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克理斯在 Baning~|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7-07-17 01:04:55| 人氣9,891|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在民刑事上,對於有爭執的事實,訴訟上稱為:”待證事實”。對於事實和犯罪的認定上有所不同。基本上責任能力和侵權行為是一個最初的爭點。在當初羅馬法中,侵權行為上的民刑事是合在一起的。

在這一則文章中,為了限縮過多的資訊,以民事上的舉証討論為文。

在坊間,關於民事訴訟的文章和書籍許多。在法律的進行上,我個人也僅將所學的部分來進行一個整理和論述,有不足的地方,還望見諒。

當事人的主張責任: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這是什麼? 就是指在民事訴訟的進行中,法院拿來當判決基礎的事實,非經當事人的主張提出,依法不得由法官加以斟酌引用。

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証責任。 這個法律條文的意思,就是指,提出事實主張的人,必須要就他所主張的事實,負有對該主張提出証明其所稱為真實事實的責任。

用借錢的例子來做例子,最容易看的出來。^____^.
有兩個人:小林和小美,小林在某一天借給了小美 100萬,小林是用匯款的方式,將錢匯到了小美的戶頭裡。在小美跟小林本來約定好要還款的時候,小美拒絕還錢給小林;這時候,小林向法院提起民事法律訴訟,要求小美依借貸關係,清償其債務。小林向法院主張小美向他借錢,小美要還錢的事實,並以當初匯錢給小美的匯款單為証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民法之規定,借貸關係成立的要件,”借貸合意”和”借款交付” 這兩個要件,小林主張小美曾向其借錢100萬,在法庭上小林就需要証明這兩個要件的存在和事實的証據,小林才算履行舉証責任,如果小林不能”同時”証明這兩個要件存在的事實証據,小林單憑一張 100萬的匯款收執的証據,僅能証明小美”應該”是有收到小林的100萬價金而已,而沒有辦法証明當初交給小美的100萬是基於兩個人有”金錢借貸” 的關係,才有100萬的匯款的,就算小美不能夠對於為什麼小林會匯100萬給予----這個事實做出說明,法官仍應該判小林敗訴,這就是法諺中很有名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之真諦。

從另一角度看,小林主張雙方有借貸關係,相對人小美否認有兩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為什麼小美不須就其否認之主張負舉證責任呢? 通常先負舉證責任者,糟到敗訴判決的風險也較高,因此在訴訟實務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也自然成為告訴人雙方攻防的重要爭點。

但在舉証責任中,有所謂的”自認”,就是對他方不利於自己的主張不加予爭執,並自己承認的意思。就如同這個案例中,如果小美對於小林匯款給她的情況,承認兩個人之間確實有借款關係存在的時候,這時候就代表兩方的說法合致,並沒有不同(亦可以証明確實為,當事人雙方合意,無誤)。這時候,如果小美已經承認了曾經向小林借錢的事實,小林就可以不用再對主張的事實,再實負舉証責任了。這時候,如果小美要主張錢已經還給小林,兩個債權、債務已經抵消時,舉証責任就變成小美要去拿出証據來証明有還錢給小林了。

呼,由此看來舉証責任的轉換,真的是民事訴訟中很重要的一環: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真的不能不慎。

台長: 克理斯 在 Internet!
人氣(9,891) | 回應(2)|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wedgewu
您好,在您所提的案例中,小林是否缺少負擔行為的證據?小林有匯款單是否僅為證明處分行為之存在?剛初學民法,還請望您回答,感謝至極!
2008-12-15 00:51:16
(悄悄話)
2013-05-20 05:13:0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