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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調青春!國中少女想要4000元遊戲點數 援交拍性愛片

    小芳為了網路遊戲點數,自願與陳男上床3次,第4次則免費贈送並拍攝性愛影片。(情境照)

    小芳為了網路遊戲點數,自願與陳男上床3次,第4次則免費贈送並拍攝性愛影片。(情境照)

    2020/02/29 13:1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未滿14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去年與陳姓男子性交4次,檢方調查發現,小芳竟是為了133.85美元(台幣約4000元)的網路遊戲「極速領域」點數,自願與陳男上床3次,第4次則免費贈送並拍攝性愛影片,台中地院認定雙方是性交易,陳男觸犯3年至10年的重罪,不過,考量陳男無前科,雙方已和解,小芳其父母願意原諒陳男,法官以情堪憫恕為由減刑,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輕判2年,宣告緩刑5年,讓陳男不必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小芳(化名)在臉書上認識陳姓男子,去年3月交往後,兩人於4月發生4次性關係,前3次都有「對價關係」,陳男交給小芳信用卡,由小芳自行購買網路遊戲「極速領域」點數,分別是44.93美元、79.94美元、8.98美元,合計共133.85美元,折合台幣約4000元。

    至於第4次性交,小芳沒有索取遊戲點數,算是免費相贈,她並同意陳男用手機拍攝性交畫面,小芳事後告訴同學,小芳父母輾轉得知後,對陳男提出告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賠錢給小芳及其父母,雙方取得和解,法官認為,陳男以購買遊戲點數,換取小芳發生性關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36條,其中,第36條規定,拍攝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影片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陳男面臨最少3年,最高10年的重刑。

    不過,法官認為,陳男以購買遊戲點數的對價性交易,多次與小芳發生性關係,雖沒有違法小芳意願,卻對性事觀念矇懂未臻成熟的小芳,足以紊亂金錢價值觀,妨礙身心發展與人格,法院可以嚴懲陳男,但考量陳男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又已和解,小芳與父母都同意原諒陳男,對陳男判處最低3年徒刑,還是仍嫌過重,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免除陳男牢獄之災,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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