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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2 16:26:18| 人氣4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柬埔寨高棉王國土地法土地買賣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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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國土地法(分別於2001年8月30日經國會和9月30日經參議院通過)
第1條:遵照1993年柬埔寨王國憲法,為了保障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相關權利,本法旨在確定柬王國不動產所有權的政治制度。
 
第2條:本法所稱的不動產包括依其自然屬性、用途和法律確定的不動產: 依其自然屬性確定的不動產指所有自然的土地,如:林地、墾地、耕地、閒地、未耕地、灘塗及附著於土地的不可移動的人造建築和改良;依其用途確定的不動產指滋生於土地或構成建築,除非損壞或替換不可分離的物體,如:樹木、建築裝飾材料等等; 依法律確定的不動產指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被法律確定為不動產。
 
第3條:所有人都應尊重國家及私人合法取得的財產。國家不動產的行政管理權及全柬有關不動產的權屬證明的頒發權歸土地管理、城市規劃與建設部統一管理。國家不動產的行政管理規定和程序將由法規的形式確定。
 
第一部分:私人和公共的所有權第一章:所有權的原則
第4條:1993年憲法第44條承認的所有權依本法適用於柬王國境內的所有不動產。
 
第5條:私人的所有權除非因公共利益不可剝奪。所有權的剝奪應按照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在支付公正的補償之後才可進行。
 
第6條:只有通過合法的佔有才可以獲得所有權。國家可以在本法規定的嚴格範圍內將國有不動產提供給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一切所有權的轉讓或變更應按照銷售、繼承、交換、贈予或法院判決的要求進行。
 
第7條:1979年以前的不動產所有權的政治制度不予以承認。
 
第8條:只允許柬籍自然人和法人對柬王國土地擁有所有權。下列自然人和組織可以成為柬埔寨土地的所有者: 柬埔寨公民、公共區域的集體、公共機構、社團、協會、公共企業、民商企業和任何法律視為法人的柬埔寨組織。偽造柬籍身份成為柬埔寨土地所有者的外國人應依本法第251條受到懲罰。上述情況購買的土地將會被無償收歸國有。
 
第9條:在柬註冊的企業,其51%以上的股份由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可以成為土地的所有者。股權比例以公司章程為準。股東簽署的違背本條款的私人協議無效。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比例發生變更使其不再是柬籍公司,該企業有義務按照實際情況變更公司章程並依法將此變更通知主管部門。
第10條: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所有權都是獨立的所有權。集體通過法律途徑實現的所有權是集體所有權。某些人共同對某項財產行使的所有權是不可分的所有權。某些人對財產的某部分行使的排他性所有權(財產的其他部分由法律或協議確定)是共有所有權。每種所有權的種類由其具體情況而定。
 
第11條:不動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根據柬埔寨的社會需要有所不同,如:農業用地、森林、 水道、湖泊、水庫、海岸、河床、城市不動產、工業區建築用地。考慮到社會經濟需要、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設,特別法應對本法進行補充並規定例外。在遵照法律的前提下,法規可規定各類不動產製度的具體細節。
 
第二章公共所有權
第12條:國家是1993年憲法第58條列舉的柬王國境內的財產的所有者,是無繼承人的或自願給予國家的財產的所有者,是私人不能適當擁有或依本法第四章目前私人不能佔有的財產的所有者
。第13條:除國家外,按照本章規定的條件,公共集體、公共機構及任何公共法承認的公共法人或組織可以成為不動產的所有者。
 
第14條:在特別法制度下,某些屬於國家或公共集體的財產是屬於公共法人的公​​共財產。其它按私人財產管理、可以買賣的財產是屬於公共法人的私人財產。
 
第15條:下列財產屬於國家和公共法人的財產: 任何原始自然的財產,如:森林、航道、自然湖泊、堤壩、河流和海岸;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財產,如:碼頭、港口、鐵路、火車站和機場。任何供公共使用(無論是自然形成的還是建造的)財產,如:道路、公園和保護區;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財產,如:公共學校、教育學院、行政建築和所有的公共醫院;任何依法成為自然保護的財產;建築的、文化的歷史遺跡;屬於皇家但不是其私有財產的不動產。執政的國王管理皇家的不動產。
 
第16條:國家公共財產不能轉讓給外國人,如此取得的財產所有權不符合規定。國家公共財產不能通過本法第四章的特別取得條款而取得。國家公共財產可以臨時、未決、可被撤消地佔有和使用,以防其不遵守本法第三章例外條款規定的納稅和交費義務。上述權利不可以轉化為持有的所有權或受益權。當國家公共財產失去公共利益的使用,可依法通過公共財產轉化為國家私有財產將其列為國家私有財產。
 
第17條:屬於國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財產可以依法享有出售、交換、分配和轉讓權。上述財產可以依法出租並成為財產合同的標的物。國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財產的出售和管理
的有關條件和程序應由法令決定。無上述法令不應進行銷售。國家私人財產的土地可以依本法第5章規定​​的條件受讓。本法生效之日起,不得再侵害國家和公共法人財產,即使其遵守了本法第四章。但是,可因社會需要,依法令規定的條件將國家私人空地分配給需要土地的人。 (詳細內容.......)

台長: 詹經理093012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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