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申報

消防申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期限及申報期限

消防申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期限及申報期限

消防申報-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乙.丙.丟.戊.己.其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詳細介紹

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尚好消防有限公司


 

一.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

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間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法令修改要點為建築物管理權由政府機關建管單位回歸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責其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的安全。直轄市、縣(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為維護公共安全,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令其改善或改變為其他法令容許之用途。

建築物依法分為8類23組:

「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工業倉儲類」、「休閒文教類」、「宗教類」、「衛生、福利、更生類」、「辦公服務類」、「住宿類」等。各場所應依其規之類組別、申報頻率、與申報期限之不同按時辨理,應於申報期間之始日往前推算30日前,開始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於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


 

二.哪些場所要檢修消防申報:

依消防法應設置消防設備的場所,需辦理檢修申報,場所分類就其使用方式有不同強度的規範標準,共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庚類場所共6種。 

 幫大家整理成表格如下: 
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期 限 表
各    類    場    所    用    途    分    類 申報期限
甲類
(1~3 目)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每年 3 月及 9 月前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含寺廟之香客大樓)
甲類
(4~7 目)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每年 5 月及11 月前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 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 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三溫暖、公共浴室。
乙類
(1~3 目)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每年 3 月前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學校教室、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乙類
(4~6 目)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每年 5 月前
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 庚-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 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 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乙類
(7~9 目)
集合住宅、寄宿舍。 每年 9 月前
體育館、活動中心。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乙類
(7∼9 目)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幼稚園、托兒所。 
丙類 電信機器室。 每年 5 月前
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丁類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百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每年 1 1 月前
戊類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 採整棟申報
者,每年5 月及 11 月前
前目以外供第乙、丙、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 11月前
地下建築物。 每年11月前
己類 林場、大眾運輸工具 每年 5 月前 
庚類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三、(甲~戊)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用途分類 檢修期限(頻率) 申報備查期限
甲類場所一~三目 每半年一次 每年三月底及九月底前
甲類場所四~七目 每半年一次 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
乙類場所一~三目 每年一次 每年三月底前
乙類場所四~六目 每年一次 每年五月底前
乙類場所七~九目 每年一次 每年九月底前
乙類場所十~十二目 每年一次 每年十一月底前
丙類場所 每年一次 每年五月底前
丁類場所 每年一次 每年十一月底前
戊類場所有供甲類用途者(採整棟申報) 每半年一次 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
戊類場所未供甲類用途者(採整棟申報) 每年一次 每年十一月底前
其他場所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每年一次 每年五月底前
備註:
  1. 消防主管機關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數量等因素,得另定檢修期限(頻率)或申報備查期限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不受本表之限制。
  2. 本表所列甲類、乙類、丙類、丁類、戊類等場所用途分類,係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各類場所用途分類。
  3. 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管理權人應以其實際用途, 辦理檢修申報。
  4. 每次檢修時間及其申報日期應於同年度辦理,除依本辦法規定首次辦理檢修申報者外,甲類場所檢修時間距本表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檢修時間距本表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如係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完畢者,仍應依本表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檢修時間及其申報日期應於同年度辦理與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
  5. 申報方式得依下列方式擇一:
5.1個別申報:建築物內單一場所或二個以上場所聯合辦理申報,其申報書除該場所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外,並應檢附防護該場所範圍內之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
5.2建築物整棟申報。
  1. 檢修頻率:申報範圍內有供甲類用途使用者,全部以甲類場所檢修頻率辦理;未供甲類用途使用者,則以乙類、丙類、丁類等場所辦理。
  2. 申報期限:以申報範圍內之甲類、乙類、丙類、丁類用途前後順序且目次最小者作為判斷基準。

 

四. 消防申報事前準備7種資料

以下為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所需準備資料:
 
口 管理權人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身分字號、戶籍地址須清晰)
口使用執照影本
口公司執照影本
口建築物使有權狀影本
口建築物改良所有權狀影本
口工廠登記證影本
口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經濟部核准函或商業登記證明

 

五、消防申報的流程為何:

消防申報安全檢查流程
該場所是否列入管理?詢問消防公司或消防機構(當地消防局-消防隊)
(需要申報)
委託尚好消防場勘以及報價
確認消防設備
有缺失(像消防機構申報複查)
(委託尚好消防改善設備)
(無缺失)通過檢驗
(通過複查)
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
乙.丙.丟.戊.己.其他(類)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未如期申報開罰1萬-5萬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六、各類場所分類表

消防申報各類場所依照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建築物依「危險指標」與「使用強度」區分為 8 類(甲-庚類)全部23組。
圖表整理如下:
(備註:1平方公尺=0.3025坪)
 
各類場所分類表
類別 組別 規模
樓層、建築物高度 樓地板面積
甲類 公共集會類 甲類-1
甲類-2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乙類 商業類 乙類-1
乙類-2 500 平方公尺以上
乙類-3 300 平方公尺以上
乙類-4
丙類 工業類、倉儲類 丙類-1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1000 平方公尺
丙類-2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2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1000 平方公尺
丁類 休閒、文教類 丁類-1 3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300 平方公尺
丁類-2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500 平方公尺
丁類-3 3層以上
未達 3層
丁類-4 5層以上
未達5層
丁類-5
戊類 宗教、殯葬類 戊類
己類 衛生、福利
、更生類
己類-1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1500 平方公尺
己類-2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500 平方公尺
己類-3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500 平方公尺
己類-4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500 平方公尺
庚類 辦公、服務類 庚類-1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500 平方公尺
庚類-2 2000 平方公尺以上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2000 平方公尺
庚類-3 2000 平方公尺以上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2000 平方公尺
辛類 住宿類 辛類-1 300 平方公尺以上
未達 300 平方公尺
辛類-2 16 層以上或
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
8 層以上未達 16 層
且建築物高度未達 50 公尺
6 層以上
未達 8 層
註:
  1. 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類組及規模,含括供公眾使用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2. 本表各類組之檢查申報期間,係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分別規定每 1 年、2 年、3 年或 4 年申報 1 次。
  3. 6 層以上未達 8 層,及 8 層以上未達 16 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 50 公尺之H-2 組別建築物, 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
  4. 本表所列 E 類別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限。
  5.  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檢查項目領有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授權核發之防火標章證明文件,並併同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者,下次檢查申報之頻率得折減 1 半辦理。
  6. 本表各類組之施行日期,係依據行政院 82 年 5 月 31 日行政院臺 82 內字第 17229 號函訂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之省市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優先順序並依實際需求,分別規定於 86 年、88 年起施行。
  7.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客體、申報主體及申報規模依下列規定為之:
  • 整幢建築物同屬 1 所有權人,供 2 種類組以上使用者,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其中有 2 種類組以上達應申報規模時, 應以達申報規模之類組中之最高申報頻率為之。至於申報主體,該幢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申報,或由使用人共同或個別就其應申報範圍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 整幢建築物為同 1 使用類組,有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申報規模以整幢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計之,若達申報規模,應依其申報頻率辦理申報。至於申報主體,該幢建築物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其應申報範圍採共同或個別方式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 整幢建築物有供 2 種類組以上之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以各類組為申報客體;其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若有類組達應申報規模者,同類組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類組之申報頻率辦理申報;同年度應申報之類組,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申報範圍,共同以最高申報規模類組之申報期間完成檢查後申報。
  1. 整幢建築物申報者,以其主用途之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為之;建築物主用途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
(備註:"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以上各類場所修申報檢期限表可以參考” 各類場所介紹以及檢修消防申報期限表懶人包”

 

七、五大檢測消防申請項目如下: 

  1. 滅火設備: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二氧化碳滅火設備、FM200滅火設備、簡易滅火設備等等。

  2. 火警警報設備:火警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偵煙式探測器、手動報警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等。

  3. 緊急逃生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逃生出口、緩降機

  4. 消防搶救上用設備: 消防排煙設備、連結送水口、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八、16項「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檢查項目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項目共有16項「防火避難設施類」10項及「設備安全類」6項 共計16項。

如下表列:

「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檢查項目
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
防火避難設施類
  1. 防火區劃
  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 內部裝修材料
  4. 避難層出入口
  5.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 走廊(室內通路)
  7. 直通樓梯
  8. 安全梯
  9. 屋頂避難平臺
  10. 緊急進口
  1.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2. 供辛類-2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設備安全類
  1. 昇降設備
  2. 避雷設備
  3. 緊急供電系統
  4. 特殊供電
  5. 空調風管
  6. 燃氣設備


 

九、消防申告作業流程說明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作業流程:

消防申告作業流程說明
由業務人員與業者安排日期場勘,在進行報價
詢價成功後,再由業務通知業者,讓業者事先掌握案件的進度及施作日期。
依現況以電腦繪製場所平面圖,列印圖面,缺失部份會先行與業者告知說明後再行申報。
消防工程缺失改善:
由工程部主管安排施工日期,再由行政部門專人事先通知業者施工日期,讓業者事先掌握案件的進度及施工日期。
使照變更、會審、勘案件:
由專業消防技師,負責勘驗現場,溝通協調,了解業者須求,並針對案件提供消防法相關規的諮詢及說明。
消防設備維護保養:
由行政人員安排專業技師施工日期,再由行政人員事先通知業者施工日期,由專人負責現場各項設備維護與保養,作成記錄備查。
新設工程:
由消防業務專員,免費勘查現場,與業者溝通,了解業者須求,並針對案件提供消防法規上的法條規定,提供規劃與報價。


 

十、3大重點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1. 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消防配置是否還能正常運作。

  2. 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3. 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是否正常。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前項檢查之必要設備及器具。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前項檢查前,應確認必要設備及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