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強制險無肇事理賠 減保費

新制強制汽車責任險費率結構增加了「無肇事紀錄減費」項目,若車主前年度無肇事理賠,次年度可享強制車險保費減免。可是,這項政策民眾普遍不知,部分投保公司也刻意隱瞞此一重要投保訊息,造成民眾投保權益受損,立委楊瓊瓔要求政府加強宣導。 立委員楊瓊瓔近日向行政院專案質詢表示,現行新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實施多時,不少車主最近正面臨續保事宜。雖然新制車險費率結構增加「無肇事紀錄減費」項目,但不少車主在向保險公司續保時,部分保險公司卻未減費。因依新法規定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前年度無肇事理賠,次年度可享強制車險保費減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之制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一旦加入此一保險後,自加入以來的所有違規肇事紀錄都會作為日後計算費率等級的依據。 楊瓊瓔舉例,若是第一次新投保或無承保記錄的被保險人,一律以第四級的係數一計費,即沒有減費也沒有額外加費;但每經過一次違規肇事賠款記錄,會立即增加三等級,以第七等級的係數(一‧三)計算保費,保費將上揚三成,最高加費至第十等級即加費六成。若第一次投保者一年內無賠款記錄者,即可降一級,亦即享受減費百分之十八的優惠;若連續三年沒有肇事紀錄者,可享受減費百分之三十的優惠。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回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目前實施從人兼從車因素費率的車種為「汽車」類,而「機車」採從車因素費率,是因為機車為數眾多,異動率大,經精算統計分析,並考量投保的複雜性、方便性與作業效率性,及單位成本之增加反致提高保費負擔情形,以及參考日本之實施經驗等原因。 另,從機車車主及制度之推行而言,金管會指出,機車實施從人因素的成本遠大於效益,故目前機車僅分輕、重型及一年與二年期保單採行單一費率,並無實施從人因素等加、減費措施。 金管會表示,依據強制汽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保險人應依金管會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 如有未依規定正確收取保險費者,依據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可由金管會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金管會強調會持續督導產險業者依據相關規定承保,以維護保戶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