 ) ; 如 持 有 一 次 或 兩 次 有 效 簽 注 的 旅 客 再 抵 港 日 剛 好 為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的 最 後 一 天 , 而 該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本 處 人 員 將 給 予 額 外 一 天 的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其 取 道 本 港 返 回 內 地 ( 以 前 述 例 子 , 如 再 抵 港 日 為 五 月 八 日 , 一 般 將 可 獲 予 逗 留 至 五 月 九 日 ) 。 如 旅 客 持 有 多 次 有 效 簽 注 ( 持 赴 香 港 1年 多 次( 限 每 周 一 次 )“個 人 旅 遊”簽 注(簡 稱 「 一 周 一 行 」 簽 注 )以 及 有 效 期 為 三 個 月 的 「 探 親 」 簽 注 除 外 ) 完 成 「 附 帶 行 程 」 後 再 抵 港 , 而 該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本 處 人 員 將 根 據 其 簽 注 之 逗 留 期 限 而 給 予 該 旅 客 入 境 。 如 旅 客 持 有 有 效「 一 周 一 行 」 簽 注 完 成 「 附 帶 行 程 」後 再 抵 港 , 而 該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條 件 , 本 處 人 員 將 根 據 以 下 情 況 給 予 該 旅 客 入 境 註 2 : 若 再 抵 港 時 的 日 期 早 於 前 次 入 境 時 獲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並 在 同 一 個 自 然 周 的 周 一 至 周 日 內 , 本 處 人 員 將 再 次 給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讓 該 旅 客 入 境 ; 若 再 抵 港 時 的 日 期 不 在 同 一 個 自 然 周 的 周 一 至 周 日 內 , 本 處 人 員 將 根 據 其 簽 注 之 逗 留 期 限 而 給 予 該 旅 客 入 境 : 「 附 帶 行 程 」 以 返 回 內 地 後 結 束 。 由於是附帶行程, 在澳門回到香港時, 仍是沿用由內地來港的該程簽注。根據你提供的資料,一次香港及一次澳門簽注已可完成閣下的行程。 註 1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持 有 雙 程 證 而 沒 有 赴 澳 簽 注 的 內 地 居 民 , 澳 門 當 局 將 不 允 許 其 經 香 港 進 入 澳 門 。 註 2 :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起 實 施 。 希 望 以 上 資 料 對 你 有 幫 助。 入境事務處處長 ( 蔣國基先生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