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服務機關(學校)核發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
機關(學校)內編制教職員工(含未銓敘人員、依法派用聘用人員、其他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實習教師)。
申請流程
受傷慰問金:當事人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人事室審核→機關首長(校長)核定→送會計人員請款 。 失能及死亡慰問金:各項資料需先函報縣府核定後始可請款。
適用範圍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致受傷失能或死亡,且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
慰問金發給標準
受傷慰問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10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8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30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4萬元。 (四)連續住院21日以上,未滿30日者,發給新臺幣3萬元。 (五)連續住院14日以上,未滿21日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14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7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1萬元。 未住院而須治療6次以下者,發給新臺幣3千元 (七)前六目情形如係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依前六目標準加百分之30發給。 (八)第三目至前目情形,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圍內斟酌發給。 失能慰問金: (一)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3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150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 新臺幣80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6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300萬元 ;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160萬元。 前二項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之。 死亡慰問金: (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300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600萬元。 【所稱危險職務,指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存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且依通常客觀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或死亡之危險者。】 受傷等3類慰問金,當事人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百分之30。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發給限制: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本人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依本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投保額外保險之給付,應予抵充。
使用表格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證明書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死亡證明書
學產基金核發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教育工作人員及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學校內編制教職員工。
當事人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件→學校人事室審核→校長核定→送學產基金會請款。
申請範圍
1.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申請表所列項目。 2.須經教育部專案核准。
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申請表所訂金額
解釋
意外:指非因疾病所致者
上下班時間非屬執行職務,故不列入因公項目。
網站
學產基金會網站
請自行於該網站下載[急難救助申請表]
省教育會核發
互助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暨施行要點。
限參加為該會會員者。
喪亡慰問金
1.所繳會費全部退還。2.慰問金按入會年資發給(自3,000元至1,8000元,喪亡慰問發給標準)。
台灣省教育會
喪亡慰問金及退費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