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麻地暴動抗警 11人罪成 月底判刑 -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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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麻地暴動抗警 11人罪成 月底判刑

案發當日,油麻地一帶天橋底被示威者縱火。 案發當日,油麻地一帶天橋底被示威者縱火。
案發當日,油麻地一帶天橋底被示威者縱火。
理大外圍衝突 首宗定罪案件
理工大學於2019年11月18日發生衝突期間,九龍多處有示威。有13人被控於油麻地參與暴動,其中「12港人蛇」之一郭子麟及另一名男學生已認罪,現正還押候判,餘下11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17日求情及31日判刑。期間11名被告均須還押候懲。警方庭外稱,本案為首宗理大外圍衝突事件的定罪案件,歡迎法庭裁決。
法官裁決時指出,11名被告均在暴動現場被制服,但並非居住在暴動範圍或附近,他們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符合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和衣着,以及戴口罩或面巾掩飾身份。除了第9及第10被告外,其餘被告更是持用頭盔、護甲、防毒面具等示威者裝備。綜合以上環境證供,裁定各被告是暴動的參與者,而非旁觀者,並選擇留下來跟警方對峙,藉以壯大示威者聲勢,亦令他們成為暴動的一分子,與警方對抗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部分被告揭藏攻擊性武器
首被告及第7被告另因分別管有雷射筆及汽油彈,被裁定是用於傷害警察,另被判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次被告因管有噴漆而被裁定用於塗鴉,另被判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成。第8被告因管有打火機燃料,被指可供隨時點火,另被判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最後針對其中6名被告分別管有扳手、錘及鉗等物,由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是傷害他人,故各人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不成立。
受審的11名被告依次為文員李卓珩(23歲)、地盤工陳駿煒(24歲)、IVE學生劉嘉樂(23歲)、攝影師鄭家裕(30歲)、獸醫護士廖卓賢(21歲)、理大學生馬宇亮(24歲)、酒店接待員謝澔庭(22歲)、倉務員容家俊(23歲)、運輸工勞尚文(22歲)、學生梁楀燊(18歲)、無業的張賀琪(28歲),上列年齡及職業均為案發時資料。
他們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近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此外,有9名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指他們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料、雷射筆、鉗、扳手等物品。本案為區院案件,但安排在西九龍法院審理。案件編號:DCCC 768/2020、DCCC 4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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