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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15:58:21| 人氣2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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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書非關鍵 應個案認定

根據高院判決調查認定之事實,綠點公司與美商捷普公司在95年9月12日簽署無拘束力意向書前,已經過多次來回磋商,雙方已有捷普公司以每股79.7元為基準,每股溢價率百分之18至38之價格收購綠點在外流通股數及可轉換公司債之共識,綠點公司並容許美商捷普公司在簽署意向書後,進行兩週實地查核,且承諾在95年10月31日前不再與第三人商議併購事宜。美商捷普公司於95年10月2日起開始進行實地查核,同年11月8日即達成以每股109元收購部分內部人股份之協議,以利後續進行公開收購。同年11月22日綠點公司就已經舉行記者會宣布合併案而公開此一消息。

    換言之,在此一個案中,簽署意向書前雙方已經有具體明確的合作共識,不但價格區間已經明確,收購範圍也已經清楚,加以,從簽署意向書到消息完全確定而公布,不過2個月多的時間。簽署意向書時,雖然尚未進行實地查核,但內部人本即熟悉公司經營運作,不難預測查核結果。如果只因為消息明確時,尚存在些許不確定因素,就可以任憑內部人進行交易,那麼恐怕無法真正發揮資訊公開對等之立法政策目的。   

    總結來說,並非所有案件在簽立意向書時買賣股票,都會構成內線交易罪,需視個案而定。但如果從防範內線交易的緣由、投資人保護的觀點來評論,多數人應該會支持金管會曾銘宗主委的立場:「內部人不應該在關鍵時候進場交易股票」,畢竟利用資訊優勢在市場上進出,極不恰當,在關鍵時刻的瓜田李下,還是避免為宜。如此一來,不但能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亦可避免誤踩內線交易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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