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可保護失智老爸嗎? - 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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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可保護失智老爸嗎?

美姬在家屬支持團體中,哀怨的說,家中三個兄弟有人提議,向法院申請輕度阿茲海默症父親的「監護宣告」,以避免父親一再申請信用卡,不斷的刷卡及重覆購物,還有不斷申請新手機。父親已經有十張信用卡及五支智慧型手機,但她怕如此做,父親會生氣,甚至可能會打人,家庭又會大亂,因為父親總說,他花自己的錢,不需要他們管。

玲芳及華君則問我,什麼是「監護宣告」?

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後,可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嗎?

我說,妳們可能聽過「禁治產」吧?這制度現在改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過去是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

我一說完,家屬們紛紛點頭,表示聽過。

我解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均是對某些人的保護,也就是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給予保護。「監護宣告」是針對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人。「輔助宣告」是針對為意思表示或受必需品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然有不足的人。

兩者的差別是在,「監護宣告」是認知功能已退化到無法表示或理解他人意思,類似於過去的無行為能力。「輔助宣告」是認知功能雖已退化,但並未退化到完全無法表示或理解他人意思,類似於過去的限制行為能力,這兩者都需由專科醫師提供醫學上的鑑定報告,再由法官來進行裁定。

經法官裁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後的法律效力

法院一旦裁定「監護宣告」,受宣告的人在法律上就是「無行為能力人」,喪失自主決定權,不能為任何有效的法律行為,所有一切的意思表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人來行為。譬如:不能處分他自己的財產,換言之,申請信用卡、手機等行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來處理,就算銀行、通訊業者推銷產品給「監護宣告」者,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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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後的法律效力,受輔助宣告的人並未完全喪失自主決定權,在法律上類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做部分有效的法律行為,其餘則由輔助人代理決定,因此輔助人並非受輔助人的法定代理人。譬如:擔任公司負責人、借錢、開戶、保證、贈與或信託、進行訴訟、處理官司、買賣不動產、汽車或重要財產、設定抵押權、出租或承租、拋棄繼承、分割遺產、遺贈、其他經法院指定者,都是重大法律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以「輔助宣告」的法律效力來看,銀行、通訊業者推銷產品給「輔助宣告」者,如果輔助人不同意,受輔助宣告的人原先與銀行、通訊業者所簽署的合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舉一個最近發生的案例來說明,媒體報導有位80歲的老先生,名下有大筆土地,小女兒說老父中風後有失智現象,變得健忘,曾說要把土地贈與其他三個兄姐,她擔心老父被騙,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想保住父親老本。

法官審理時,詢問黃女「父親現在何處、實際情況如何」,黃女卻不清楚,法官覺得怪異,進而查出黃父和其他兒女移居別地,法官要求黃女帶父親進行精神及心智狀況鑑定,僅黃女到場,黃父未到,法官更加起疑。

為了查明真相,法官親自到黃父家中訪談,結果目睹黃父身形豐腴、笑容滿面、自在、很有精神,身體整潔和穿著合宜,能以國語、客語互動,且能精確說出在場女兒、女婿的姓名、排行、從事工作等,還說「我好的很、會自己處理財產」,表明遭到小女兒威脅、不同意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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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訪視進行了2個小時,黃父全程參與,還站起來送行,法官認定他健康無虞,沒有失智和行動不便,裁定不需要小女兒輔助。

失智症是一持續腦神經退化性的疾病,並非一旦被確診為失智症,就可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因為在疾病初期失智症患者仍保有相當部分的認知功能,通常到重度階段,法官才會同意裁定。

保護失智症長者的途徑,法律僅是其中之一,家屬平時的照護與協助更為重要。

< 本專欄反映專家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

伊佳奇

元智大學老人福祉科技研究中心失智症照護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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