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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1 16:45:00| 人氣10,7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有關防煙區劃、火警分區、警報分區、廣播分區、探測區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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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防煙區劃、火警分區、警報分區、廣播分區、探測區域之相關規定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防煙區劃」之相關規定

1.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各§179)

2.排煙設備防煙區劃設置規定:
(1)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但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限。(各§188-1)
(2)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各§188-2)
(3)防煙區劃之範圍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但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各§188-3)
(4)前款之排煙機能隨任一排煙口之開啟而動作,其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一防煙區劃時,在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在二區以上之防煙區劃時,在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總排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各§188-9)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火警分區」之相關規定

1.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各§112)
(1)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各§112-1)
(2)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各§112-4)
(3)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各§112-5)

2.火警受信總機應符合CNS八八七七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裝置:
(1)受信總機附近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各§125-5)
(2)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雙信號功能。(各§125-6)
(3)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有設定蓄積時間時,其蓄積時間之合計,每一火警分區在六十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在二十秒以下。(各§125-7)

3.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探測器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每一火警分區在零點一MΩ以上。(各§127-4)

4.(1)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各§129Ⅰ)
A.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B.按鈕前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C.附設緊急電話插座。
D.裝置於屋外之火警發信機,具防水之性能。
E.火警發信機之構造及功能符合CNS八八七六之規定。
(2)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但樓梯或管道間之火警分區,得免設。(各§129Ⅱ)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警報分區」之相關規定

1.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劃定警報分區。(各§140)

2.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之規定:
(1)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應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各§142-2)
(2)瓦斯漏氣受信總機,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各§142-3)

3.瓦斯漏氣之警報裝置之瓦斯漏氣表示燈,如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得免設之。(各§143-1)

4.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其檢知器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五百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每一警報分區在零點一MΩ以上。(各§144-1後段)



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廣播分區」之相關規定

1.裝設緊急廣播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廣播分區:(各§134)
(1)每一廣播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
(2)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應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單獨設定一廣播分區。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地下層部分,另設定一廣播分區。
(3)建築物挑空構造部分,所設揚聲器音壓符合規定時,該部分得為一廣播分區。

2.各廣播分區配線有短路時,應有短路信號之標示。(各§138-3)



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探測區域」之相關規定

1.探測器之裝置位置,依下列規定:(各§115)
(1)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外,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2)牆上設有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但該出風口距天花板在一公尺以上時,不在此限。
(3)天花板設排氣口或回風口時,偵煙式探測器應裝置於排氣口或回風口周圍一公尺範圍內。
(4)局限型探測器以裝置在探測區域中心附近為原則。

2.探測器之探測區域,指探測器裝置面之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者。但差動式分布型及偵煙式探測器,其裝置面之四周淨高應為六十公分以上。(各§119)

3.差動式局限型、補償式局限型及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各§120)
(1)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2)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略:請另參考條文)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

4.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
(1)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空氣管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露出部分在二十公尺以上。(各§121Ⅰ-1-1)
B.空氣管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一點五公尺以內之位置,其間距,在防火構造建築物,在九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在六公尺以下。但依探測區域規模及形狀能有效探測火災發生者,不在此限。(各§121Ⅰ-1-4)
(2)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電偶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略:請另參考條文)之規定:(各§121Ⅰ-2-2)
(3)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半導體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B.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略:請另參考條文)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二個。但裝置面高度未滿八公尺時,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各§121Ⅰ-3-2)
(4)定溫式線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A.探測器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各§121Ⅲ-1)
B.探測器在各探測區域,使用第一種探測器時,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三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為四點五公尺)以內;使用第二種探測器時,裝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一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為三公尺)以內。(各§121Ⅲ-2)

台長: 張大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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