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公告送达一次三百块时间两个月,是不是每补充一次证据都要公告一次?

公告送达是只送传票,还是每次补充证据都要公告一次? 那被告每个礼拜补充一次证据,虚增原告成本,又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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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开庭公告一次,判决公告一次,三百块的话,登报出来的时间会稍快一点。也就是一个案子一般公告费是600块钱

根据你的陈述,似乎两个以上被告,其中有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第一次向被告邮寄传票和诉状的时候,还会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告开庭的案件,一般需要六个月内结案。超出期限对法官考核不利,因此,法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把所有证据提供完整。现实中,的确会遇到开完庭被告提交证据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如果确实是影响案件事实的证据,就需要第二次公告开庭,毕竟查明案件事实是审判的主要工作。当然,法律对于新证据有明确的界定,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满后提供影响案件事实的证据,且不属于新证据的话,法院可以对相关当事人处罚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