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你到老.保護不少》淺談失智長者的法律保護與限制 - 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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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你到老.保護不少》淺談失智長者的法律保護與限制

小華帶著坐輪椅的父親來院進行監護宣告的精神鑑定。談到父親何時發現失智的傾向,小華說開始注意有問題是3年前,之後就退化得很快。父親性格嚴肅、生活規律,退休後可打理自己,有時會去朋友家串門子,自己也會買菜煮飯吃。平時家人都去上班,所以不知道父親最早是何時開始生病。

直到有一天小華提早下班回家,遇到父親匆匆忙忙地出門,說買菜忘了付錢,小華就跟父親一起去找菜販。雖然父親要拿錢給對方,但對方的態度讓小華感覺怪怪的,才開始想到:會不會其實父親有付錢,但因記憶不好而被人誆騙沒付款。

又有一次,父親自己跑去銀行提領30萬,表示說要家用,在銀行領錢輸入密碼時,卻忘記密碼無法完成手續。後來家人到場協助,父親情緒激動地說銀行把自己的錢扣留,問他領了錢要用在什麼地方,父親也說不上來。到了這個時候,小華才真正覺得父親不對勁了。

其實父親有多少財產、平常怎麼花錢,家人都不清楚,所以也不知道在生病的過程中,有沒有金錢財物上的損失。後來經過醫療專業評估,大家才知道父親罹患失智症,很多能力也都退化了。原本在家照顧,後來安排到養護機構。現在每個月的養護費不少,需動用到父親的存款來支出,家人討論後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委託醫院進行精神鑑定。

(示意圖。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

醫療照護外,也別忘了失智病友的法律權益保障

根據台灣失智症協會的調查結果,台灣2020年失智症人口已逾29萬人,大約每77人就有1人罹患失智症,也可說65歲以上的老人約每12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老人則約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失智總人口佔全國總人口比會逐年成長,除了醫療照護的需求外,法律權益的保障也很重要。過去10年地院有關失智症的民事刑事案件有明顯增加趨勢,其中民事案件,成長超過17倍;刑事案件則成長3.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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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患者涉及的訴訟案件中以監護宣告最多,其他也包括財產、遺囑、指定扶養等案件;而刑事案件中,多為竊盜、傷害、性騷擾、詐欺罪。失智患者有時被詐受害人,有些案件則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針對失智患者病程中的醫療需求,周全性照護為最佳的目標,即從疾病早期到終末,個人治療到家庭照顧需求連結,都能有銜接和含概的效能。如特立門診提供失智症快速的篩檢及診斷、失智病程中可能所需的急性全日住院、搭配居家治療、日間病房或社區據點、甚至到末期的安寧照護。過程中整合多職系的資源,包含精神科、神經內科醫師、護理科、社工科、臨床心理科、社區醫療、營養科、藥劑科、職能治療科等,依階段提供給失智症病患與家屬所需的醫療相關需求,內容包括醫療(失智症評估、病情解釋、藥物調整)、身心障礙鑑定、心理測驗、外籍監護工申請、重大傷病申請、防走失諮詢、長照資源轉介、喘息服務申請、福利諮詢/補助、預立醫療安寧緩和意願說明/簽署等。

法律上的因應,則因失智症患者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和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導致患者財物使用判斷不佳,也特別容易遭到詐騙集團侵佔與非法移轉財產等事宜,不乏引起許多法律糾紛,造成家屬相當的困擾。若患者或其家屬多了解法律知識和資源,將可防範未然、保障其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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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片來源 / Pexels)

理解、判斷力減退,失智者易落入詐騙或犯罪陷阱

隨著失智症的病情發展,會逐步地影響一個人的各種能力,能力的減損常常會從比較複雜的層面開始受到影響,所以也不容易被發現。例如,小華的爸爸雖可照樣出門去買菜,但是可能買的種類變少或者算錢找錢出問題。如果能更早發現這些變化,才有機會及早評估和治療,並進一步加以保護。

其中,關於金錢財物的處理能力,又特別不容易被注意到,在這個弱點上,就容易被宵小有機可乘。幸運時,可以在損失不大前發現,就像菜販貪小便宜,騙老人家沒付錢,只再多收一次錢;不幸時,被詐騙集團盯上,先博取信任,再慢慢神不知鬼不覺地轉移財產,等到發現重大損失,為時已晚。曾有過一個案例,當家屬發現病人有異狀前,病人已多次提領數萬元,連自己都不知道是交給了誰,也無從去追回損失的金額。如果能早一點發現疾病,早一點採取適當的措施,這樣才能保護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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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失智導致理解和判斷功能的減低,可能會讓病人陷入財產損失或違法犯罪的風險之中,因而出現法律上的問題。例如被騙賤賣出售不動產、被騙投資交付鉅款,或成為人頭冒用擔保抵押;或忘記結帳,隨便拿取他人物品而被告偷竊等。

縱然,即便是沒有失智的老人,也很容易因為一時的誤信或貪財,而掉入詐騙集團的陷阱。但如何根據整體疾病和綜合能力的判斷,盡可能來區分兩者的不同,這就是專業的精神鑑定所要面對的難題。

(示意圖。圖片來源 / Pexels)

視病程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以防重大財務損失

在重大損失發生前的預先保護,可以分成局部或全面的保護兩種類型。局部指的是單一目的之保護,例如:

  1. 為了要防止不動產被不當轉移或設定,可以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
  2. 為了防止身分冒用,開設人頭戶會申辦貸款等,可以辦理「金融註記」
  3. 為了代理病人進行案件訴訟,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4. 為了保障病人的財產權益,也可以在家屬協助下,辦理「自益信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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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保護,其實就是選擇適當的人選來保障病人的權益,這即是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如果病人有達到理解能力或辨識能力上「顯有不足」,這樣就可以達到輔助宣告的程度。輔助宣告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除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買賣活動外,如果有任何合約簽訂,都需要輔助人同意,才能生效。所以病人自己簽的合約,沒有獲得輔助的人同意,都會視為無效。

如果理解能力或辨識能力已達到「不能」,這就是達到監護宣告的程度。監護宣告即是等同無行為能力,這就都要由監護人來完全處理病人的事務。當然,在鑑定工作上也會有遇到雖然有失智症,但其能力目前只「略有減低」,就無法達到輔助宣告的條件。畢竟,即便是以保護病人之名,監護或輔助宣告實則是剝奪個人的自主權利,一定要以最小且必要的原則為之。

(唐守志醫師及陳文瑩醫師皆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社區精神科主治醫師,前者亦現職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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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專欄反映專家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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