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索讨 750 万元新台币生活费,台北法院判汪小菲败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video
[视频] 【环球网综合报道】中时新闻网、联合新闻网等多家台媒刚刚消息称,台湾艺人大S(徐熙媛)向前夫汪小菲索讨750万元(新台币,下同)生活费一案一审…
关注者
436
被浏览
1,460,867

156 个回答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你台湾的判决,能不能管我大陆的人?假如汪小菲在台湾没财产,非要当个老赖,你大S在法律上能耐我何?

其实,很多人会有这个疑问?

很可惜,台湾的判决,我们也管!嗯、毕竟一家人嘛。

2015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以下简称“《涉台判决安排》”),并已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规定确定了大陆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判决的受案范围、认可和执行的申请顺序、管辖、申请材料、调查取证、不予认可或驳回申请的情形、诉讼时效等,以及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予认可与驳回申请的情形。

一、管辖

根据《涉台判决安排》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大S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我们大陆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大S必须提出认可申请,才能申请执行,也可以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先审查认可程序,再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申请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其申请。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二、所需材料

大S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人可以就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进行上诉。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也不是什么判决我们都认!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六)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如果,大S非要拿着这一纸判决来大陆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一个原则,恐怕我们大陆法院还是会捏着鼻子接下。但是,我们大陆的判决,想去台湾执行,他们就不一定认可了。

离婚需要谨慎,尤其还是这种有大额支付标的的离婚。

最令人费解的是,汪小菲签订的那个离婚协议真的非常的严格和离谱,似乎完全没有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负担和违约成本。

从这个可持续性来讲,这种协议一般它就是一个很长日期的,这个抚养费按按月按月的给,算起来也不是一个小数字。所以很多离婚案件中,就是再给了一段时间,然后家长反悔或者自己工作不是太顺就不想给钱了。

但是毕竟是前面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所以再想要翻过来是很困难的。

调解的生效时间很快,等于是已经自己放弃了这部分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先是抚养费、房产的分配,然后就是违约责任特别的严苛。

抚养费,每月发抚养费100w新台币。而且更离谱的是还要依据单据给予国内教育、国外教育、才艺、重大医疗费。这是并的关系,按照条约的数额是要在100w以上的。

然后条款也很苛刻,比如有一条写的是,一旦汪小菲超过5个工作日没有支付,就要支付3倍、甚至5倍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