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標籤

1. 在香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須符合哪些食物標籤規定?

有關這方面的資料,可參閱《食物及藥物( 成分組合及標籤) 規例》( 第132W 章) 的附表3 。附表3 大體上說明除非獲得該規例豁免或另有特別規定,否則,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出以下各項資料:
( 假如所加上的標籤中英文兼用,食物名稱和配料表須以中英文列出。)

  1. 食物名稱
    該食物名稱不得有虛假、誤導或詐騙成分,並應讓消費者充分了解食物的性質和類別。
  2. 食物配料表
    1. 須冠以適當標題,標題中須載有" 配料" 、" 成分組合" 、" 內含物質" 的字樣或具類似意思的文字,而各種配料須按其用於食物包裝時所佔的重量或體積,由大至小依次表列。
    2. 如該食物含有已知會引致敏感的八種物質的任何一種,須作出聲明;這些物質包括:含有麩質的穀類;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製品;蛋類及蛋類製品;魚類及魚類製品;花生、大豆及它們的製品;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以及濃度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的亞硫酸鹽。
    3. 添加劑如構成食物的配料,須列明該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及其本身所用名稱,或它在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的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中的識別編號。
  3. " 此日期或之前食用" 或" 此日期前最佳" 日期的說明
  4. 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
    如該預先包裝食物須以特別方法貯存以保存其品質,或使用時須遵從特別指示,須在標籤上清晰陳述該等方法或指示。
  5.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須在標籤上清晰列明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全名及其全址,或符合規例內所訂明的規定。
  6. 食物的數量、重量或體積
    須在標籤上列明該預先包裝食物的數量或淨重量或淨體積。

2. 預先包裝食物標籤上的資料是否須以雙語列出?

有關食物標籤上使用適當語文的問題,《食物及藥物( 成分組合及標籤) 規例》( 第132W 章) 附表3 第8 段訂明,除規例所述情況外,為符合該附表的規定,預先包裝食物所加上的標記或標籤須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如預先包裝食物所加上的標記或標籤中英文兼用,則食物的名稱及配料表須以中英文列出。

3. 在食物標籤上展示" 此日期前最佳" 或" 此日期或之前食用" 日期須依照什麼格式?

" 此日期前最佳" (best before) 日期須以中文字" 此日期前最佳" 及英文字" best before " 說明,並在旁列出如加以適當貯存,可合理地預期在該日及該日之前食物能保存其特質的日期,以及說明為保存食物的特質至上述日期而須遵照的貯存方法。" 此日期或之前食用" (use by) 日期須以中文字" 此日期或之前食用" 及英文字" use by " 說明,並在旁列出如加以適當貯存,食物被推薦在該日或該日之前食用,以及說明為保存食物的品質屬性至上述日期而須遵照的貯存方法。如欲獲悉更詳盡的資料,可參閱《食物及藥物( 成分組合及標籤) 規例》( 第132W 章) 附表3 第4 段。

4. 當局有沒有規管作出虛假說明的食物標籤?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32 章) 第61 條,任何人如與其出售的食物一併給予下列標籤,或在其為出售而展出的食物上一併展示下列標籤:
(i) 對食物作出虛假說明的標籤;或
(ii) 預計會在食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的標籤,
則不論該標籤是否附於或印於包裹物或容器上,該人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罰則是可被判處罰款50,000 元和監禁6 個月。

5. 署方對沒有加上適當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採取什麼行動?

除《食物及藥物( 成分組合及標籤) 規例》( 第132W 章) 附表4 所列獲豁免遵從規定的項目外,預先包裝食物如沒有加上適當的標籤,即屬違反該規例第4 或第4A 條的規定。假如本署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人士違反該規例的規定,便會對其採取法律行動。違例者一經法庭定罪,最高罰則是可被判處罰款50,000 元和監禁6 個月。

6. 如預先包裝食物含有眾所周知的致敏物"大豆"作為配料,是否有其他名稱可代替"大豆"?可以"黃豆"代替"大豆"嗎?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2(4E)段,如預先包裝食物由大豆組成或含有大豆,"大豆"這個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大豆"的英文名稱包括"Soybeans"、"soy"、"soya"、"soya beans","soy beans"和"Soyabeans",全部可用於食物的配料表中。業界通常稱"大豆"為"黃豆",兩個名稱都可使用。

7. 預先包裝米是否須標籤為"米(含有麩質)"?

一般而言,米並不含麩質。假如米含有麩質,即使並非刻意加入或作為配料,仍須在配料表內或貼近配料表的地方,以下列其中一種格式說明:

  1. "可能含有微量麩質";或
  2. "含有微量麩質";或
  3. "生產此食品的廠房亦處理麩質"。

8. 如預先包裝食物含有大豆卵磷脂(soy lecithin),配料表上可否只標明為 "soy lecithin",而不用標明 "soy lecithin (soybeans)"或 "soy lecithin (soybean product)"?中文名稱是否可用"大豆磷脂"或"大豆卵磷脂"?

大豆卵磷脂(soy lecithin)被視為一種大豆製品,配料表可以標明為 "soy lecithin",而不用標為"soy lecithin (soyabeans)"或"soy lecithin (soyabean product)"。至於中文方面,"大豆磷脂"或"大豆卵磷脂"均可。

9. 是否可在配料表中只將乳糖此致敏物標明為"乳糖"而無須標明為"乳糖(奶類製品)"?

標明為"乳糖" 或"乳糖(奶類製品)" 均可。

10. 是否可在配料表中指明一種致敏物質後,便無須在配料表中再指明同一種致敏物?例如指明為"朱古力奶(奶類、脫脂奶粉、不含脂肪奶類、可可脂、乳清蛋白質)"的奶類製品,是否可在配料表中不指明"乳清蛋白質(奶類製品)"?或如在配料表中已指明"魚肉",是否可在同一配料表中不指明"金槍魚油(魚類製品)"?

只要在配料表中指明食物中每種致敏物的名稱,則會視作已符合《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2(4E)(a)節的規定。在配料表中只指明某種致敏物名稱一次是可以接受的。

11. 可否以"酸"取代"酸味劑"來標示添加劑的作用類別?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2(6)段,以"酸"字標示是不能接納的。食物業界應依照法例規定以"酸味劑"標示。

12. 食物添加劑可屬於一個作用類別的次類別,例如調質劑是增稠劑的次類別。那麼,是否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添加劑的次類別而不標示作用類別?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2(5)及第2(6)段,添加劑如構成食物的配料,須列明該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及:

  1. 其身所用名稱;或
  2. 它在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中的識別編號;或
  3. 它在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中以"E"或"e"為詞頭的識別編號。

因此,以食物添加劑所屬的次類別來標示是不能接納的。

13. 假如在食物中加入的一種配料能同時用作食物添加劑,是否需要在配料表中說明該添加劑的作用類別?舉例說,在食物中加入碳酸鈣作為配料,但並非用作添加劑,是否需要指明?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2(5)及第2(6)段,添加劑如構成食物的配料,須列明該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及:

  1. 其身所用名稱;或
  2. 它在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中的識別編號;或
  3. 它在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中以"E"或"e"為詞頭的識別編號。

上述規例第2條載述"添加劑"的定義。不過,非用作添加劑的食物配料須列載於配料表,但無須指明其作用類別。

14. 根據新的標籤法例,以"調味料"或"調味劑"取代"調味料及調味劑"來標示添加劑的作用類別是否可以接納?

"調味料"或"調味劑"或"調味料及調味劑",都可用作標示添加劑的作用類別,視乎何者適用而定。

15. 產品標籤上可否使用日文或法文?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8段規定,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須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不過,如預先包裝食物是製造國家的土產或傳統產品,且通常不會在其他國家製造,則按照附表3所加上的標記及標籤,可使用製造國家的語文。

16. 在標籤預先包裝食物時"原材料名"、"賞味期限"這些日文漢字是否當作中文?

日文漢字(例如"原材料名"和"賞味期限")不能當作中文。

17. 關於含有單一種配料的產品(例如茶包、咖啡、橄欖油),可否不用提供配料表?舉例說,英式早餐茶包的包裝上已印上茶包含有錫蘭茶和印度茶,可否不用提供配料表標明含有錫蘭茶葉和印度茶葉?

食物如含有多於一種配料,便須在配料表中列明所有配料。就上述例子而言,必須提供配料表。

18. 標籤上的英文字,是否可以使用單數或複數(例如:soybean 或soybeans;colour或colours;nut 或 nuts)?

標籤上的英文字,可使用單數或複數。

19. 預先包裝食物上的標籤,是否可以使用大寫或小寫字母 (例如:Nuts 或 nuts;Soy 或 soy)?

標籤上可使用大寫或小寫字母,或兩者兼用。

20. 由於有些國家使用的中文用語並不一致,是否可在標籤中採用"著色劑"而不用"色素"?又可否採用"西元年"或"公元年"而不用"年"作為標示中文日期的格式?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2(6)段,應採用"色素"而非"著色劑"。根據同一規例附表3第4(7)(c)段,應以"年"而非"西元年"或"公元年"標明年份,但亦可採用"年(西元年)"或"年(公元年)"。

21. 在標示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tree nuts and nut products)這種致敏物時,採用"堅果"、"堅果製品"或"果仁"而不用"木本堅果"和採用"nuts"或"nut products"而不用"tree nuts"是否可以接受?此外,只標示"榛子"或"杏仁"而沒有在之後列明"木本堅果"或"堅果"是否可以接受?

建議業界使用"tree nuts"、"nuts"及"nut products",其相應的中文名稱分別是"木本堅果"、"堅果"及"堅果製品",但不反對採用"果仁"一詞,因為本港消費者熟悉這一常用名稱。

"hazelnut"、"hazelnut (nut)"、"hazelnut (tree nut)"、"榛子(木本堅果)"、"榛子(堅果)"及"榛子(果仁)"全部均可接受使用。不過,只標示"almond"或"杏仁"則不可接受,因為有關名稱本身沒有"nut"或"堅果"等字眼,故此必須標示為"almond (tree nut)"、"almond (nut)"、"杏仁(木本堅果)"、"杏仁(堅果)"或"杏仁(果仁)"。

22. 為符合不同國家的標籤規定,使用斜線號(/)分隔意思相同的名詞(例如"麵粉/小麥粉"和"醬色/焦糖色素")是否可以接受?

如以斜線號(/)列出某物質的別名,以便向消費者提供更多資料,是可以接受的。此外,以括號列出別名亦可以接受。

23. 在食物業中,基於原材料的季節性供應問題或各類原因,為遵照同一配方製造食物,經常會使用可互相替代的配料。採用"或"或"及/或"分開可互相替代的配料(例如"忌廉或牛油") 是否可以接受?

使用"或"或"及/或"來標示含有所列出多種不同物質的其中一種是可接受。

24. 食物安全中心不時就不符營養標籤規定的產品發出快速警報,呼籲業界避免出售「所有批次」的受影響產品,所指的是否現存及將來的所有批次? 新

「所有批次」所指的是,當食物安全中心通知業界時在本地市面上有售的所有不符營養標籤法例規定的產品批次,但不包括現存或將來完全符合標籤法例規定的批次。

25. 本港如何規管在預先包裝食物中使用二氧化硫作防腐劑? 新

在本港使用二氧化硫作預先包裝食物的防腐劑,其含量及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都受法例所規管。

根據《食物內防腐劑規例》(第132BD章)附表1,指定的防腐劑/抗氧化劑於本港可在相應的食物內用作食物添加劑,但不得超過最高准許含量。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食物添加劑(防腐劑/抗氧化劑等)如構成食物的配料,須列明該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及其本身所用名稱,或它在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的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中的識別編號。如預先包裝食物中添加二氧化硫作防腐劑,即使二氧化硫的使用量沒有超出法例最高准許含量,有關產品仍須於食物標籤的配料表中列明「防腐劑(二氧化硫)」、「防腐劑(E220)」或「防腐劑(220)」。另外,如該食物含有百萬分之十或以上的亞硫酸鹽(二氧化硫),有關的亞硫酸鹽的作用類別及其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