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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洛衫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領務須知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03/14/2012 瀏覽: 10040

辦事處地址:

辦事處地址:

3731 Wilshire Blvd., Ste.700, LA, CA 90010
TEL: (213) 389-1215
FAX: (213) 383-3245
下班時間急難救助專線(下午五時以後下班時間及假日專用) TEL: (213) 923-3591

上班時間

MON-FRI (9AM-5PM) 。
領務部門開放時間: MON-FRI(9AM-4:30PM); SAT(9AM-11AM) 。
(逢週五或週一放假之長週末之週六停止開放)

僑二中心辦理僑民簽字認證收件時間

第三、六、九、十二月之第一週之週日 10AM-12PM 。(逢長週末則順延一週辦理)

駐洛杉磯辦事處相關電腦網路資訊

中華民國領務資訊電腦網路服務,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boca.gov.tw/或本處網站http://www.taiwanembassy.org/US/LAX/(可下載申請表格)。
本處電子郵件服務信箱為http://www.taiwanembassy.org/US/LAX/ ,如用電子郵件查詢,請告知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倘未說明,恕不處理。

本處轄區:南加州、亞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

護照

國外出生,首次申請普通護照

父母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得申請我國護照,應繳交:
1.父母一方之中華民國護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2.父母之結婚證明:戶籍謄本正本或我國公證結婚證書,在台無戶籍者繳交美國政府機關核發之結婚證書(倘非本處轄區文件,須先經發證地區我駐外機構驗證)。
3.身分證件:政府機關核發之出生證明(須載有父母之出生日期)正本及影本各乙份,非本轄區出生證明須先經發證地區我駐外機構驗證。十二歲( 含) 以上者請另出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4.護照申請書乙份(依申請書各項說明正楷填寫)。申請書可上本處網站http://www.taiwanembassy.org/US/LAX/ 下載。
5.六個月內拍攝二吋光面脫帽半身正面(背景白色)相片二張。
6.規費36 美元( 支票受款人TECO) 。
7.發件時間十個工作天。
8.申請人未滿二十歲,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於申請書簽名同意並出示同意人之關係證明及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9.申請人若為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以父親之姓氏為姓。
10.(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以母親之姓氏為姓。
11.申請人擬返國者須填入出國申請書,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並交照片乙張。
12.申請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換發護照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依法更改中文姓名、持照人取得或變更身分證號碼、護照製作有瑕疵之情形應申換護照;護照效期不足一年、已逾期、所持護照非屬最新式樣者得申請換發。應繳交文件:
1.舊護照( 核發新照時,舊護照剪角發還。護照因製作瑕疵者,免費換發,舊照不發還) 。
2.護照申請書乙份(依申請書各項說明正楷填寫)。申請書可上網站http://www.taiwanembassy.org/US/LAX/ 下載。
3.六個月內拍攝二吋光面脫帽半身正面彩色(背景白色)相片二張。
4.發件時間十個工作天。費用36 美元。
5.申請人未滿二十歲,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於申請書簽名同意並出示同意人關係證明及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乙份。
6.提供出生地證明(省或院轄市);無法提供者於申請書上簽名具結。
7.更改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者繳交戶籍謄本。
8.在台有戶籍國民應出示載有身分證字號之證明文件,無戶籍國民須另填「入出國申請書」,並交照片乙張,申請入出國許可。
9.移簽舊護照之僑居加簽,須出示美國永久居留證、公民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
10.委託親屬辦理者,填具委任書,被委託人出示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乙份。郵寄辦理者,經公證人認證本人簽字,並附掛號回郵信封。
11.年滿十五歲次年以後出境,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年滿十八歲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在國外申請換發護照,在國外就學,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者得換發三年效期護照。

有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請至下列網站查詢法規條例: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index.asp 。
攜帶美國護照或永久居留證。

遺失護照

即時通知駐外館處並親來辦理。
•警察報案記錄,已報案未及取得報案記錄者,書面說明遺失地點、時間及遺失經過。
•護照申請書乙份(依申請書各項說明正楷填寫)。可上http://www.taiwanembassy.org/US/LAX/下載。
•六個月內拍攝二吋半身脫帽光面(背景白色)照片兩張。
•有照片之身份證件。
•護照規費36 美元。電報費6 美元。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請遺失補發,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得予換發規定者,得發三個月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
•申請人未滿二十歲者,須經父、母或監護人於申請書簽名同意,並出示關係證明及同意人之關係證明及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僑居加簽

旅外國人申請僑居身份加簽須符合下列規定:
1.持有效期之普通護照。
2.取得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權。
3.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並持有在僑居國連續住滿六個月,或最近兩年每年在僑居國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其他相關規定:
•旅外國人持已加簽僑居身分之護照申請換發時,應查驗其仍持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其僑居身份始於移簽。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其所持護照餒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其他有關限制戳記者,申請護照加簽為僑居身份應請主管機關同意。

未滿十二歲在國外出生之中美雙籍者,申請返台定居設籍手續

適用對象
1.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原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母原在台灣地區均設有戶籍或非婚生子女出生時母原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備妥下列文件向境管局申請定居證,持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1.申請書乙份,照片二張。
2.經我國駐外使領館等機構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父母二人三個月之內戶籍謄本(若持中照入境,則僅需父或母一方即可)。
5.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六歲以下兒童免附)。
6.證照費新臺幣400 元,並附掛號信封乙件。

父母親在台若未辦理結婚登記或出生證明父親欄位為空白時,以非婚生子女辦理,改從母姓,檢具「申請人之父母尚未結婚、生父尚未辦理認領手續及同意隨母姓」之具結書。

文件驗證

非授權書之文件驗證
1.文件證明申請表。
2.身份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退還。
3.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4.文憑驗證﹕提供文憑影本二份、授權本處函查授權書乙份、學生證號碼、社會安全卡號碼、學校校址及查證費。
經歷證明、法規抄本﹕原文正本經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 )公證後連同影本乙份送本處驗證。
4. 倘須翻譯,應自行譯妥。涉及商業、法律等專業性質之文件,應經州務卿公證。
5.文件驗證每份 15 美元,翻譯驗證每份 30 美元。(支票受款人﹕TECO )
6.本處受理申辦文件證明範圍為南加州(Southern California )、亞利桑那州(Arizona )及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 )地區之文件。
7.郵寄辦理者,請備妥詳註收件人之姓名、地址並貼妥郵票之平郵或快遞回郵信封。勿使用逾期或他州之機器郵票。本處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授權書、委任書、遺產繼承權拋棄書文件驗證

1. 授權人、委任人或繼承權拋棄人親自辦理者所需文件及程序為:

繳驗中華民國護照(若已逾期,應繳驗其他有效身分證件)。
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規費每份十五美元。(支票受款人﹕TECO )
在本處承辦人員面前親自簽名辦理,並由本處驗證確本人簽字。

2. 授權人、委任人、繼承權拋棄人委託他人代辦或以郵件申辦者:

檢附內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
轄區公證人(Notary Public )在授權書、委任書、繼承權拋棄書上聲明該認證係證明申請人XXX 於XX 年XX 月XX 日在該公證人面前宣誓暨親自簽名,申請人簽名須與護照內簽名式樣相同並由公證人認證簽章。
請當地郡書記官(County Clerk )就公證人之簽章加以認證。
涉及不動產或遺產之授權書須經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 )公證。
驗證規費每份 15 美元。(支票受款人﹕TECO )
郵寄辦理者請備妥詳填收件人之姓名地址、並貼妥回郵之平郵或快遞信封。

3. 各類文件經本處驗證後,不得擅自增刪塗改,否則無效。涉及不動產之授權請用不動產專用授權書,並請參閱授權書背面說明書。

4. 本處受理不動產授權書驗證後,將影本送不動產所在縣市政府。申請人須俟該影本送達方能辦理(約需而至三週)。

申請出生證明及各種關係證明

1. 在美出生者之出生證明:

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本處轄區各州 Department of Health 所發出生證明正本及影本二份。
規費 15 美元。(支票受款人﹕TECO )
驗證中譯文:自行翻譯;繳交父母我國護照,出生證明記載父母姓名之英文拼音須與護照之英文姓名相同。驗證規費 30 美元。(支票受款人﹕TECO )

2. 在台出生者申請英文出生證明

申請人所持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如持美國護照或公民證,請另提供載有中文姓名之證件。
載有父母姓名之出生證明、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
「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照片乙張(正面二吋三個月內近照)。
規費十五美元。(支票受款人﹕TECO )

3. 親屬關係證明(如父子、兄妹):

申請人所持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如持美國護照或公民證,請另提供載有中文姓名之證件。
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照片乙張(正面二吋三個月內近照)。
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乙份。
規費十五美元。(支票受款人﹕TECO )

4. 夫妻關係或結離婚證明:

申請人所持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如持美國護照或公民證,請另提供載有中文姓名之證件。
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照片乙張(正面二吋三個月內近照)。
戶政機關所發三個月內載明結離婚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乙份。
規費十五美元。(支票受款人﹕TECO )

5. 美國結婚證明驗證:

本處轄區各州郡政府(County )所發結婚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
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規費 15 美元。(支票受款人﹕TECO )

6. 美國離婚判決書驗證:

本處轄區法院最後離婚判決書正本及影本乙份。
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規費 15 美元。(支票受款人﹕TECO )

郵寄辦理者,請備妥詳註收件人之姓名、地址並貼妥郵票之平郵或快遞回郵信封。勿使用逾期或他州之機器郵票。本處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外國人申請中華民國簽證相關手續及說明

免簽證

適用對象:

凡持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英國、法國、德國、瑞士、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澳大利亞、紐西蘭、瑞典、西班牙、葡萄牙、哥斯大黎加、希臘、文萊、丹麥、愛爾蘭、冰島、韓國、馬來西亞、馬爾它、摩納哥、挪威、芬蘭及列支敦斯登等三十一國旅客。

應備要件:
1.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回程機( 船) 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 船) 票及有效簽證。其機( 船) 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 航) 次之機( 船) 位。
3.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停留期限:

三十天,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三十天為限,期滿不得延期及改發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

適用入境地點:

桃園中正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高雄港、基隆港、花蓮機場、花蓮港、台中港、澎湖馬公機場、台東機場、台中清泉崗機場。

落地簽證

適用對象:
1.適用免簽證來台國家之國民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且效期六個月以上者。
2.所持護照效期不足六個月之美籍人士。

應備要件:
1.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回程機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及有效簽證,其機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次之機位。
3.填妥簽證申請表、繳交相片一張。
4.簽證費新台幣1,600元(美金50元,依互惠原則免收簽證費國家免繳)及手續費新台幣800元(美金24元)。美籍人士請參照備註。
5.經我機場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停留期限:

三十天,抵達自翌日起算期滿不得延期及改發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

適用入境地點:

桃園中正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

辦理方式:

自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入境者,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中正國際機場辦事處辦理。
自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入境者,應先向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申領「臨時入境許可單」入境,入境後三日內,須持憑該許可單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申請換發正式簽證,逾期未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罰。
* 美籍人士所持護照不足六個月者:

得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辦簽證,相對處理費為一百美元( 新台幣三仟六百元) 。
倘擬於抵達我國指定之入出國機場時申辦簽證(visa upon arrival) ,將審酌個案核予單次入境、停留期限不超過護照效期之停留簽證,費用總計為一百二十四美元(相對處理費一百美元加上特別處理費二十四美元)。( 辦理方式同上) 。

停留簽證

適用對象: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 、就學、洽商或從事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180天)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1) 外國護照,護照須有6個月以上效期。(如申請人非美國籍,請另繳驗美國綠卡。)
(2) 已於線上填寫完成並列印具有條碼之 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 。
(3) 相片2張。(3個月內拍攝、2x2、淺色背景、脫帽、正面、彩色)
(4) 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5) 簽證目的證明文件。如探親者請提供關係證明;觀光者請提供在職 證明 或財力證明及在華關係人之資料,如姓名、電話、地址等;商務者請提供公司商務證明等等文件。如有疑問請洽詢辦事處。
(6) 如申請人為擁有我國國籍之美籍人士(及其子女或配偶),請出示我國國籍 證明文件(及其子女出生證明或結婚證明)者,本處可酌予核發停留效期較長之簽證。

簽證效期:
(1) 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2) 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至一年。

停留效期:
停留效期一般分為:十四天 / 三十天 / 六十天 / 九十天。
停留期限為六十天或九十天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華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 ,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一百八十天為限。

停留簽證費用:
(1)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2)其他國家人民(除美國國民外)之停留簽證為:
單次入境:美金五十元。
多次入境:美金一百元。
相對處理費美金一百六十元(目前僅適用於美國國民) 。
申請方式:親自申請、郵寄申請(申請人須在美國境內)或委任他人代辦。

居留簽證(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 180 天以上居留之外籍人士)

適用對象: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1) 外國護照,護照須有6個月以上效期。(如申請人不是美國籍,請另繳驗美國綠卡。)
(2) 已於線上填寫完成並列印具有條碼之 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 。
(3) 相片2張。(3個月內拍攝、2x2、淺色背景、脫帽、正面、彩色)
(4) 來華居留證明文件或中華民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公文。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簽證效期:一般居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

居留效期:持居留簽證來華者,須於入境後十五天內向居留地申請外僑居留證。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

費用:

(1) 居留簽證(單次入境)規費為新台幣二千二百元(折合美金六十六元)。
(2) 相對簽證處理費為一百六十美元(目前僅適用於美國國民)。
(3) 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

*外籍人士以受聘僱為由申請居留簽證,得申請將原持駐外單位核發之停留簽證在華逕行改發居留簽證。
*上述規定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外籍勞工均不適用
※有關簽證詳細規定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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