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足腫注射藥劑出現瘀青提告 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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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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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足腫注射藥劑出現瘀青提告 法院駁回

文章 gucci37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 ... ws/1199995
蟹足腫注射藥劑出現瘀青提告 法院駁回

2015-01-08 10:15
〔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吳姓婦人到醫院欲以雷射除掉大腿疤痕,經陳姓醫師診斷為蟹足腫,施以類固醇治療,不料吳婦傷口處出現瘀青、下凹,認為被誤診告上法院,彰化地院委請衛福部鑑定,確認以類固醇治療蟹足腫為一般慣用的醫療方式,療程也符合醫療常規,院方據此認定無醫療疏失,今天駁回吳婦之訴。

吳姓婦人指出,她於2年前的4月到彰化縣某醫院門診,要用雷射除掉左大腿內側的疤痕,陳姓醫師診斷為蟹足腫,並施打類固醇治療,5月再次施打類固醇,不料6月該疤痕竟出現瘀青、皺紋且擴散、下凹,懷疑是陳判斷錯誤,或注射過量的類固醇,導致大腿內側肌肉萎縮。

吳婦指出,若陳有告知會有副作用,她不可能會甘冒風險,因此她要求陳賠償後續醫療費用、精神撫慰金共53萬2000元。

陳姓醫師則辯稱,現在治療蟹足腫最有效的方式都是用類固醇,吳婦也曾在第2次門診時表示疤痕有平掉,有比較好,不痛也不癢,沒想到後來會要求他負責,並在調解時要求他賠償60萬元,他執業已30年,不可能誤診。

吳婦向彰化地檢署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惟檢方偵查後處以不起訴處分,吳婦再向彰化地院提出損害賠償,院方委請衛福部鑑定,認為以類固醇治療蟹足腫為一般慣用的醫療方式,該案2次注射類固醇間隔約3至4週,符合醫療常規,院方據此認為陳姓醫師為吳婦施打類固醇治療的醫療行為難謂有疏失,因此今天將吳婦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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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uischin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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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蟹足腫注射藥劑出現瘀青提告 法院駁回

文章 jesuischinoise »

皮膚科終於也被告了
常常喜樂 不住禱告 凡事謝恩

用認養取代買賣,可愛狗貓待認養(品種狗貓也有):
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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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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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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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蟹足腫注射藥劑出現瘀青提告 法院駁回

文章 hjh »

吳婦指出,若陳有告知會有副作用,她不可能會甘冒風險
真的沒告知?

感謝檢仔與法官 (GOODJOB)
susanwang
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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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05
註冊時間: 週一 8月 18, 2014 9:51 am

Re: 蟹足腫注射藥劑出現瘀青提告 法院駁回

文章 susanwang »

請教大大們,蟹足腫打完類固醇應該是平整嗎?可以有這樣的期待嗎? (害羞扭扭) (害羞扭扭)
johnlho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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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06, 2008 3:46 pm

Re: 蟹足腫注射藥劑出現瘀青提告 法院駁回

文章 johnlho »

彰化地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2,醫,3
【裁判日期】 103123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吳麗君
被   告 陳俊年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
(一)緣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至彰化縣田中鎮○○路0段000
號之「建元醫院」門診,欲以雷射方式除掉左大腿內側之
疤痕,經被告診斷後認為係蟹足腫,且之前疤痕並未處理
完善,必須先行注射類固醇去疤後,始能做雷射,原告不
疑有他,即於當日施打類固醇,後於同年5月15日再次施
打類固醇。豈料自同年6月2日起,原告發現施打類固醇之
疤痕出現瘀青、皺紋,且擴散、下凹,乃於同年7月20日
再度就診,被告為此另開處方藥膏供塗抹治療,惟原告皮
膚仍未見好轉,被告復於同年8月中旬,吩咐被告之助理
陪同原告前往員生醫院就診,經該院醫生告知部分之肌肉
業已萎縮,原告乃要求被告負賠償責任,並至彰化縣田中
鎮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然因兩造就賠償金額認知差距甚
大,故調解不成立,原告即向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業
務過失傷害告訴,惟該署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予以不
起訴處分,原告實難甘服,乃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前往被告處就診時,僅是小小疤痕,卻被被告判斷為
係蟹足腫,而原告於101年8月4日因右肘關節裂傷至田中
仁和醫院門診,該院之診斷書卻無蟹足腫疤痕字樣,是原
告懷疑係被告判斷錯誤;又縱使是蟹足腫,原告也懷疑係
被告注射過量之類固醇,導致原告左大腿內側肌肉萎縮,
核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玆原告依法可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1.增加生活支出費用︰後續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
132,000元
原告經此事件後,至彰化縣溪湖鎮二溪路一段之唐信結皮
膚科診所門診,經醫師評估至少須做6次雷射及四次微晶
瓷治療,合計必須花費132,000元。
2.精神慰撫金︰400,000元
原告從事美髮業,因被告疏失致小疤痕變成巨大凹陷,讓
原告心情相當鬱悶,由其夏天不敢穿短褲,更對自己失去
信心,因而產生自卑感,精神上所受痛苦非輕;而被告係
醫師,且為建元醫院負責人,工作穩定,經濟狀況佳,故
依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等一切情況,原告認為被告應賠償
4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
3.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共計為532,000元
(三)對被告答辯內容之陳述︰
1.原告當初左大腿內側之疤痕係因擦傷引起,面積約為5公
分×1公分,嗣於101年4月20日至被告處就診時,疤痕有
一些凸起,面積僅約1.5公分×0.2公分(嗣原告於言辯論
期日當庭改稱其傷口僅有0.2公分×2公分),非如診斷書
上所載2公分×2公分,且該部分係被告事後寫上去,不得
當作證據。
2.又被告稱其向原告施打類固醇前,有向原告提醒可能之副
作用會造成脂肪萎縮、色素沉澱,但機率非常小...云云
,原告否認之。倘若被告有向原告說明其副作用,原告怎
麼會甘冒風險?原告自認該疤痕應係肥厚性疤痕,因受傷
後之傷口並不會超過原傷口之範圍。復原告發生此事後,
旋即至醫院就診,怎麼可能還會相信偏方自行買藥塗抹?
(四)並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53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辯稱︰
(一)緣原告於101年4月20日至建元醫院掛號,經被告診斷原告
係有蟹足腫情形(疤痕面積約2公分×2公分),即口頭告
知原告說現在治療蟹足腫最有效的方式,都是用類固醇注
射,並說可能的副作用會脂肪萎縮或色素沉澱,但機率非
常小。被告隨即依醫療常規,為原告施打類固醇局部注射
蟹足腫【該類固醇學名:Triamcino lone、商名:kenaco
rt、成分:Triamcinolone Acetonide 40mg,施打1針1cc
,但因排氣及殘餘量實際Triamcinolone Acetonide注射
量約30mg】;原告於101年5月15日就蟹足腫,再至建元醫
院讓被告診治,被告經診察後發現病患蟹足腫有比原來較
平、較消腫(即疤痕面積縮小為約1公分×2公分),原告
自己亦表示疤痕有平掉,有比較好,而且不會痛也不會癢
。因此,於當天再為原告施打類固醇局部注射蟹足腫。嗣
後,原告於101年5月24日及101年5月28日,曾因睡眠障礙
、急性支氣管炎再至建元醫院找柳季青、陳伯聰醫師看診
,惟原告並未向柳季青、陳伯聰醫師陳述其皮膚有異樣或
任何不適之情形;且原告這兩次看診,亦未前來被告診間
表示其皮膚有任何異樣或不適之情形。詎於101年7月20日
原告與一黑衣人忽至建元醫院,未經掛號逕自診間找被告
,說其蟹足腫注射處凹陷,是因被告醫療疏失要負責云云
,被告當場亦甚感訝異。當天,被告有拿二條去疤藥膏給
原告塗抹,其後於101年8月間原告再至建元醫院,未經掛
號逕自診間找被告說要負責賠償云云,雖經被告告知均係
依醫療常規處理,並無不當,但原告執意不聽。被告不得
已乃請外科助理陪同原告至員林鎮員生醫院整型外科會診
,經該院醫師建議原告要先觀察八個月至二年,等凹陷處
成熟後(指蟹足腫處的疤痕凹陷是否已自然復原,或有其
他變化),再決定如何處理。惟原告於102年1月28日即向
彰化縣田中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片面主張係因被告醫
療疏失,需賠償其60萬元,另外還要賠償精神損失云云。
(二)按有關蟹足腫的治療方法,一般醫療常規是注射類固醇來
處理,其中以病灶藥物注射可達較佳的效果,只要非長期
或過量注射,一般不會產生皮膚萎縮副作用。本案被告為
原告治療蟹足腫,為其施打類固醇局部注射在蟹足腫,前
後才僅二次,且間隔約一個月,實際注射Triamcinolone
Acetonide之量約30mg(係屬少量),並無長期或過量注
射之情形,符合醫療常規;且經第一次施打類固醇後,原
告之蟹足腫有比原來較平、較消腫,被告並無疏失。此參
原告於102年3月5日在檢訊時,亦坦稱:「打第一針後,
我的疤痕有平掉,且不癢不痛。」(參102年度交查字第
60號偵查卷宗)是則,足證本件被告並無疏失。且之前原
告從未提及皮膚有凹陷或不適之情形,甚至原告於101年4
月20日打第一針後,隔約一個月後再來看診,原告自己還
表示疤痕有平掉,有比較好,且不癢不痛,依事理及經驗
法則,原告蟹足腫之病情應會更好,方符事理。況時隔三
個月,亦不知原告在此期間內有無另行看診,或擅自塗抹
青草、膏藥,或食用不明藥物…,導致其原本蟹足腫疤痕
有較平、有比較好,反而如其所述有出現瘀青、皺紋,且
擴散、下凹之情形。足證本件原告嗣後其系爭皮膚縱有發
生前開所述現象,此亦不可歸責於被告。
(三)原告執仁和醫院100年8月30日之診斷書記載:「左大腿內
側擦傷5公分×1公分」云云,遽認101年4月20日被告就原
告為蟹足腫之診斷係屬有誤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亦屬無
憑:
1、按如有特殊體質之人,其皮膚若有燙傷、燒傷、割傷、撕
裂傷、擦傷、施打疫苗後、皮膚感染、毛囊炎或是長痘痘
後、手術後的傷口,在癒合後都可能變成蟹足腫。尤其受
傷較嚴重時,或是沒有適當、即時的醫療時,特別容易有
蟹足腫的形成。而原告自認其於100年8月30日曾受有「左
大腿內側擦傷5公分×1公分」之傷勢,嗣至101年4月20日
及同年5月15日,始由被告幫原告施打類固醇局部注射蟹
足腫診治,在此之前被告從未幫原告診治,足見原告之前
疤痕並未處理完善,並因可能有特殊體質,或因前開擦傷
沒有適當、即時醫療,致其日後方形成蟹足腫。
2、原告指稱:「…而原告於101年4月20日到被告醫院門診時
疤痕有一些凸起,面積僅約1.5公分×0.5公分,並非如被
告答辯狀一、1.所載2公分×2公分,況依原證一之記載2
公分×2公分是被告事後寫上去,…」云云,並認被告偽
造病歷,顯非屬實。蓋被告病例記載之手寫部分,乃是補
述,因為看診是在2樓,電腦是在1樓,2樓看診後,先口
頭吩咐1樓護理人員鍵入健保資料,不足部份再由醫師在
病歷上手寫記載,此是為了病人可以先拿回健保卡以便回
家休息,也是健保局所許可,並非補述手寫病歷就是偽造
。至於傷口大小,乃是醫師看診時之目視結果,原告個人
目視或許與醫師目視結果有所不同,但醫師看診應以其主
觀的觀察與推論和結果來記載,不應以他人的觀察記載在
病歷上。
3、原告另稱:「…且原告於101年8月4日亦因右肘關節裂傷
至田中仁和醫院門診,該醫院之診斷書卻無蟹足腫疤痕之
字樣,由此益證,原告並非係蟹足腫疤痕,此乃被告之誤
判。…」云云,尚不足採。蓋原告所提101年8月4日仁和
醫院的診斷,是右肘關節,和101年4月20日的處置部位大
腿,兩者是完全不同的部位。而且前後看診時間不同,看
診的醫療院所也不同,原告豈能以此遽予認定「原告並非
係蟹足腫疤痕,此乃被告之誤判。」?
4、101年4月20日,被告為原告施打類固醇局部注射蟹足腫,
第一次注射後,因為病灶雖然改善縮小了,但仍存在且突
出,所以於101年5月15日,原告再至建元醫院看診時,原
告自己也表示疤痕有平掉,有比較好,且不癢不痛,基於
希望原告病況能夠更完全和更快的痊癒,被告乃為原告施
行第二次的注射,被告所為並無違反醫療常規。況且,蟹
足腫在任何部位都有可能發生,原因也是多重的,所以醫
學上現在的看法是原因不明,只能以個案來做後推式的看
法。本件原告之所以發生蟹足腫,讓人合理的懷疑是原告
體質或其生活形態(服安眠藥)、重複受傷所致(參原告所
提101年8月4日仁和醫院的診斷書)。尤甚者,原告履次
以不同受傷部位、不同時間、不同狀況來互相比擬相較,
而忽視了人體是一個活的有機體,遽指被告涉嫌醫療疏失
云云,誠屬無理。
5、蟹足腫為一極易診斷的疾病,任何人(甚至不必是醫師)
只要看過一眼,即不可能忘記,因其特徵太明顯,何況被
告執業已30年,根本不可能誤診。系爭兩次的注射間隔及
劑量皆符合醫學標準,並無超量,至於去疤乳膏antiscar
cream是治療該疾病的輔助療法。且個人有無蟹足腫體質
,實務上並無法知悉,就算以前無蟹足腫體質,也不能保
證以後就不會發生蟹足腫。例如很多婦女以前並無蟹足腫
體質,但在剖腹生產後,卻產生很長且很大的蟹足腫。類
似案例在醫學上屢見不鮮。而被告會請外科助理陪同原告
到員生看診,是因原告履次來醫院要被告負責,逼不得已
,被告才請外科助理陪同原告到員生看整形外科,但在醫
學實務上,被告並無醫療疏失,被告並無任何可供指責之
醫療過失。
(四)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
為被告不利之判決,請准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於101年4月20日至彰化縣田中鎮○○路0段000號之
「建元醫院」門診,欲以雷射方式除掉左大腿內側之疤痕
,經被告診斷後先予施打類固醇,後於同年5月15日原告
複診時,被告再次施打類固醇,嗣原告之原疤痕處出現瘀
青、皺紋、擴散、下凹,乃於同年7月20日再度就診,被
告為此另開處方藥膏供塗抹治療,惟原告皮膚仍未見好轉
,被告復於同年8月中旬,吩咐被告之助理陪同原告前往
員生醫院就診,經該院醫生告知部分之肌肉業已萎縮,原
告對此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提出建元
醫院門診紀錄單、診斷書、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書、相片為證,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其左大退內側之疤痕處,之所以會造成瘀青、皺
紋、擴散、下凹等情形,係因遭被告誤判為蟹足腫而施以
錯誤治療,或縱為蟹足腫,也可能係因被告施打過量類固
醇所致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1.本院就原告傷勢委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
,其鑑定意見認︰「(一)1.以類固醇治療蟹足腫,係一般慣
用之醫療方式。... (二)1.本案2次注射類固醇治療期間隔
約3至4週,符合醫療常規。2.疤痕內注射類固醇之劑量,
目前並無醫療常規可依循。一般僅以注射皮膚微微隆起,
且觀察疤痕顏色變白時,為臨床注射之終點。另外,注射
劑量與疤痕之體積大小有關,而體積大小又與疤痕之長、
寬、厚度有關;體積越大之疤痕,需要注射劑量自然較體
積較小之疤痕為多。本案依病歷紀錄,僅記載疤痕之長寬
,故無法得知實際疤痕之體積,而病人雖提供數張相片,
惟照片中並無比例尺可知疤痕之正確厚度及體積。(三)1.疤
痕局部注射適量類固醇,常見可能發生之反應有疼痛、流
血、瘀青、皮膚色素加深或淡化、皮膚微血管擴張或局部
毛髮過度增生等。2.注射類固醇可能之副作用,包括皮膚
感染、毛囊炎、皮膚萎縮及皮膚萎縮紋等。(四)Antiscar
cream(去疤乳膏;衛署藥製字第043731號),經我國許
可之適應症,包括外傷傷口、手術時的傷口、燒傷、 管
性骨炎、潰瘍性靜脈曲張、動脈潰瘍、疤痕、潰瘍性褥瘡
及預防燙傷癒合後引起的皮膚萎縮及瘢瘤。故本案醫師給
予此藥物治療,係屬合理。(五)1.依病歷紀錄及照片影像,
無法得知原先傷口之大小,故無法確認病人為『蟹足腫』
或『肥厚性疤痕』。惟無論『蟹足腫』或『肥厚性疤痕』
,醫師所給予之『局部類固醇病灶內注射』治療病人,皆
為符合醫療常規之治療。2.依病歷紀錄及照片,無法確認
2次注射劑量是否超量,目前亦無醫學通則可依循。」等
語,此有衛生署福利部103年11月21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
000號函檢送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在卷可稽。
2.查原告指稱被告誤判原告傷勢為蟹足腫云云,並未提出任
何證據以實其說。且據前揭鑑定報告,亦認原告所附資料
並無法確認。況據原告主張,其傷勢有可能係肥厚性疤痕
,然據前揭鑑定報告指出,則認無論係蟹足腫或肥厚性疤
痕,被告對原告施以局部類固醇病灶內注射,皆為符合醫
療常規之治療等語以觀,可徵原告於101年4月20日、5月
15日就診時,為被告就其傷勢施打類固醇治療,其醫療行
為難謂有疏失。
3.原告另指稱縱然被告未誤判傷情,亦可能係因施打類固醇
劑量錯誤才導致傷勢變嚴重等語。據前揭鑑定報告內容,
係認類固醇施打之劑量與疤痕之體積有關,而依原告所提
資料,則無從判斷其當時疤痕體積究竟為何。原告固稱其
當初左大腿內側之疤痕於101年4月20日至被告處就診時,
疤痕有一些凸起,面積僅約1.5公分×0.2公分(原告於言
辯論期日,則改稱其傷口僅有0.2公分×2公分),非如診
斷書上所載2公分×2公分,且該部分係被告事後寫上去,
不得當作證據等語,然此僅係原告主觀目測之估算,其卷
附之相片,亦未提供比例尺供本院審核其大小,更無法知
悉實際厚度,無從判斷實際體積究竟為何。至於被告在門
診紀錄單上手寫原告之傷口疤痕長、寬,並無違背醫療法
規之處。況前揭鑑定報告亦明確指出「注射劑量是否超量
,目前亦無醫學通則可依循」等語,更徵原告指責因被告
注射類固醇劑量錯誤,才導致原告傷口變大之情節,尚無
依據。
四、綜上所述,據衛生署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就本案原告就醫
之鑑定報告,認為被告施打類固醇之醫療行為並無疏失,自
無從逕認被告該部分有所過失。從而,本件被告於系爭醫療
糾紛中,既未符合有故意或過失責任,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53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鏡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min
榮譽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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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277
註冊時間: 週六 10月 13, 2012 12: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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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蟹足腫注射藥劑出現瘀青提告 法院駁回

文章 min »

病畜不值得努力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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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us425
V2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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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六 10月 08, 2011 3:39 pm
來自: 台北市信義區

Re: 蟹足腫注射藥劑出現瘀青提告 法院駁回

文章 lotus425 »

Steroid local injection 治療圓形禿頭,蟹足腫,青春痘 算皮膚科最容易起爭議的治療。 真的沒必要冒這個險。健保給付超低。稀釋steroid concentration 給條藥膏回去慢慢擦 才能降低糾紛
"The one thing I fear most is time; time waits for no one and leaves no options."
canonchun
CR
CR
文章: 734
註冊時間: 週日 10月 18, 2009 6:37 am

文章 canonchun »

被告係 醫師,且為建元醫院負責人,工作穩定,經濟狀況佳......

這就是醫療奴才在別人眼中的觀感,標準肥羊!
頭像
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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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506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3: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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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文章 hjh »

canonchun 寫:被告係 醫師,且為建元醫院負責人,工作穩定,經濟狀況佳......

這就是醫療奴才在別人眼中的觀感,標準肥羊!
看到這種就讓人 unhappy
到底為什麼經濟狀況佳就應該賠多一點 (如果敗訴)
這是什麼仇富歪理
(無盡漩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