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 香港的法律制度 - 普通法和衡平法 sc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见诸香港特区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高等法院的判决。回顾历史,至少自十五世纪以来,法官的判决记录逐步构成详细的法律原则,规管国家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互相之间的关系。现时,源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经汇报案例已盈千累万,形成普通法。有关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监禁的权利,在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已有说明。如所周知,这些权利现在藉《基本法》的条文保障。

普通法最独特之处是依据司法判例制度,不限于取自单一司法管辖区的判决,而是可以纳入所有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案例。《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与审判工作。

最近涉及政府的重要司法裁决见:涉及政府的重要司法裁决。至于香港一般的司法裁决,见:司法机构的判案书及法律参考资料

条约和国际协定

现时已有超过260项国际条约协定适用于香港。条约在立法实施之前,不属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响普通法的发展。举例来说,法庭可引用某条约以助解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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