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_百度百科

民政

[mín zhèng]
汉语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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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拥政爱民、区划地名、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文名
民政
拼    音
mín zhèng
词    性
名词
性    质
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
内    容
婚姻登记,救灾救济等
最早时间
西周“民事”
我国成立时间
1949年
解    释
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我国,民政包括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行政区划、地名和边界管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
基本解释
[civil administration]政府处理的有关人民的行政事务,如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社会事务

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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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犹政事。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渠水》:“汉和帝时,右扶风鲁恭……徵博士侍中,车驾每出,恭常陪乘,上顾问民政,无所隐讳。” 宋 梅尧臣 《送杨浩秘丞入蜀》诗:“有母不得养,法当之远官。虽曰在民政,孝心宁得安。”《宋史·真宗纪三》:“戊辰,禁内臣出使预民政。”
2、民主政体
梁启超 《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亚里斯多德之政治学说》:“然彼非真行民政耳,苟真行民政则进矣。” 柳亚子 《题》诗:“但使江东王气在,共和民政自千秋。”
3、今指包括选举、行政区划、地政、户政、国籍、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救济等项的国内行政事务。 [1]

基本含义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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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和民政工作: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常设国家行政机构。民政工作具有中国特色,它是泛指中国历代国家或政府以人民群众为对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有关的一些社会性、政治性的国内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其工作内容,无论从历史还是以当代来说,都是极为广泛的,仅只当代民政来说,它涉及国家政权建设、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
中国民政的由来:中国民政的由来和发展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许多民政业务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西周时期就有领土疆域划分、基层行政组织设置、调解民事纠纷、救灾救济等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古称"民事"。但"民政"一词的出现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则是在唐宋时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说,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论,"民政"一词逐步在官方和民间广泛使用。很明显,这种意义上的民政是广泛意义上的民政,是泛指各种有关民众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时人之所以把这些工作总括起来称之为"民政",大约是受了"民本"思想的影响。自古以来,历代有识之士都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广大民众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主张当政者应考虑民众的愿望,办理民众事务,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谓"为民行政"。这就是中国民政的由来和最初的涵义。
民政概念由泛指各种民众事务的行政管理到特定的部分行政管理工作,大约始于南宋。南宋徐天麟编纂《两汉会要》把国家管理活动分为15大类,民政作为其中的一大类,与其他门类相并列,初步确立了民政概念的特定涵义,并为后人所认同。民政门类包括:户口、民伍、风俗、乡役、泛役、复除、荒政、置三老、乡亭长、尊高老、恤鳏寡孤独、治豪猾、劝农桑、赐民爵、崇孝行、戒奢侈、禁厚葬等数十项事务。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政的内容也常有变化。但变中有恒,-些基本的事务始终未曾间断,历代相承,延续至今。不过,尽管南宋时期开始出现了特定涵义的民政,但民政概念所包含的事项仍然十分广泛,直到本世纪初国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民政机构,也就无法形成独立的民政工作体系。 中国民政机构及演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颁布改革中央官制的诏谕称:设官职,莫不因时制宜。巡警为民政一端,着改为民政部,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立民政部专管民政事务。民政部为集全国公安、内务、民政于一身的最高首脑机关。清末民政部主管的事务主要有: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行政区划、警务治安、户口管理、风尚习俗、灾荒政务、移民事务、土地管理、官办土木工程、医药卫生、宗教寺庙、丧葬事务及编审图志、管理文物等。民政部的设立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产物,标志着独立的民政管理体系开始形成。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开始实行新的行政体制,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更加专业化。北洋军阀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政府均设内务部主管全国内务行政,基本业务同于清末民政部,新增了地方选举和地方官吏任免等少量业务。与内政部对应的地方机构,省为民政厅,市为民政局(处),县设民政科,负责地方民政事务。在这个时期的政府职能机构中,一般把民(政)、财(政)、建(设)、教(育)作为必设机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民政事务的机构为内务部,地方一般是省设民政厅,市、县设民政局。建国初期到1955年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主要是:地方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土地管理、户籍国籍管理、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管理、社团登记管理、移民安置、游民改造、妓女改造、禁烟禁毒、老区建设等。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以后,内务部主管的业务有较大的调整,主要负责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行政区划及政府机关人事管理。1968年内务部在"文革"中撤销,其业务分由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等几个部门管理。
1978年国家恢复统管民政工作的机构,五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要业务是: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基层选举、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及国家政府机构人事管理等。1983年、1988年、1993年机构改革对民政部主管的业务都有所调整,有的业务分离出去,有的业务新增进来。根据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民政部主管的业务主要是: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农村养老保险、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及涉外儿童收养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