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罵人價目表」再加一?這句話代價2000元
新聞中列的價目表如下
筆者想說,只腦殘才信這張表
對啦,表上列的案件都曾發生過
但同樣吃一碗牛肉麵,有錢人可吃一碗一萬的
普通人可吃一碗一百或更低的
但一萬元牛肉麵也是確實發生過不是嗎?
我若作個「午餐花費列表」
把牛肉麵標成一碗一萬也可以不是嗎?
上面的列表就是這種意思,直接看第19項特殊性關係
這案出自金浦聰告馮光遠
因為馮光遠說金與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GAY)
換成路人甲說路人乙丙有特殊性關係,有沒三萬都還難說的很
17條的人渣公務員,還是馮光遠罵的,被罵的是盛治仁(文建會主委)
一審判賠25萬,2審變30萬
而對像換成路人甲乙,可見板橋簡易庭103年板簡字第2164
「人渣、小偷、畜生、骯髒、卑鄙、下流、幹你娘、狗你娘」
以上全部判2萬元(2萬元算人渣這句,剩的附贈)
再看18條神精病三字
這是李婉鈺(新北市議員)被吳祖望(龍眼國際影視公司)告
一審判李賠60萬,二審改判30萬
而罵神精病是在採訪時罵的,散布力自然較強
對比兩造身份地位,判30萬其實也還合理
一樣換成路人甲罵路人乙神精病,能有一兩萬也就偷笑了
舉例新竹地院102年審訴字185號
罵的是「不要臉」、「神精病」
外加指原告「擁有槍支」、「到處告人」
散布地點是大樓中庭
這樣多少呢,三萬元
再來看另一案,士林地院101年訴字874,
這案原告是累積了半年的份量一次告(怒氣值滿發動大絕)
罵的用語超多
「老妓女」、「站街女人(台語)」、「站街的人(台語)」、
「賺錢女人(台語)」、「狗養的」、「爛貨」、「瘋女人(台語)」、
「喜歡戳雞巴洞、喜歡戳雞巴毛」、
「臭雞巴、奧雞巴、爛雞巴、老雞巴、雞巴臉、雞巴癢、雞巴洞、雞巴」、
「下賤、犯賤」、「神經病」、「婊子」、
「死女人、壞女人、惡毒的女人」、「不要臉」、
「禽獸不如、作禽牲咬人、狗養的、會咬人的狗」、
「低級、無恥、敗類、齷齪」
外加恐嚇部份12次
比如說要砍對方、蓋布袋對方等12次
刑事上犯公然侮辱罪97罪(共97天份的罵人記錄)
及恐嚇危安罪12罪
從這可知他罵的量有多大了吧
(所以民事判決書上列這些只是列舉部份,判決書最末有詳細列表)
這樣判賠多少? 15萬元,
這種半年份的量(人家搜證半年花的心血決對不止15萬吧)
比不上議員只一天,只罵一句神精病
算算這案被告罵一天(一整串罵詞)只花了1546元而已(恐嚇部份算附贈了)
是包月比較便宜的概念嗎?
在類似妨害名譽的民事求償中最主要的要看侵害程度(散布程度,對被侵害者的影響等)
及兩造身份地位財力等等因素
就如同上面說的,光就路人甲乙(小市民)來看
就公然侮辱部份,能破兩萬基本上都算勝利了
舉例我網路罵某甲神精病
全台灣2355萬人中可能會有2354.9萬人會問「某甲是誰?」
根本大多數人不知你誰,我這個罵對你造成的侵害並不大
更別談啥是否能聯結到自然人問題
這樣能判5000其實也已經不錯了
再者,該表說「幹」是0元
可見台中地院刑事106年易字3751號
被告說的是「幹,就不就很囂張」(對取締員警說,所以是侮辱公務員)
阿不就很囂張這句本身沒啥問題,而是在前方的「幹」
被告也辯稱是口頭禪阿
但整個錄音13分他就只在這句「幹」過,所以法院不採信這是他口頭禪
PS.所以以後要幹,要兩三句幹一次才可以,不然就別亂幹
這案是員警沒提民事,不然判賠也是必然的事
而非訴說幹必定能沒事
新聞中,新增的「不要臉」是2000元
但看另一個罵醫生不要臉的案
罵的是
「真的是不要臉」、「不要臉到了極點」、「值班在睡覺」
是病人家屬罵醫生
這案判多少呢,65000,判決書載
「本院審酌原告職業為醫生,月薪約9 萬元,名下具不動產,而被告無業,
名下具不動產,及被告貶損原告名譽之意圖,所為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原告受侵害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6 萬5000元為適當」
也就是,除了侵害程度外,像前面說的兩造身份地位,財產等(當然包含不動產)
都會成為判賠金額的考量,而不是啥不要臉=2000
PS.這案上訴中,有再減少可能,增加可能性應不算大
再另一種情況,涉及種族(族群)歧視的辱罵用語也判不低
如上表16所列的「死番仔」,你罵的對向若非原住民,那可能還好說
但你知對方是原住民而故意罵這句,這判賠就會拉高
判決書載
本件被告故意以「死番仔」等語3 次辱
罵原告,顯係歧視原告之原住民身分,有意將原告貼上標籤
並予以污名化,造成原告之精神甚為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被
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應屬適當
而判到十萬主要理由除了上述,其實仍還是兩造都很有錢
如判決書載
本院審酌原告年約48歲,碩士畢業,在北昌國小擔任教職
,月收入約8萬元,全年所得約為1,280,592元,名下財產有
房地共8 筆,價值18,057,993元;被告年約47歲,大學肄業
,經營南橋行冷飲店,月收入約5、6萬元,有報稅之全年所
得為27,970元,名下財產有房地8筆、汽車乙輛,價值24,40
6,890 元(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告
薪津印領單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刑事偵審案卷)
沒錯,很多民事侵權案在判時
法官都是調出你全部身家來決定金額的,被告越有錢就可能會判賠越高
也就是依綜合情況不同,同一句話可能5000,也可能50萬,當然也有0元的可能在
全都混在一起作這個表,根本無參考價值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