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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課稅方式

更新日期:112-04-19

一、自動報繳
由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各直轄市或縣(市)規定之徵収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於網路申報完成,點選電子繳款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paytax)線上繳稅或列印繳款書,次月10日前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二、查定課徵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一) 有價臨時公演
1. 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2. 如連續演出若干日,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以每演出 5 日為一期,按期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送達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新北市、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高雄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臺北市得於演出結束20日內辦理。

(二) 無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