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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境 - 普羅旺斯清境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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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通知
完成訂房
請房客於電話預約訂房後三日內,以匯款或ATM轉帳方式預付訂金;訂房預付金額為住房總金額的50%。
匯款專戶:合作金庫006 埔里分行
帳號:0700717100575
戶名:清境普羅旺斯玫瑰莊園
滙款通知,滙款完成請電話通知即完成訂房程序。
如透過
官網線上訂房
,勿匯入合庫帳號,請依指示匯入奧丁丁虛擬帳號,否則訂單會失敗!請依指示金額勿多或少,否則也會匯款失敗!
房客於住宿當日Check in時,請出示郵政匯款收據或ATM轉帳明細表,並以現金或刷卡繳付尾款。
凡預約訂房本人,請住宿當日11:00am前,電洽民宿確認住房並告知大約抵達時間;當日5:00pm前,工作人員仍無法聯繫到訂房本人,則房間將不予保留,且訂金不予退還。
已預付訂金並確認訂房之房客,入住七天前通知可作乙次更改異動,住房日期更改後恕不再接受延期、取消或退費。住房7日內不得變更或延期。。
因個人因素訂房取消,會依照【交通部觀光局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發布規定】比例之將訂金款項扣除 。因個人因素需要延期請於一星期前通知。延期時間為一年且可以選擇轉給親朋好友。住房7日內不得變更或延期。團體(5間以上)如個人因素取消訂房或需要延期,請於二星期前通知。二星期內不得變更、取消或延期。
山上氣候多變!!訂房前請多三思!若因為下雨關係而取消訂房,也歸咎在個人因素內。
颱風因素(須中央氣象局發佈南投縣陸上颱風警報且達停班停課標準),訂金就可以選擇保留。團體訂房(5間以上)不適用,請自行評估,颱風因素團體訂房只可延期不得退費,如不能接受請勿訂房。
依照交通部觀光局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發布下列規定:
旅客解約時,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訂金:
一、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100%。(扣除滙費)
二、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70%。
三、旅客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50%。
四、旅客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40%。
五、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30%。
六、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20%。
七、旅客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取消或怠於通知者,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意思就是個人因素當日取消,訂金可全額沒收)
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前來,請於一星期前通知,訂金雖然無法退還,但可以保留一年,也可以轉給親朋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