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法律援助的案件通常是什么态度?

看到文章说法律援助的案件报酬非常低,除非刚入行或比较窘迫的律师都不愿意接此类案子,那是不是会造成没有经济基础的嫌疑人得不到专业的辩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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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待法律援助案件的态度,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刚入行的新人。

缺乏案源的青年律师往往对法律援助的案件都是比较上心的,虽然钱少,但苍蝇再小也是肉,更何况大多数青年律师没什么案子,闲着也是闲着,反而会十分重视手里为数不多的案件。法援案件一般都有固定的质量要求,年轻律师按着要求来办,再加上年轻人爱钻研肯下功夫,办案效果往往还是不错的。

第二种是入行多年的大佬,偶尔做法援。

行业大佬通常是很忙的,基本没什么时间和精力去做法援案件。但是在评律师等级、评职称、竞选各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种协会会长副会长时,社会公益却是一项较为重要的评比因素,所以大佬们在这些时候会积极的做一些法律援助案件完成公益任务。

这种公益任务没有太高的数量要求,差不多一年办理两三件法援案件就满足要求了。所以大佬们一般都会比较上心,也都很注重办案效果,法援案件当事人碰到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幸运的。

第三种是专门做法援的老律师。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某些老律师日常的主要案源构成就是法律援助案件,走批量的那种,每个月办理上几十个法援案件不成问题。这种老律师一般是跟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司法局关系很好,能拉到大量的法援案件给自己做,以此谋生。

咱们算笔账,拿刑事案件举例。杭州这边刑事法援案件,每个阶段平均是1200元,每个月办上二三十个,也有个三四万块,一年下来小几十万也是有的。

有的人可能会问,这么多案子,办得过来吗?你听我跟你往下讲啊。

我有次在看守所会见时,就碰上这种专门做法援的老律师,人家的效率是相当之高。他一下午会见了在同一个看守所的五个当事人,每人20分钟。法援案件办案要求也不算太高,基本是每阶段会见一次再加上必要的文书工作,就足够应付法援中心的结案要求。所以,每个月忙活个几十个案件不成问题。

要是依旧实在忙不过来,就花三千块钱找个实习律师帮忙打杂,那些老律师基本都是这么干的。

可能你会问,那这种案件办案效果会好吗?

你猜呢?

觉得还是凭良心,凭职业道德。

2019年4月25日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在的事务所承办代存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事务所安排我具体承办案件,因为之前做过毒品类案件。

对案件的材料进行了梳理,一共涉及十个被告人,其中一个死刑,两个死缓。我负责第三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缓。

基本案情:

一、2017年4、5月份,马伟、代存合伙出资14.4万元从石仙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四块,每块350克。马伟与石仙商定价格后,安排陈平乘坐大巴车前往云南,偷越国境进入缅甸境内,从石仙手中拿到四块毒品海洛因。陈平在携带毒品偷越国境准备返回中国境内时遇边境巡逻,因害怕被查获,将毒品丢弃。2017年5月8日,陈平乘坐高铁从昆明回到许昌。2017年5月9日马伟、代存、陈平乘坐飞机前往云南,在陈平带领下偷越国境寻找被丢弃的毒品海洛因,未果。

二、2017年6月,马伟、代存、耿杰合伙出资18万元进行贩卖,其中耿杰出资2万元。2017年7月1日,马伟、代存乘坐飞机前往云南与石仙会面,商定以每块3.6万元的价格购买五块毒品海洛因,并将18万元交给石仙。后马伟安排陈平从云南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境内,从石仙手中拿到六块毒品海洛因(一块替石仙代卖),陈平再次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境内,然后乘坐大巴将毒品海洛因带回襄城县。在襄城县紫云大道南关桥处,陈平与马伟、代存、耿杰见面交接六块海洛因,后代存负责分销。

三、2017年7、8月份,马伟、代存再次商定合伙出资贩毒。马伟带领陈平乘坐大巴从许昌前往云南与石仙会面,商定马伟以25.2万元的总价从石仙手中购买七块海洛因,每块350克。马伟安排代存向石仙支付毒资。后马伟安排陈平从云南偷越国境到达缅甸,从石仙手中拿到八块毒品海洛因(其中一块马伟帮助石仙代售),陈平携带毒品海洛因乘坐大巴返回许昌。2017年8月17日,在京港澳高速许昌站下车时被襄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八块毒品海洛因。

四、2017年7月,代存通过李平的介绍以11.5万元的价格向李户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块,重量350克,代召存付给李平500元好处费。2017年8月份,李户通过李平的介绍,以11.5万元的价格向代存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块,重350克。2017年8月17日,李户再次通过李平的介绍,以11.5万元价格向代召存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块,重350克。

五、2017年7月份,代召存找到贾峰,要求贾峰帮助其代卖毒品海洛因。贾峰联系到李超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代存将一块重350克的毒品海洛因交与贾峰,贾峰在其位于襄城县城关镇迎宾路“二轻局”家属院的家中地下室内,,将一整块毒品海洛因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超。

以上事实均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均为化名。

研究完案件后,我准备了相关的手续,第二天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我向承办法官递交了法律援助的手续,法官将所有案卷交给我,开始在阅卷室拍照。一共有13本卷宗材料,每本卷宗近二百页,因为所有卷宗均已经装订完毕,仅拍照卷宗就花费了两个多小时,一直到中午十二点半。

好心的法官一直等待我阅卷完毕才下班吃饭,感激!也许法官也觉得律师不容易。

回到事务所就着手阅卷,一周的时间全部阅卷一遍。除了处理手头其他案件,一旦有时间继续研究案件,前后持续二十天的时间。

案件研究完毕就安排时间去会见代存。因为提前与法官沟通开庭时间,确定开庭会在七月份以后,并且法律援助的会见介绍信只有一份,所以决定在研究完卷宗后再前去会见。

2019年5月28日我前往襄城县看守所,五月的豫中大地麦浪滚滚,一片丰收在望的景象,接近中午下起了小雨。看守所远离城区,两点半才办理会见业务。

到了时间我递交所有的会见材料,看守所安排会见。我进入律师会见室等待会见,民警将代存提到会见室,坐定。

我向其表明身份,受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还好,代存没有对法律援助律师表现出反感,不配合。在我会见时他已经在看守所呆了两年的时间,他应该明白律师的职责。他们在监室讨论最多的也许就是自己的案子和律师的话题,他们唯一能获知外界的消息的途径只有律师。

代存已经到了知天命的年纪,两个孩子的父亲,家里的顶梁柱,现在却已经深陷囹圄。他向我表达了对一审判决的看法,自己确实触犯了法律,但判决过重。我向其解释在我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50克以上就可以判决死刑了。他听了一脸茫然,再对照自己所涉及的毒品重量,也许觉得罚当其罪吧。

他告诉我,自己的哥哥因为贩卖毒品被执行死刑,自己发誓坚决不干毒品的勾当。这次因为马伟欠自己钱,偿还不起所以建议干这个生意,想着干第一次赚钱就不干了,没有想到没有控制住欲望。也许利润太高的缘故吧!

我向其核实了相关的证据,告知二审开庭的注意事项,自己享有的权利。总体来讲我们聊得还比较愉快!任何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都是渺小的,也许他会终老在监狱,余生再也没有自由。作为律师我们也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这也是国家设立法律援助的目的。

会见结束后,代存希望能够为他努力辩护,结果如何都感激律师。

这个案件在我会见后的三个月后开庭,2019年9月3日该案在襄城县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针对检察员的意见,我主要发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代存受马伟的指使,并且听命于马伟,应当认定为从犯。

1、本案中,贩卖毒品的“犯意”是由马伟主动提起的,代存根本的想法是能够把自己的欠款拿回来,主观恶性不及马伟。

马伟之前投资塑料厂向代存借款十多万元,因欠款还不上,心生犯意,想通过贩毒牟利,以还代存的欠款。马伟三番五次地找代存,称做两趟生意赶紧把欠代存的账还上,代存在马伟游说下同意了,其根本的想法就是能够把自己的欠款拿回来,并非是贩毒的起意者。

2、整个贩毒流程均由马伟计划安排,所有人均是受其指使。

本案中,代存、耿杰均是由马伟召集,起因是马伟缺少贩毒的启动资金,倘若马伟资金充足,可能根本就不会召集代存、耿杰等人参与。本案的“运输马仔”陈平也是马伟亲自找的,且只听命于马伟,只和马伟联系。

本案的“上线”石仙是马伟亲自找到和其联系的,且石仙只和马伟、陈平联系,涉案毒品的价格和数量,是马伟与石仙亲自商定,代存仅仅是受马伟的指使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随后,受马伟指使将毒品销售。

二、本案中,代存是初犯,且本案的重要嫌疑人刘平还在逃,不应部分事实还未查清就判处被告人代存死刑。

本案中代存是初犯,代存也在被抓获的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表明其真诚认罪悔罪的決心和态度。代存是本案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代召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比石仙和马伟都要小。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代存量刑时,能够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代存从轻减轻处罚,不判处代存死刑。

另外,本案的重要嫌疑人刘平还在逃,本案证据材料中关于代存与刘平毒品交易的事实及细节均未査清,疑点不少。

三、辩护人认为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两份鉴定意见即(许)公(刑)鉴(毒)字【2017)148号鉴定文书和(许)公(刑)鉴(毒)字(2018】2号鉴定文书不具有合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根据称量记录及起诉书确认,从陈平身上查获的8块海洛因浄重2850克。根据《上缴毒品单据》(证据卷三第120页),襄城县公安局向许昌市公安局上缴的海洛因是2850克。根据检察员出示的证据即两份鉴定意见(卷三第68-75页),鉴定机构对该被査获的8块海洛因进行了两次鉴定共计16次取样,应当存在合理损耗。辩护人疑惑的是,被查获的毒品没有一点损耗,鉴定机构用于鉴定的检材从哪儿提取?

根据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项之规定,进行鉴定抽取的检材,每块不得少于1克。那么,我们可以推算一下,16次取样,鉴定机构合理消耗的检材是多少?不低于16克。现在的证据即《上缴毒品单据》证明,该被査获的8块海洛因没有一点点的损耗,明显不合理。

2、该上述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身份全部是助理工程师。根据2015年修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卷内未发现鉴定人技术职称,专业执业资格,也没有鉴定人工作经历的说明,辩护人认为该上述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

四、代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证据,本案所有被告人中,代存到案后最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马伟的工作,使得马伟在被抓获的10个小时后详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马伟时的详细程度可体现这一点。马伟能够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上线石仙,离不开最初代存所做的工作。

有部分被告人妄图逃脱罪责,当庭翻供,但代存是认罪态度最好的一个,自始至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检察员在一审庭审中对代召存“构成坦白”作了从轻认定,因此对代召存应当从轻处罚。

庭审后又向省高院递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总体来讲,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出于一种社会责任,与收入无关。到目前为止法律援助中心还没有将相应的补助发放,而本案所有花费目前暂时由我个人承担。

也许每一位做法律援助的律师都有一种情怀,通过个案推动法治的进步。他们的援助也使得法律更加亲近弱势群体,推动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从这一点来讲,我是佩服法援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