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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那些事項?(2237)

更新日期:106-03-20

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1.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2.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可予認定。
3.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
4.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自來水廠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瓦斯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5.如營利事業委託郵局以郵政劃撥儲金帳戶轉帳代繳水費、電費、瓦斯費者,得以郵局出具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甲)」作為入帳憑證,惟仍應將上開費用之原始憑證另行彙裝成冊,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年限保存,備供稽徵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2條)
(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8080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