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由:
本人因103年4月17日在高雄發生車禍,本人是行駛機車道直行機車,對方是對向汽車道左轉彎車輛。因對方未禮讓直行車輛造成本人車禍受傷嚴重。
當下救護車到場先送至高雄健仁醫院,但是健仁醫院照X光後,判定傷勢過重無法進行醫療救治,進而轉送
高雄義大醫院開刀住院,本人於103年5月02日出院,但因為無法自行下床及無法坐輪椅出院,只好搭民間救護車出院至台中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住院,住院進行復健並學習如何由床轉位到輪倚上。後續的經過省略....
附上診斷書內容
警方現場初判表:對方100%全責。(附上初判表)
強制汽車責任險 條文如下
爭議事項
1.因本人出院是搭救護車出院,救護車+隨車一員EMT人員費用是15000元。
(為何會爭議,因為很多人多認強制險的接送費用是二萬元,這個答案是不正確的)
為何會說是不正確的(附上圖檔)
1.請教過東海法扶老師,老師說當初98年修法是因為,太多人去亂浮報接送費用,所以後來修法
將往返門診費用改為二萬元為限。
2.當我至電去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當下的人員也是說那二萬元本來就是往返門診的費用,
出院所搭乘救護車費用,本來就不在裡面,所以建議我提起書面資料進行申訴評議,但是時間需要約60
個工作天,所以我也備齊資料進行申訴。
後續等待評議的結果期間:
1.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人員來電103年12月09日上午11:49分(當下忘了錄音),服務人員告知我,
他們跟保險公司有協調好,要我跟保險公司各退一步,保險公司願意理賠部份交通費用給我。
我的回答:條文白紙黑字寫的一清二楚,我為何要讓步?
服務人員:說他們評議中心已經處理過像這樣的問題太多了。
我的回答:既然評議中心處理過這樣的問題,你們還要我讓步,有沒有搞錯啊,你講這樣的話,是擺明
從頭到尾你們根本沒有接到過這樣的申訴案件,如果你們有接過處理過,還會打電話來幫保
險公司講話協調....這會不會太好笑啊????
服務人員:所以確認我就是不退一步,那就是直接進入評議審查了。
我的回答:沒錯,我再次強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法條就是這樣,沒有所謂讓步。
今日104年01月08日 收到評議中心的結果
內容如下
個人的看法:
條文就是這樣,但是評議中心根本是幫財團講話,不然評議中心為何當初來電還要我讓步,這擺明是欺負小老百姓。
當初評議中新還要保險公司提出解釋為何不理賠要求保險公司提出具體說明,保險公司還是自個說自話,
(那份文件,我找到在捕充上來)
我只能說 評議中心 在幫所有的保險公司護航,也就是幫財團在坑我們這些有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的基本
權利。
相信有出過險的人,你們可以去看看法條...是不是寫的就是這樣。
最後:
我的車禍案件,對方的保險公司理賠開個芭樂價,根本不夠理賠我的薪資損失、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
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二次。調解不成立。
調解不成立原因在哪:
1.保險公司要求我必需提供所有單據,我也全部提供,結果調解時,說不看單據要我直接開口要大概多少,
我說要我提供單據結果你們又不看,要用喊價的,是把我當傻子嗎?
2.我直接問來調解的保險人員,是不是你的權限不夠,他說沒錯,公司給他的權限是20萬。
3.我直接提供一本所有單據,讓你們回去討論,結果第二次調解說40萬?,我說的的薪資損失還有看護費 呢?他說他不清楚,是高雄承辦的人跟它說這個價錢,當下我直接打到高雄保險公司,結果那位負責人
回答說:那是不小心漏掉啦,那個可以補給你...我看是你們根本不想賠吧...說好聽是漏掉...
4.當然肇事者也是一副不關己的樣子,一副就是我有第三責任險200萬額度可以賠,我就是由保險公司
來賠,也不想額外再拿錢出來賠,既然是這樣,那就不用談了。
5.我提出刑事過失傷害進行法律訴訟並帶民事。一定要給這種人一個教訓,雖然對方最多刑事可被判
6個月或易科罰金,當然罰金是交給國家,我又沒差...就讓你先繳一條費用,後面再來談賠償吧。
結論:
我從103年04月17日至今尚未回復正常,還在復健中,當中門診追蹤也發現傷到坐骨神經,及異位性
骨化導致關節活動角度受限,可以說是接近殘廢,要不要再開刀...這個問題讓我心裡有很大的恐
懼...只能長期抗戰(去了好幾家醫院,醫師都這樣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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