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PL】BNPL公司應否受監管? 一文了解普通法如何定義「貸款」 - 香港經濟日報 - 理財 - 博客 - D220621

【BNPL】BNPL公司應否受監管? 一文了解普通法如何定義「貸款」

博客

發布時間: 2022/06/21 18:23

最後更新: 2022/06/21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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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兩期銀行閑談(171)銀行閑談(172)介紹BNPL公司的利潤模式、對傳統銀行的衝擊,以及它們不受金融機構條例規管(例如「放債人條例」)仍可提供分期的原因,還有他們同「伊斯蘭金融」的微妙關係。

BNPL公司不需要規管的主因,是他們在「技術上」並無提供貸款,而是提供連帶分期付款的買賣服務(上篇有詳細解說),不過是否可以隨便說成是「分期付款」,就可以避免規管呢?

本文是我對本地法例條文分析,純供參考,非專業法律意見,詳細問題應尋律師意見。

先看看香港《放債人條例》怎寫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對「貸款(loan)」 的定義,到底BNPL是否符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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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
loan(貸款) includes advance, discount, money paid for or on account of or on behalf of or at the request of any person, or the forbearance to require payment of money owing on any account whatsoever, and every agreement (whatever its terms or form may be) which is in substance or effect a loan of money, and also an agreement to secure the repayment of any such loan, andlend(貸出) and lender (貸款人) shall be construed accordingly;

中文版 :
貸款(loan)包括預支款項、貼現、為任何人支付或因任何人而支付或代任何人支付或應任何人的要求而支付的金錢、或不論因任何理由而作出的延期償付欠款,及實質上或效力上是貸款的各項協議(不論其條款或形式為何),以及為確保任何該等貸款得以償還而達成的協議;而貸出(lend)及貸款人(lender)兩詞亦須據此解釋;

這段文字或者可以解釋到為何在一般買賣,賣家容許買家分期付款甚至賖數,都不屬於「貸款」,因為「買家」並無為買家 / 代買家 / 因應買家的要求而支付金錢,而交易協議本身就是先取貨後付款,所以亦無「延期償付欠款」,因為尚未到付款日又何來「欠款」呢?

不過以上是一般買賣的情況,BNPL在此處於灰色地帶,雖說BNPL技術上都是一種先取貨後付款的「買賣行為」,但是「好似」符合到「應任何人 (買家) 的要求而支付的金錢(予商戶)」。

《放債人條例》有一句至高無上的「實質上或效力上是貸款的各項協議(不論其條款或形式為何)」的警告字眼,「不論其條款或形式為何」之闊,即是容許法庭對「貸款」定義有一定的詮釋空間。

遇到這樣情況,一般會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系統的法例和判辭,而英國在這方面是有相對清晰的條文可作參考。

BNPL「金融創新」值得「佩服」

以英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 2001 (簡稱 RAO) 第60F節,入面清楚寫明只要「credit agreement(信貸協議)」符合以下 4 大條件,即可豁免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 監管:

  • 1)the agreement is a borrower-lender-supplier agreement for fixed-sum credit (拙譯:合約為一買賣雙方就購買商品而擬定的定額信貸合約)
  • 2)the number of payments to be made by the borrower is not more than twelve (拙譯:借方分不多於12期支付)
  • 3)those payments are required to be made within a period of 12 months or less (beginning on the date of the agreement) (拙譯:款項由合約期開始起計12個月內支付)
  • 4)the credit is provided without interest or other charges (拙譯:信貸在沒有利息或費用下提供)

我們可以從這4方面去重看BNPL玩法,讓人不得不佩服 BNPL金融創新之處:

  • 1)BNPL合約是因買賣商品而起,金額一早擬定
  • 2)BNPL付款期不超過12期
  • 3)BNPL每月付款,亦不會超過12個月
  • 4)BNPL無任何利息或費用產生

結論是,BNPL真是完美地符合這4大條件,所以不算是貸款,不會落入現行的監管網。

而英國FCA就此作出進一步指引,除以上4大條件之外,尚要符合:

  • 1)NOT an agreement financing the buying of land (拙譯:並非一購地協議)
  • 2)NOT a conditional sale or HP agreement (拙譯:並非一有條件售賣或租售 Hire Purchase 協議)
  • 3)NOT a pawn agreement (拙譯:並非一抵押品典當協議)
  • 原因是購地、有條件售賣、租售、典當都有另一些法例監管,所以RAO就不適用,那當然BNPL亦不屬於購地、有條件售賣、租售、典當這個類別,也不受相關法例監管。

香港未來會否監管BNPL呢?

金管局今年年初公布的2022年工作重點就提到,要就「先買後付」產品加強對消費的保障,總裁余偉文4月《匯思》撰文,也點名要制訂相關保障措施,所以當香港監管的詳情公布後,本欄有機會再講多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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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想補充放債人條例的少少內容。

放債人條例在附表2(受豁免的貸款)提到:

任何公司、商號或個別人士,而其日常業務基本上或主要並不涉及貸款者,在其通常業務運作中作出的貸款。

BNPL又算不算「其日常業務基本上或主要並不涉及貸款」呢?這也是法庭可以詮釋的地方。

【文章來源:華田銀行;已獲授權轉載。原題:銀行閑談 (173) — Buy Not Pay Later BNPL用緊嘅「分期付款」vs. 銀行嘅「分期還款」准確界線到底喺邊度呢?】

【關於作者】

兒時夢想做i-banker,結果做了bank worker,還要是retail那種。過去在各大小銀行不同部門流徙,叫人借錢、催人還錢、審批貸款、出股票app、出借錢app、出信用卡、廣告策劃、銷售管理、分行佈點、生物認證、電子排隊、機器學習、敏捷開發,到現在還未安定下來。不懂財經、不懂經濟,只想談一下「銀行」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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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Wallace Tin 華田銀行

欄名 : 華田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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