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遺產被人攔胡 盤點5大喪失繼承權情況 - 房市 -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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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遺產被人攔胡 盤點5大喪失繼承權情況

家中長輩頗有恆產,以為只有兄弟姊妹可以分產,誰知竟然半路可能跑出一個「程咬金」,從中攔胡原本可能只屬於你的遺產。圖/Freepik
家中長輩頗有恆產,以為只有兄弟姊妹可以分產,誰知竟然半路可能跑出一個「程咬金」,從中攔胡原本可能只屬於你的遺產。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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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長輩頗有恆產,以為只有兄弟姊妹可以分產,誰知竟然半路可能跑出一個「程咬金」,從中攔胡原本可能只屬於你的遺產。

在家族財產傳承中,常見兄弟鬩牆、生存方的父或母,與子女相告的人倫悲劇,但由近年幾起遺產糾紛案例來看,法定繼承人除了「安內」,也要「攘外」才行,否則,小心遺產被外人「攔胡」。

豪門爭產最戲劇化

近年兄弟鬩牆最知名的案例,首推長榮集團張榮發遺囑所引發的兄弟之爭最戲劇、最八卦。

張榮發於2016年初死亡,(國稅局核定遺產淨額為246.6億餘元),其「法定繼承人」有七人,包括大房三兄弟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女兒張淑華於2015過世,她的兩名子女則「代位繼承」,另外就是二房李玉美及其獨子張國煒等人。

張榮發生前留下密封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張國煒,引起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訴訟,但一審(2020年3月)判決遺囑有效,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2023年4月)駁回上訴,仍認為遺囑有效,此案仍可上訴,尚未定讞。

另外,像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因在美國視察業務期間,於2008年突然過世,生前未留有遺囑,以致其龐大的遺產分配,上演豪門爭產時間長達十三年,其中,光是國內被核定的遺產淨額就有528億元,當年遺產稅率為50%,遺產稅高達120多億元,創下國內遺產稅課徵的最高記錄。

在這場豪門遺產之爭,屬於國內遺產的分配,於2021年7月,繼承人們簽下和解協議書後而告落幕,但二房長子王文洋為爭海外「可能」的遺產,歷經十多年,迄今仍未有突破。

美國曾有部長壽劇《朱門恩怨》,專門描述豪門家族成員間,為了爭權、爭財,彼此爾虞我詐般的各種肥皂劇劇情,對尋常百姓來說,根本難以想像,但是世界上,「沒有人嫌錢多」。

就長榮及台塑的爭產案,所涉及的雖然都是「親人」,卻因有大房、二房或三房等特殊的家庭組合,彼此間的情感更加錯綜複雜,其中更有諸多「恩怨情仇」,因此,若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沒有就其「財產」做好分配,或是雖有「遺囑」,內容卻有諸多偏頗,獨愛某子(女)時,如八點檔般的「肥皂」劇情就會上演。

外人也可能來爭產

但這些都還只是「親人間」的遺產之爭,萬一,本該是你這位「法定繼承人」可繼承的遺產,卻殺出一個「程咬金」,把大多數,或全部的遺產「攔胡」,那可是件非常不開心的事了。

擅長不動產及遺贈財稅規劃的嘉義市地政士公會理事蔡岳臻地政士表示,所謂的「法定繼承人」,是依據《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有人過世,生存方就要與該四個順位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繼承,而上述這些人就是「法定繼承人」。

至於繼承的「應繼分(應該繼承的份額)」為何?蔡岳臻表示,依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另伴隨著繼承遺產爭議,常出現「特留分」一詞,蔡岳臻表示,當法定繼承人的「應繼承權利」被剝奪時,例如,「被繼承人(死者)」依其自由意志,在生前所立之遺囑,聲明全部遺產獨留給四子中的么子,則其他三位哥哥的「應繼分」變沒有了,如此,將很不公平,因此,《民法》還是給了「特留分」的保障。

因此《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例如長榮集團的爭產,大房三子張國政先是提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若真的無效,則長榮四兄弟、張淑華兩位子女代位繼承(只算一份應繼分),加二房李玉美等共六人的「應繼分」,就是各六分之一;而如果,「遺囑」是有效,則除張國煒之外的人,至少還依法保有其特留分可主張。

因此一般在民事訴訟上,通常會以主張「遺囑無效」之訴當成先位之訴,如法院判決遺囑有效,則「備位之訴」就會主張侵害遺產特留分。

遺產之爭要安內攘外

在了解《民法》有關繼承編的相關規定後,這些屬於親人間的「爭產」,還都可能是「安內」,但爭產的人若是「被遺贈人」,或是被繼承人在生前就「贈與」給別人的錢財,那就是外頭來的「程咬金」了。

舉最近的一份媒體報導,在高雄地區有一位傳產業的游姓老董事長,雖然其有家人子女,但因為老年時雇請一位朱姓女看護,長達十年之久,兩人還譜出黃昏之戀,不料,游董在2017年癌末住院,朱女竟將游董名下十八筆定存單解約,將4658萬元轉到其名下。

根據報導,游男因癌末住院,自認時日無多,擔心子女會因財產問題與朱女對薄公堂,因此,曾找來律師當公證,於醫院立下約定書,要把財產給朱女,且曾向律師主張,不想把「特留分」給他的兒女。

游董的存款及不動產被移轉至朱女名下,此事遭游家人知悉後,認為朱女是趁著游董癌末,意識不清時,騙走上述存款,因此,提起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原本一、二審均判朱女徒刑,不過,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卻有不同見解,在各項證據顯示,游董過世前的意識清楚,對錢轉給朱女未表反對之意,轉而判朱女無罪。

蔡岳臻指出,由於游家人提告的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更一審做出無罪判決,但還不是最後定讞,官司還有得打。

但游董的錢財是在「生前」就移轉給朱女,且一旦「詐欺、偽造文書」罪名不成立時,則游家人想要討回該4658萬元,就難上加難了,因為這是被繼承人生前移轉資產行為,所以並非屬於遺產範圍,因此連「特留分」都無法主張。

蔡岳臻談到,就遺產的分配,被繼承人若在生前預立遺囑,抑或是「遺囑」被判定無效時,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就可依據民法「應繼分」來分配遺產,但若是有「遺囑(經確認有效)」,則一旦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被侵害了,至少還有「特留分」可拿。

法定繼承人與受贈人間攻防戰

但最怕的是,「被繼承人」的財產透過遺囑將大部分的遺產要贈與給非「法定繼承人」時,則接下來就是「法定繼承人」與非法定繼承人的「受遺贈人」間的攻防戰了。

舉例來說,多年前的金馬影帝,人稱「勇哥」的陳松勇,因其一生未婚及未育有子女,父母早過世,僅有兩名弟弟,而2021年,八十多歲的他過世之前,都是由印尼外籍看護照顧,陳松勇也曾多次在媒體訪問時,說兩人情同「父女」,要把他的財產給他這位「女兒」,形同對外宣告他的財產處分規劃的「類」口述遺囑般。

但因陳松勇未婚,沒有配偶及子女的情況下,依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他的兩位弟弟是他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兩人可均分陳松勇名下的財產(遺產),因此,對印尼看護要拿走陳松勇的全部遺產時,自然有很大的爭議。

加上陳松勇雖然對媒體公開表示,想把他的財產都給印尼看護,但畢竟並未真正立下「遺囑」,故其兩位弟弟還是有其「應繼分」,或再不濟,若陳松勇的「口頭」遺贈成立的話,其還有「特留分」可分。

不過,根據當時的媒體報導,陳松勇的兩位弟弟最後在律師的協調,且重新分配遺產後,印尼看護獲贈新台幣400萬元後,此一爭議最後也平順落幕。

此外,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統計,2018年時,台灣65歲以上的人口就有343萬人,占台灣總人口數的14.6%,當年已經進入「高齡化社會」,並預估台灣在2025年將步入「超高齡社會」,那時,65歲以上之人口將高達470萬人,占比將達20.1%。

超高齡社會 老人照護也關乎遺產

蔡岳臻談到,當老年人口愈來愈多,而「獨居」老人的情況愈來愈普遍之下,老人照護成為刻不容緩的議題,而雖然政府已經在推動「長照安養醫療體系」,但在老人未因生病而必須住進醫院前,老人的「陪伴」是非常重要的。

以陳松勇的例子,他有能力請看護,而其兄弟又無法照顧其起居生活時,「請看護」是一條路子,但人是情感的動物,如陳松勇與印尼看護「情如父女」,他生前就願意將財產都給印尼看護。

或者,如高雄「游董」與朱姓女看護日久生情而譜出黃昏之戀,雖然他倆未進入婚姻,朱女「非配偶」,就無《民法》第1138條的「法定繼承人」身分,但游家人卻忽略了「生前贈與」這一步,以致原本可分配的遺產,就橫生遭人「攔截、攔胡」了。

生前多關心 遺產才不會飛了

另再看最近媒體報導的,名製作人邱瓈寬獲得恩師裴祥泉「遺贈」遺產案,據報導內容指出,裴祥泉沒有配偶子女,雖有兩位兄弟及一位妹妹,但因生前早就沒往來,因此,裴祥泉生前立遺囑要將約上億元遺產分給邱瓈寬等人,且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的心願。

而裴祥泉過世之後,其妹妹提告遺囑無效,原本一審判決遺囑無效,但上訴到二審後,高等法院於今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判邱瓈寬勝訴,遺囑有效,不過,仍可上訴。

蔡岳臻談到,根據報導,裴祥泉認為,其兄弟及妹妹在他生病時,都沒有好好照顧他,因此,他賺的錢都不想分給他們,所以立遺囑要將全部財產贈與給「非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親人」以外的人。

蔡岳臻指出,其實,「手足」應該是「情深」的,但因為每個人成長之後,親情會疏離,又或者,因為彼此「三觀(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不合,縱使彼此有「血緣」,卻可能漸行漸遠,成為有血緣的「陌生人」。

加上人老後,情感是「脆弱」的,誰對他(她)好,自然成為他想「報答」的對象,因此,就財產的處理上,要嘛「生前贈與」,看是要贈與給他常往來的宗教團體,或他平時就有捐助的公益團體,抑或是「紅粉知己」、「青衫之交」,省得「法定繼承人」來主張「特留分」。

喪失繼承權的五大情況

另根據報導,邱瓈寬針對裴妹提告,舉出諸多事證,證明她喪失繼承權一事,並對裴家人另訴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但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邱瓈寬無法舉證,裴祥泉的兄弟及妹妹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民法》規定的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故一審時被判敗訴,此案目前正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對此,蔡岳臻補充指出,《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也就是說,如果邱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但未有上述五項之情形者,一旦裴家人的「繼承權」仍在,則他們都可對邱等「受遺贈人」要求給付「特留分」的部分。

而針對外人有可能來分你原本有機會「全拿」遺產的情況,蔡岳臻提醒,家中長輩若有累積一定資產者,則其子女或是民法其他順位「法定繼承人」,就要多一份「小心」了,以免錢財被人「攔胡」。

失智老人的財產保全之策

另外舉一例,那就是有「國民女神」之稱的藝人賈永婕,其於2022年間曾發文指控,其母親(羅老太太)在五年前就失智了,且醫院有診斷,並發給失智證明。

但其舅舅和舅媽卻帶其母親到保險公司解除七張即將到期的高收益投資保單,除蒙生高額損失外,解約的錢還換成美金,匯往國外舅舅個人戶頭購置不動產買房。

賈永婕弟弟賈永騏在第一時間發現,賈母的保單被解約了,錢被匯到國外,進而認為幫忙照顧母親的舅舅及舅媽,疑似趁賈母失智的情況下,騙走保單解約的2700多萬元。

賈永騏便以其母親名義,跨海委託美國律師提起訴訟,而該筆匯出的錢雖有匯回,但仍有數百萬現金不知去向。

賈永騏指控舅舅及舅媽涉嫌詐欺罪,案經台北地檢署,予以不起訴後,賈永騏不服提起再議,高檢署發回北檢續行偵查,處分結果在2023年7月出爐。

根據當年的報導,賈永婕及賈永騏認為母親失智,財產無法自理,但就法院的判決指出,檢察官在勘驗羅老太太解約的畫面,發現羅老太太和櫃檯人員對答如流,富邦人壽也函覆檢察官表示,羅老太太在解約當時意識清楚,難以認為當時心智缺陷辯識能力不足,加上舅舅及舅媽主張與賈母間,雙方是借貸關係,賈母是聽到他在美國買房缺錢,而把錢借給他們,並無詐欺的不法意圖,故將二人處分不起訴。

賈永騏不滿,提起再議,高檢署將全案發回台北地檢署,最後仍依證據不足以認定當時老太太意識不清,於今年七月,第二度將兩人不起訴,因當事人未再議已經確定。

蔡岳臻指出,此案例雖不是「遺產」之爭,但也在凸顯老人「失智」的照護問題,如果賈母是由賈永婕兩姊弟出資,雇請看護進行照顧,且兩姊弟再忙,也抽出充分的時間,不時前往探望媽媽,則賈母也不致讓照顧她的看護「有機可乘」。

手足情深與直系親情的拉鋸

但這起事件,賈母(羅老太太)生活起居都是由其弟弟在照顧,賈母與弟弟是手足情深,數十年的情份,且對弟弟一定是充分信任,因此,就弟弟在美國買房但缺錢,姊姊說她有錢,可幫助(或借)弟弟,就讓弟弟陪同她去保險公司進行解約動作,基本上都不會抱持懷疑態度。

蔡岳臻表示,「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尤其涉及到錢財部分,紛爭都會被無限放大,且一旦打起官司,一切情面就不留了。

以賈家的錢財爭議,大家都是「局外人」,不清楚其間細節,因此,也很難評論誰對誰錯,但就如俗語說,「人心隔肚皮」,有時最親的人,也可能因錢財而反目成仇。

以賈案來說,賈永婕兩姊弟認為,讓舅舅來照顧失智母親是最好的安排,但沒想到,「意外」就發生了,而幸好,有部分的錢財已經追回來了,至於官司後續會如何發展,就只能靜待司法審判了。

相信賈永婕兩姊弟也不一定缺媽媽的這些錢,但這些錢原本是媽媽的,若那一年,母親因到天上去當天使了,則屬於其母親名下的錢財,在「未來」都可能是他們可以得到的「遺產」,萬一沒有早日發現,並追回部分款項,則很可能,遺產就遭人「攔胡」了。

蔡岳臻表示,在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且65歲以上老人的占比將達20.1%的情況下,寧願相信,每位子女雖不跟長輩同住,都是可抽出時間「陪伴」或「探望」長輩的,也唯有生前對長輩多加關心,萬一有個「風吹草動」,也能及早防範,不然,透過打官司要討回財產,都是一樁曠日費時,還不見得「勝訴」的結果。

( 本文由理財周刊提供原文網址見此 /第1201期 顏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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