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內容|明台產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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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圖
PERSONAL INSURANCE

個人商品

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除外事項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 故意行為所致。
二、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本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代位權之行使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本公司之代位權,自本公司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機車單一交通事故)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因被保險機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傷害、失能或死亡,且因未牽涉其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定義之汽車,致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賠償或補償者(下稱機車單一交通事故),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經本公司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之人。
第一項所稱「牽涉」係指事故汽車於某一時間,參與、涉入、牽扯或牽連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而與駕駛人之傷害或死亡有因果關係者。

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傷害、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之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騎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條款下載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汽車單一交通事故)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傷害、失能或死亡,且因未牽涉其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定義之汽車,致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賠償或補償者(下稱汽車單一交通事故),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經本公司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第一項所稱「牽涉」係指事故汽車於某一時間,參與、涉入、牽扯或牽連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而與駕駛人之傷害或死亡有因果關係者。

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而致傷害、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汽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之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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