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社会契约论》对人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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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是目前世界各国(含中国)宪法的理论来源。

《社會契約論》,主要來說,影響人們看待國家構成和自主性的觀點,進而形塑後世國家發展的核心觀點。這裡我希望透過簡單明瞭的闡述解釋社會契約論,並以更大的圖樣顯示其對人類的影響。

當我們在研究國家理論的時候,主要會有兩種大致觀點,國家中心論和社會中心論,其中心環繞著一個問題「誰統治?」,爭論的重點在於政策產出是由擁有自主性的國家機器產生,抑或是由社會力量所形塑,而這一爭論又更加追溯到國家起源,主要有四個在歷史上具有影響力的起源說: 神權說、社會契約論、武力說 以及 自然演化說,必須注意的是,社會契約論的本質和其他三者不同,更像是一個企圖解釋近代國家社會運作模式的論理,而另一點必須提到的是在此我們指涉的國家並非實際意義上的西發利亞體系以降的主權國家,而是一個人類有規模、有組織的發展群體,具有想像的共同體。

《社會契約論》主要的兩個學說發展者分別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和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霍布斯

霍布斯透過對於人性的認識解釋國家形成,認為古代人類生活狀態是一個稱作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的情況,在自然狀態裡不存在約束個人的絕對權力,那樣的社會裡人們隨時處在暴力死亡的恐懼中,人們將會孤獨、貧困、卑汙、殘忍而短命,也因此透過社會契約的簽訂和自然法的確立,人民將自然權力交付給絕對的主權,進而建立國家

2.洛克

洛克同樣從自然狀態來解釋國家形成的過程,然而不同的是,洛克眼裡的自然狀態是一種自由狀態,是一種建立在洛克所謂理性而維護和平的自然法之上的自然狀態,然而,這樣的自然狀態依然沒有任何規範和法條來實質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力,於是,人們建立國家政府目的主要是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財產,也為了防止統治者濫權,有限政府是必要的,因此,洛克的主張是指自然權力不必要完全服膺於國家,而國家也必須受限於一定的權力限制,若執政者侵害人民權利,人民也有權不服從政府

3.盧梭

盧梭認為一個政府的建立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進而提出主權在民的原則,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由公民的意志所治理的,提出類似今天代議制度的雛型,而政治權威在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因此透過社會契約,人們放棄天然自由,換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的國家便建立在平等的契約自由


在以上的論述裡,《社會契約論》便代表了人類近代歷史中的重要進程,也就是政府的形成模式,這樣的思想促成了人類國家體制從專制的君主走向現代民主共和,更逐漸去除了歐洲君主的絕對權力,後來的地理大發現和殖民時代裡,歐洲國家進一步擴張到世界,在二十世紀,中國也受到這些思潮的影響,建立的歷史上第一個共和國,即使在政治意識形態或理論主義裡有各種不同,但這樣的理論型態確實影響人類近代的國家形成,確立了今日民主憲政的鞏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