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回境外資產,先留意CRS相關規範

文◎倪偉晟 照片◎本刊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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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多變的2020年,IARFC協會在2021年特別規劃繼續教育系列活動,不過由於疫情關係,3場精彩豐富的課程講座,最後一場演講會順延至8月底舉行,演講會上王信力講師以財務規劃的案例,向學員分享相關稅法上的觀念以及重要的法律規範。

客戶案例:
F先生,58歲,有妻及一女,前往大陸經商10多年,在上海市購置不動產2幢,於2年前決定退休返臺,大陸房產已處分一幢,得款1,000萬人民幣,計畫匯回臺灣。

  在剖析這個案例之前,王信力提到,要先具備基礎的相關法律觀念。目前,臺灣的稅法將大陸視為境內,香港、澳門則視為境外(港澳條例),而臺灣稅賦(所得稅)原則上以屬地主義為主,此案例講述要妥善處理售屋款如何匯回的問題,必須要瞭解境外人士的稅賦相關規範,也就是CRS

CRS的意涵及相關規範

  美國的稅賦是屬人主義,只要是美國公民,無論在世界何處賺得的金錢都需要回到美國申報,而在2012年起美國要求納稅義務人申報2011年的「特定外國金融資產」,後來為了完善申報制度,於2015年3月起(2014年7月生效),明定金融機構須簽屬「FATCA」(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複查美國納稅義務人帳戶並進行通報。

  而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為了有效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資訊保密之特性,將所得或財產隱匿於外國金融機構以規避稅負,便參考美國的FATCA(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在2014年發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 Standard 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for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簡稱CRS)」,作為各國執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及國際間同儕檢視之標準,國際間已有超過100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CRS。

  王信力說明,CRS簡單來說就是各地方的金融機構向其所屬國家的稅務機關進行通報,而該所屬國家的稅務機關再向納稅人的國籍國家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而在CRS的制度之下會影響7類人士,分別是:

  1.已經移民外國者;
  2.海外有金融資產者;
  3.經由海外「紙上公司」進行投資理財者;
  4.在海外隱匿資產的公職人員;
  5.在海外擁有大額人壽保險的高淨值客戶;
  6.在海外成立信託的高淨值客戶;
  7.在境外成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者。

臺灣針對CRS修訂所得稅法內容(一)

  臺灣在2019年實施CRS,2020年開始與其他國家進行資訊交換。王信力提到,臺灣針對CRS修訂所得稅法內容分為2部分,其一是所得稅法第43-3條第1項——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地區之企業資本額50%以上或對該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企業當年度盈餘,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早期投資大陸的公司不能夠直接投資,而是要經過第三地,王信力舉例,假設A公司在英屬開曼群島(第三地)設立公司,並於大陸市場投資成立B公司,後來B公司賺了錢分股息給開曼群島的公司,由於沒有將錢匯回臺灣,所以臺灣的A公司不用算到獲利,因此沒有計入所得稅;開曼群島的稅率假設只有10%,而臺灣的稅率假設是20%,中間就相差10%的稅率,以1億元的獲利來說,可運用的資金就相差了1,000萬元。而此法的設立就是為了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不管有沒有匯回(臺灣),都要計入課稅所得額。

臺灣針對CRS修訂所得稅法內容(二)

  另一條針對CRS修訂所得稅法內容,是所得稅法第43-4條的第1項及第3項: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境內,依本法課徵所得稅。

  實際管理處所之定義包含以下3類: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境內者。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者。
  3.在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王信力提到,現在有許多免稅國家被世界各國盯上,一間公司若是利用這些免稅國家借殼掛開公司逃避稅金,可能會遭受到封殺,因此相關規範也愈來愈嚴謹。

臺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臺灣在境內適用的所得稅法為屬地主義,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課徵海外所得稅,而納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的6大稅基(BOE)為:

  1.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
  3.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4.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5.非現金捐贈金額;
  6.法律所新增項目。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9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