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金融种类)_百度百科

汽车金融

金融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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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
对比银行,汽车金融是一种购车新选择。
中文名
汽车金融
人    群
消费者
背    景
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
公    司
汽车金融公司
作    用
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
类    型
购车新选择

发展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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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8月18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起,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已经走过十七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汽车销量增长近300%,但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却仅仅翻了一番,与国外70-80%的消费比重相去甚远。
此外,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数量增长几乎停滞,总共不过十余家,且大部份都是外资主导。
造成以上局面的原因除了国内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和方式不同于国外,主要还在于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银行的资金拆借,导致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成本高。再者,国内汽车市场的不够成熟和信用体系不够健全等都加大了汽车金融的风险。
实际上,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蕴藏着巨大的商机。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业将有5250亿元的市场容量
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人均GDP已达到5300美元,而平均每千人汽车保有量仅为60辆左右,除北京等个别大城市外,均低于每千人141辆的世界平均水平。未来汽车消费潜能巨大,必将推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从而对汽车消费贷款的需求将不断扩大。
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有力地激活了汽车消费市场。
作为我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如今已是国内最大的汽车金融公司。截止到2011年底,凭借国际先进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和技术,它的服务范围已扩展至全国30个省300多个城市,为近百万汽车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汽车金融服务。而2011年车市陷入低速增长,通过周边业务服务来提升新车销量,成为汽车企业尤为关注的问题,发力汽车金融即成为车企“救市”的战略之一。据统计,2011年,全国新成立5家汽车金融公司。
2022年12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 [1]

业务分类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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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方式有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整车厂财务公司信用卡分期购车和汽车融资租赁五种。
1、银行汽车贷款
手续:需要提供户口本房产证等资料,通常还需以房屋做抵押,并找担保公司担保,缴纳保证金手续费
首付:一般首付款为车价的30%,贷款年限一般为3年,需缴纳车价10%左右的保证金及相关手续费。
利率:银行的车贷利率是依照银行利率确定。
2、汽车金融公司
手续:不需贷款购车者提供任何担保,只要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及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即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不用缴纳抵押费。
利率汽车金融公司的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高一些。
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大众金融 东风汽车金融 奔驰金融 福特金融 丰田金融。
3、整车厂财务公司
手续:需提供所购车辆抵押担保。申请人应有稳定的职业、居所和还款来源,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首付: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
利率: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略高、比汽车金融公司略低。
公司:上汽财务公司、一汽财务公司、广汽汇理等。
4、信用卡购车分期
信用卡分期购车是银行机构推出的一种信用卡分期业务。持卡人可申请的信用额度为2万-20万;分期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三类;信用分期购车不存在贷款利率,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同分期的手续费率各有不同。
5、汽车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手续:门槛较低,不需要抵押,非本地户口也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打包价格(车价+购置税+保险)的20%,最长期限为5年,不用缴纳抵押费
利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不同客户及车型的情况定制不同的利率方案。通常比银行高些,但是部分车型有厂家支持政策,可达到市场最低价
产权:分直租及回租两种方式。直租模式汽车产权为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租赁期满过户。
汽车金融内涵
汽车金融主要指与汽车产业相关的金融服务,是在汽车研发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或者说是一个资金融通的基本框架,即资金在汽车领域是如何流动的,从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主要包括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金融租赁,以及相关保险、投资活动,它是汽车业与金融业相互渗透的必然结果。
全生命周期汽车金融产业价值链
汽车金融是汽车产业与金融的结合,是当前产业金融的重要领域。汽车金融通过资源的资本化、资产的资本化、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未来价值的资本化实现产业与金融的融合,促进其互动发展,从而实现价值的增值。汽车金融的发展除了要发展各种汽车金融产品,还要为汽车金融参与主体提供解决方案,在《产业金融》一书中就提出了全生命周期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并列举了各种金融工具应用及案例。同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
1、汽车制造商整体解决方案
2、汽车经销商整体解决方案
3、汽车保险公司整体解决方案
4、汽车金融机构整体解决方案

国内市场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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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汽车金融尚处萌芽阶段,而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早已在多年的市场考验中成熟壮大,发达国家贷款购车比例平均都在70%左右。截止到2006年,全球41个国家有38.2%的用户是通过贷款买车的,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成为汽车公司利益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
2004年8月18日,这是《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后中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业开始向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时期转换。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汽车金融公司,截止2012年12月,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已扩展至全国30个省300多个城市,为逾百万购车者提供贷款服务
随后又有福特丰田。2004年10月1日,银监会又出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取代《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车贷险业务在整个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作用日趋淡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开始出现,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始进行全面竞争。
截至2012年底,中国汽车金融公司共有16家。
近年来,中国汽车消费市场近几年的蓬勃发展为汽车金融服务培育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均突破1000万辆大关,分别达到1075.17万辆和1078.2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2.8%和12.3%。而且,随着 80 后逐步成为消费主力,大众消费观念正在发生悄然改变,中国年轻一代不仅喜欢消费,更喜欢超前消费,尽管汽车金融在国内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但消费者对其接受程度较高。为分享汽车金融市场的发展机遇,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各大汽车厂商的汽车金融公司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都积极拓展汽车金融业务。
自1998年央行正式批准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该业务在我国实现了飞速发展。2001年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截至2011年年底,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市场余额已突破3000亿元。2012年汽车金融发展速度超过了30%,达到3920亿元。
到2015年,汽车消费金融市场金额将达6700亿元。其中,通过商业银行消费贷款的金额预计将达3250亿元,占比49%;信用卡车贷分期余额将达1350亿元,占比20%;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贷款金额将达1600亿元,占比24%。其他500亿,占比7%。
随着消费群体年轻化、个人征信系统及汽车金融业务法规的完善、厂商对汽车金融业务更广泛的参与,以及市场参与者更紧密的合作,国内汽车信贷消费渗透率可以在未来十年从2012年的16%提高到30%甚至更高。

金融模式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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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关系图
以“租”代“售”也就是一种汽车融资租赁。最早出现在美国,已经成为美国的主流的汽车金融服务。他区别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他是把车租给顾客,这时候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满了,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 这种以“租”代“售”汽车金融的优势在于:
(1)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创富汽车金融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所有款项的20%作为保证金和1年1%手续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并且20%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结束后返还。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
(2)租金是一种费用,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

管理办法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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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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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22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维护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
(一)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与购车相关的贷款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有关规定,合规发放个人汽车贷款。禁止向非购车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
(二)加强贷款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金融机构开展附加产品融资业务应当具有真实交易材料,不得发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附加品融资贷款。禁止对提车加价、担保费等费用提供贷款。
二、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
(三)有效规范外包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要求,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金融机构在与经销商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合作时,应当将委托经销商、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办理的业务事项纳入外包管理,禁止将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风险管理核心职能外包。
(四)强化经销商准入。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经销商准入标准,强化经销商资质审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经销商日常走访与持续性评估,及时终止与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经销商合作。
(五)加强经销商行为管理。金融机构与经销商开展合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应当明确要求经销商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或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明确告知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免收贷款违约金”“车辆免抵押”等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向消费者指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六)加强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对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服务能力。金融机构应当要求经销商建立完整的金融服务人员档案,加强对相关人员备案登记及考核管理,未经备案人员不得提供相关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经销商在相应经营场所,如实公示已备案金融服务人员信息,规范金融服务人员工牌工位展示,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七)公平定价。金融机构对于具有同等授信条件、申请相同汽车金融产品的借款人应当执行相同利率,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
(八)公开信息。金融机构应在公开渠道展示各项汽车贷款产品的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贷款违约金、担保方式等关键信息。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合作经销商在公开渠道门店展示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全部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及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不得引导经销商故意隐瞒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产品信息。经销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通过查阅合作金融机构在公开渠道披露的贷款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公平竞争。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向经销商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或选择性向消费者推介高佣金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合理支付经销商佣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自身经营成本、市场经营实际和经销商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及质效,合法合理确定佣金水平。不得向经销商高额支付不合理的佣金,不得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
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服务价格及合同管理,强化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实施科学的服务价格定价策略。严格贷款定价,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要求借款人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收费。全面梳理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及时修订不合理条款。完善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示金融消费者关注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双方权责等重要信息。
(十二)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严格管理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金融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