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宗纬为什么被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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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五年前说起。

吴青峰五年前写了一首歌《啊默契》。

杨宗纬大概是想要这歌,去录了demo,但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又没有把买下来。

于是青峰的这首歌就一直没有被发表也没有被授权给别人。

时间来到了2019年。刘宇宁向吴青峰邀歌,青峰觉得这歌很适合刘宇宁,又一直没有卖出去,于是就把这首歌的版权卖给刘宇宁了。

一开始,一切进行的很顺利。刘宇宁于2019年11月25日发表了这首歌并发了微博。

五小时后。这个故事开始变得迷惑起来。

杨宗纬在微博发布了《啊默契》的demo。最骚的是,他还设置成了仅粉丝可见。

第二天,原作者吴青峰站出来说话了。他转发了刘宇宁发布新歌的那条微博,并提到“这首曲子从来不曾授权出去过。”


就在大家以为事情已经结束的时候,吴青峰在2020年的1月11日发表了一条长微博。中间再次提到歌曲被侵权的事。


然后,杨宗纬不爽了。

发微博激情开骂。

不过这条很快就删了。

到底是在内涵谁,各位看官自行斟酌。(狗头)

————————

刚刚去翻了翻微博,发现原来还有一条。

已经不能更明显了。

——————————

以下是粉丝洗地言论







害 现在是不是更生气啦

没事没事 看完下面的也许会解解气



看完 @阿街er 的回答我更爱吴青峰了!!

图源微博 侵删。

(20200328因为又看到我的图被杨宗纬粉丝拿去断章取义了所以更新)
一 快速吃瓜】
杨宗纬为什么被骂的原因,就好比某个人想要租一套房,五年了还没签合同,两个房东就把房子租给别人了。这个人的朋友在疯狂跳脚,说当初签了合同的,只是房东侵权转租,房东没有房产证,房东无权处理房子等等。但让他们拿出一个签了合同的证据,却怎么也拿不出来,只能反复强调“我们确实付了钱,你们不是法院没权看证据”。

可是,一房不能二租,你真签合同了,别人还能租的走吗?

整个故事就是这么简单,下面是超长版的故事分析。


【二 故事分析】(20200229更新)
【2.1 小故事】
我们继续讲上面的小故事。
有个房产大亨,找了个中介帮忙租自己的200套房,并授权该中介在若干年间是这200套房的专属代理。中介把这200套房子都挂在了常年合作的自如公寓上,租客A在2014年找自如公寓看了第58套房想要定房,也通知了房主想租但没确定下来。

后来房主跟中介约定解除关系了,双方不合作了,房主直接把房子挂在自如公寓上。有一天租客B想要租房,房主觉得第58套房子挺适合租客B的,再看看租客A到2019年都没确定要租这套房子,房主看A不要,就通过自如公寓跟A说要收回这套房,让自如公寓把房子租给B了。

过了段时间中介又跑出来,说你以前跟我的合约还有效,并没有解除关系。所以你2019年新弄的第200-210套房,也是我专属代理的,所以这几套房还要付中介费,不仅如此,你手上原来的200套房,我要永久授权,未来这些房子的中介费我都要收。

后来,房主在和朋友的交流时说,我有一套房子从未出租出去,但是却被别人在门口喷漆了。然后租客A的朋友跳出来说,租客A早就付过租金了,所以房子是他的,他爱喷漆就喷漆,更何况房主你把房子专属代理给中介了,所以转租给租客B是侵权,请问你有房子的所有权以及处理权吗?

然后租客A,就在自己的微博贴了这句话: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中介(林暐哲)和房主(吴青峰)就中介费的问题在打官司,租客A的朋友(杨宗纬的粉丝)在浑水摸鱼,试图把自己没确定租房的问题推到中介和房主上。那么我们可以针对以下三点进行讨论:

第一,无论是第58套房还是第1-210套房,难道让中介帮忙挂在自如公寓出租房子,这210套房子里有任何一套摇身一变就变成中介所有的了?
换言之,无论是《啊!默契》还是从吴青峰第一首创作《窥》到2019年发的《太空人》,难道让林暐哲帮忙挂在环球音乐,这210多首歌有任何一首摇身一变就变成林暐哲拥有著作权了?

第二,后续房主转租给B,也是房主透露出意愿,最后由自如公寓方完成这一转租的,也并不是房主私自转租给B。况且当时已经和中介解除关系,且第58套房挂靠在自如公寓已久,处理权早在自如公寓手中,所以租客自始至终都是跟自如公寓方办理手续的。就算后来中介跑出来索要中介费,那也不能改变租客A并未确定要租借第58套房的事实。
换言之,后续吴青峰转手给刘宇宁,也是吴青峰透露出意愿,最后由环球音乐完成这一转卖的,也并不是吴青峰私自转给刘宇宁。况且当时已经和林暐哲解除关系,且《啊!默契》授权环球音乐已久,处理权早在环球音乐手中,所以无论是杨宗纬还是刘宇宁都是跟环球音乐联系的。就算后来林暐哲跑出来索要中介费,那也不能改变杨宗纬并未拥有《啊!默契》版权的事实。

第三,租客A的朋友试图把没租到房子的纠纷赖到房主和中介上,并发声“房主请问你和中介签订了专属代理,所以请问房主你有房产所有权吗?”
换言之,杨宗纬粉丝试图把没租到房子的纠纷赖到吴青峰和林暐哲上,并发声“吴青峰你和林暐哲签订了专属代理,所以请问吴青峰你转卖时你有歌曲著作权吗?”
Excuse me?让别人帮忙租房等于转让房子吗?一房不能二租,如果租客A真租走了房子,自如公寓方不会留档?还会让B租走房子么?
换言之,让林暐哲帮忙处理歌曲授权事务等于转让歌曲著作权吗?一歌不能二卖,如果杨宗纬真获得了版权,环球音乐方不会留档?还会让刘宇宁获得版权么?更何况还有词作者方共同帮忙留档。

因此这件事从头到尾就是一个无良中介想赚中介费的故事,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无论吴青峰跟林暐哲的中介费官司结果如何,吴青峰是否侵权转卖,这一结果没有太大意义。因为杨宗纬没有获得版权已是不争的事实,后文还会在另一个角度进行证明。


【2.2 无聊的粉丝对线】
所以杨宗纬早些时候的阴阳怪气大家也都看到了,且不说是不是在内涵吴青峰,公众人物发表这种言论其实就已经很成问题了,更不用说是在内涵别人,因此被骂是肯定的,加上粉丝在后续各种睁眼瞎型洗地,加重了杨宗纬被骂程度。

杨宗纬粉丝近来也在微博上强行辩解,说杨宗纬说的话并不是内涵吴青峰,而是吴青峰粉丝对号入座。真是令人忍俊不禁,那吴青峰最早1月11日的长微博,也没有指名道姓地说杨宗纬啊,为什么杨宗纬立刻就对号入座发了这个阴阳怪气的微博?
所以你要纠结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毫无干货而且没有说服力的无聊对线,来证明是对方先跳脚的无聊行径是毫无意义的。
因为真要算起来,最早对号入座的也是杨宗纬本纬了。


【2.3 所谓的“杨宗纬离开公司带走歌曲”】
如下图所示,杨宗纬粉丝说《啊!默契》是杨宗纬第四张专辑的歌曲,由于后续离开环球,杨宗纬付费把录好的四首歌打包一起买走。并且强调了2014-2018,吴青峰为歌手所创作词曲其OP均署名为林暐哲工作室,试图把侵权问题往吴青峰和林暐哲的纠纷中引导,是否真的如杨宗纬粉丝所说的这样呢?我们一个个展开说这些内容。


【三 吴青峰与林暐哲的纠纷】
【3.1 引入几个定义——创作人/OP/SP】
在讨论吴青峰和林暐哲的版权纠纷之前,依然也要引入几个定义,“著作财产权人”,OP,SP
◆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是创作人本身,也就是作者。(在作者没有转让他人的情况下)
◆ OP:原词曲版权公司
◆ SP:代理词曲版权公司

如下图,为资深词曲版权工作者,“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马丽华的阐述:
原文地址:詞曲版權公司大解析(上)

这么说有点晦涩,我们套用小故事里的例子,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个概念。
◆ 著作财产权人:相当于房屋拥有者,我要出租一个房子,我是房东,我就是著作财产权人。
◆ OP:我作为一个房东比较繁忙,无暇顾及出租事宜,因此要找一个中介帮我处理出租事宜,那么这个中介所代表的角色就是OP,长期帮我处理这方面事情,也就是音乐上的原词曲版权公司。
◆ SP:中介找到了出租平台,比如自如公寓,由自如公寓方帮我寻找租客,那么自如公寓就成为了SP,也就是音乐上的代理词曲版权公司。

根据环球版权总经理马丽华的解释,我们可以这么理解。
◆ 我的房子如果没有授权别人租,那么别人要租我的房子首先要找到我本人,也就是音乐上的著作财产权人。
◆ 我的房子如果授权了中介处理,但中介没有找到自如公寓方,那么别人要租我的房子,就要找我的中介,也就是音乐上的OP。
◆ 我的房子如果授权了中介处理,而且中介找到了自如公寓方,挂在自如公寓平台出租,那么别人要租我的房子,就要找到自如公寓签订合同,也就是音乐上的SP。


【3.2 吴青峰的授权链与所遇纠纷】
在讲述完OP和SP的定义之后,我们就可以来谈谈吴青峰和林暐哲之间的纠纷。
根据吴青峰律师的说明,吴青峰和林暐哲之间签订的是“专属授权”,而“专属授权”的定义是什么呢?杨宗纬粉丝提供了马丽华的相关言论,正好,我也找到了原文,一同放上来。

(20200301更新)
加上上面OP、SP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一条完整的授权链,也就是创作者-OP-SP,创作者让渡管理权给OP,OP让渡管理权给SP。

那么在吴青峰的歌唱生涯中,存在两条授权链:
第一条
【名称】我们简称“老授权链”
【时间】2008年起-2018年止
【授权链】吴青峰(创作者)-林暐哲(OP)-环球音乐(SP)
【说明】这部分的歌曲,由授权链授权,由上图可以看出每首作品是专属授权的,所以于相当于吴青峰让渡林暐哲,林暐哲让渡环球音乐,吴青峰和林暐哲都不能再行使管理权,由SP方代为管理。
【作品】苏打绿所有曲目,吴青峰写给别人的歌如最早的《女爵》,《啊!默契》,《以爱之名》,《怪美的》等等,吴青峰SOLO时期的《Everybody woohoo》,《请听》等等……到《蜂鸟》为止。

第二条
【名称】我们简称“新授权链”
【时间】2019年起
【授权链】吴青峰(创作者)-哈里坤的狂欢公司(OP)-环球音乐(SP)
【说明】这部分的歌曲,由于哈里坤的狂欢是吴青峰自己的公司,相当于吴青峰直接让渡环球音乐,由环球音乐代为管理。
【作品】歌颂者、作为怪物、吴青峰《太空人》专辑12首,合计14首。

吴青峰和林暐哲的争议就在于此:
林暐哲认为2019年12月31日前还是老授权链,所以那14首歌应该OP应该要经过他,要收取分成。
吴青峰认为2019已经是新授权链了,所以这14首歌OP应该是哈里坤,不用给分成。

所以林主张的“吴青峰和哈里坤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不得授权第三人使用吴青峰创作的词曲”其实就是这14首歌而已。早年的其他词曲,林早就按照老授权链授权给环球了,环球说了算,包括《啊!默契》。


【3.3 吴青峰为何签订了“专属授权”后还能管理自己的作品?】
所以我还是高估了杨宗纬粉丝的理解能力,竟然在说“帮倒忙”。

首先,要知道,就算是词曲版权专属授权,也只是一种授权,或者说权利让渡,而不是一种转让,授权是指委托他人处理,转让是把所有权转给他人,两者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而杨宗纬部分粉丝似乎根本就不懂这两个词的含义,甚至问出“请问你当时有著作版权吗?”这种令人忍俊不禁的话,实属让人大跌眼镜。

其次,再给杨宗纬粉丝科普一下,苏打绿和环球能愉快合作的原因,就是因为环球给苏打绿的自由空间很大,很多事情苏打绿可以自己做主。当年苏打绿发行《你在烦恼什么》的时候,青峰自己有在PTT上回应过。

所以,你们杨宗纬粉丝就是搞错了:
◆ 无论何时,吴青峰均拥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 2008年起,吴青峰与林暐哲签署了“词曲版权专属授权”,法律上是吴青峰的权利让渡给林暐哲。而林暐哲与环球音乐同样签署了代理授权协议,委托环球音乐作为SP方处理,因此林的权利也让渡到了环球音乐。
◆ 2008-2018年,吴青峰、林暐哲、环球音乐三方处于合作愉快的情况,法律名义上是由环球音乐来行使吴青峰作品的处理权,但环球音乐一直参考吴青峰意见,即使吴青峰不拥有法律名义上的处理权。
◆ 2019年吴青峰与林暐哲开撕后,三方合作关系发生变化,但吴青峰与环球音乐依然合作愉快。从后续环球音乐的声明来看,环球音乐偏向吴青峰的做法等于变相与林暐哲决裂,由于林暐哲将自身管理权让渡给环球音乐,因此最终形成的局面相当于林暐哲被架空,环球音乐变相地赋予了吴青峰处理各种作品的权利,即便吴青峰不拥有法律名义上的处理权。
◆ 所以无论是合作愉快时期,还是开撕以后,吴青峰都拥有处理自己作品的权利,即便吴青峰不拥有法律名义上的处理权。当然,虽然林暐哲无权处理,但他可以根据词曲版权专属合约索要分成,这也正是现在林暐哲起诉吴青峰的主要原因。

我知道杨宗纬粉丝想说的是,吴青峰因为签署了词曲版权专属授权合约,没有自由处理自身作品的权利,但是我现在告诉你,他有,为什么?
因为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基本就是环球爸爸罩着吴青峰,吴青峰需要任何林暐哲已让渡给环球的授权,环球就能够以SP的名义来帮忙达成,这样名义上吴青峰没有管理权,实际上也达成了吴青峰管理的效果。

例:吴林撕逼后,吴青峰需要唱《小情歌》,则需要词曲版权方与录音版权方同意。
词作者:吴青峰 → 权利让渡OP:林暐哲音乐社 → 权利让渡SP:环球音乐
曲作者:吴青峰 → 权利让渡OP:林暐哲音乐社 → 权利让渡SP:环球音乐
录音版权方:环球音乐
所以只需环球音乐同意就可以演唱,如果后续能再重新录制一版就更加高枕无忧了。

同理:吴青峰要转手给刘宇宁《啊!默契》,则需要词曲版权方同意。
词作者:李格弟 → 权利让渡OP:中子文化公司 → 权利让渡SP:某SP公司
曲作者:吴青峰 → 权利让渡OP:林暐哲音乐社 → 权利让渡SP:环球音乐
所以只需环球音乐授权就可以转手。

不服?不好意思,吴青峰就是有这个能力,不服你们也写一首《小情歌》出来?
不服?不好意思,吴青峰就是有这个能力,不服你们也写一首《小情歌》出来?
不服?不好意思,吴青峰就是有这个能力,不服你们也写一首《小情歌》出来?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建议杨宗纬粉丝多读一点书,多了解一下人情世故,提高自己待人处事的能力,让别人喜欢你,心甘情愿的罩着你,以及如何在恶意被人刁难的时候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不要学某些人,东一个退赛,西一个评论里内涵别人整容,南为了停车开喷,北给别人上香。

这就是为什么吴青峰在吴林开撕以后,依然能够对自身的作品自由处理的原因之一。只要SP方站在创作者这边,就能够达到架空OP的效果,相当于老板站在员工这边架空领导,这点相信看过宫斗剧的朋友都会了解。


【四 关于《啊!默契》的几个疑点】
然后,我们回到马丽华经理的言论上,可以看出这里有几个疑点:
1、吴青峰以及苏打绿成员,在签约期内是否与林暐哲音乐社(OP方)有专属授权?
2、《啊!默契》是否属于DEMO?
3、《啊!默契》是否属于二卖?亦或是杨宗纬方是否真的向环球音乐(SP方)支付了费用?以及吴青峰是否如林暐哲所说,转让了歌曲著作权给他?
我们一点点来说。


【4.1 吴青峰以及苏打绿成员的专属授权】
正好我手边有苏打绿的专辑,直接打开看看,其实就很明确了。

可以看到,所有吴青峰的词曲,甚至写给陈奕迅的《这样的一个麻烦》,还有苏打绿鼓手小威写的《当我们一起走过》OP均为林暐哲音乐有限公司,也就是吴青峰与其他苏打绿成员确实与林暐哲之间存在专属授权关系。

【20200328更新】
合作关系具体图解如下:(只是一个大概示意,实际肯定有出入)
1、DEMO中文意为“小样,样品”,并不是只有一种,在歌曲制作过程中会产生数个DEMO。例如创作者最初版本的原始DEMO,歌手预录时的试唱DEMO,初步编曲的雏形DEMO等等,只要是尚未正式发表,都属于DEMO阶段。
2、就好比大家写论文,会列提纲,找素材充实论文,然后不断地修改整理润色,最后提交。只要是尚未定稿提交前的产生的文章(如论文第一版,第二版,第N版),这些都属于所谓的DEMO阶段。
3、因此杨宗纬在微博上发布的,就是预录时所产生出来的试唱DEMO。
4、所以有时候真的,不能太高估杨宗纬粉丝的理解能力,不写详细点,就会往另外一个方向理解。但说实话,写详细点人家也会断章取义选择性失明,所以意义不大。毕竟杨宗纬粉丝真的就是和智慧大狗皮皮葛说的一样,拿拼凑的所谓专业著作权知识四处传播来混淆视听。
5、所以还是上面那句话,吴林纠纷何方胜出与杨宗纬毫无关系,杨宗纬未获得版权已是不争的事实。


【4.2 《啊!默契》是否属于DEMO?】
但别急,事情不止于此。根据上图马丽华所说,“创作人卖出发表的歌,在这些歌在未来延伸的一定时间内,版权公司会继续代理,合约上这段我们就会写‘已发表的作品’。”那么《啊!默契》是否属于“已发表的作品”范畴呢?我搜索了几篇台湾关于“发表”的文章,来一起看看台湾新闻对于“发表”的定义。

周杰伦我比较熟悉,可以用周杰伦来说,周杰伦2012.12.28发行新专辑《十二新作》,而2012.12.27举办新专辑发表记者会。下方还有钢琴家的专辑发表新闻稿,摄影专辑发表的新闻稿。

可以看出,“发表”在台湾的定义就是正式发行,也就是收录于单曲EP或者专辑,正式上架售卖(诸如上架KKBOX等音乐软件),同时开放公众试听、下载、购买才能定义为发表。

而杨宗纬的《啊!默契》,直到刘宇宁发布新专辑为止,并没有正式发行过,唯一公开就是杨宗纬通过微博,发布了《啊!默契》的自己演唱试听版本。但是杨宗纬粉丝方强调这是录音室正式作品并非DEMO。

可是按照“发表”的定义来看,杨宗纬的《啊!默契》从未发表过,并没有上架过,只要没有上架过,都属于DEMO。正如吴青峰早年泄露出来的《太空》,虽然很多人都听过,但直到《太空人》发行,这首歌才能被正式算作录音室成品,正式晋级为“已发表的作品”身份,之前的身份吴青峰本人也都说了都是非法流出的DEMO。

可能会有人说空口无凭,那么我们来欣赏一下杨宗纬先生演唱的《啊!默契》版本:

着重讲一下编曲部分,可以听出从1分2秒开始的弦乐,很明显就是用MIDI拉出来的,毫无情绪起伏。同样的还有1分51秒开始的鼓点,很明显是软件里最粗糙的电子鼓音效。对比一下刘宇宁版本的《啊!默契》:

3分10秒开始的澎湃的电吉他,就是编曲者杨颖彪实录的电吉他,背后点缀的钢琴声也是刘胡轶亲自弹奏,这才是一个录音室成品,一个正式发表的作品应该有的样子,至少能听得出精心制作过的痕迹。相比之下,
1、杨宗纬的版本,无论唱的多深情,都改变不了他的版本编曲粗糙的事实,而且杨宗纬版本从未发表,上架,发行过。
2、《啊!默契》在刘宇宁版本发表之前,都属于DEMO范畴。且该说法不以杨宗纬粉丝的意志而转移,并不是杨宗纬的粉丝定义为录音室作品,就能改变《啊!默契》属于DEMO的事实。
3、同时刘宇宁的《啊!默契》MV版本后出现了出品人环球音乐字样,也说明了刘宇宁是获得了SP相关合法授权的。(划重点)


【4.3 《啊!默契》是否属于二卖?】
(20200229更新)
我们可以看出:
无论吴青峰与林暐哲签订的协议如何,专属授权过期与否,《啊!默契》都属于DEMO范畴,按照正常签订的词曲合约协议,在2019年吴青峰与林暐哲的合约结束后,就算是还处于林暐哲拥有吴青峰专属授权的延伸期内,《啊!默契》作为DEMO的处理权,自然就流回了吴青峰手中,吴青峰自然有权利处理属于自己的DEMO,把歌曲交给合适的人。
就算台北地方检察署对吴青峰起诉,鉴于台北地方检察署认为吴青峰提出解除合约时间晚于9月30日,因此认定2019年自动续约一年。这一裁定只会对吴青峰是否要向林暐哲支付“中介费”有所影响,而对“杨宗纬从未购买《啊!默契》版权”这一事实并无影响。

我们可以通过下图来详细说明(也只是个大概示意图,实际操作起来肯定有所出入):

◆ 如上图所示,假设杨宗纬购买了词曲版权,那么无论吴青峰是否侵权转卖,图中第9步就过不去,直接卡住。退万步说,就算吴青峰侵权转卖,后续刘宇宁也将无法唱到李格弟的词,因为词版权已被杨宗纬买走。
◆ 反推回来,正因为第9步过去了,刘宇宁能够唱到李格弟的词,因此才证明杨宗纬一定从未买断该词曲。
◆ 严格来说,因为吴青峰授权林暐哲,林暐哲授权环球音乐,所以第5步第6步是可以直接省略的,甚至第1步第2步都可以省略。换句话说,无论吴青峰同意与否,甚至无论吴青峰认识不认识刘宇宁,刘宇宁都可以找到环球音乐来合法获得吴青峰曲子的授权(该曲MV最后可证明此点),更何况吴青峰认识且同意呢?
◆ 吴青峰和林暐哲的纠纷在于第16步,而这步存在于吴青峰2019年发行的14首歌(《歌颂者》、《作为怪物》,《太空人》专辑里的12首歌),与《啊!默契》无关。吴青峰主张2018年12月31日协议已终止,所以2018年12月31日以后的所有歌曲转手不需要第16步,也就是不需要向林暐哲支付中介费用。而林暐哲主张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以后才终止,所以2019年全年的作品依然需要第16步,也就是支付中介费。

接下来我们继续从第9步展开讨论,从词作者李格弟处来分析出,杨宗纬方是否真的向环球音乐(SP方)支付了费用?

我们再看一次马丽华关于词曲版权的一些言论:

可以看到,马丽华主张,“每首词曲的版权代理权利是专属授权的”“虽然不是一个创作人只能加入一家版权公司,但是作品只能专属授权给一家版权公司”,那么一切都很明朗。

参考资料:音乐人都应该知道的4个版权知识,其中有这么一段:

词曲创作者和原唱表演者不是同一个人时,词曲创作者仍具有著作权及表演权。原唱表演者因表演了作品而具有表演者权。由于表演者为传播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所以《著作权法》也赋予了表演者特定的权利。因此,使用他人表演作品时,词曲创作和原唱不是同一个人时一方面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另一方面也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被公司收买的歌曲同上)

假设杨宗纬真的购买了《啊!默契》的词曲授权,那么《啊!默契》的原唱就是杨宗纬,后来的刘宇宁就属于翻唱,就必须要向杨宗纬获取许可,也要向词作者李格弟方,曲作者版权方同意(由于词曲版权授权存在争议,因此若吴青峰拥有其创作的作品管理权,则需要吴青峰本人同意;若吴青峰将其创作的作品管理权授权出去了,则需要SP方环球音乐同意,但环球音乐更多以吴青峰本人意见为主,所以依然也是由吴青峰本人同意。)

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并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刘宇宁版本,并不需要杨宗纬方的许可,正常上架,可试听,可购买,可下载。如果杨宗纬真的拥有《啊!默契》的词曲授权,那么刘宇宁版本正常流通则是对他最大的打脸。

因为,第一,词曲不能二卖,如上文参考资料所示,如果词曲二卖,则会出现多个原唱,所有原唱都觉得自己才是表演者,就会出现后续翻唱者找不到正确的人获取许可。举个例子,比如《啊!默契》同时卖给了杨宗纬、刘宇宁,出现了二卖,那么原唱可以是杨宗纬,也可以是刘宇宁。后续有歌手想要翻唱这歌,是找杨宗纬?还是找刘宇宁?就会出现这种混乱的局面,当年杨臣刚的《老鼠爱大米》就一曲四卖,把一首曲子卖给了多家公司,出现了版权混乱的局面。

参考资料:《老鼠爱大米》一歌多卖 再认定杨臣刚不诚信-搜狐新闻

第二,杨宗纬和刘宇宁两个版本词相同。无论杨宗纬粉丝如何把各种说辞往林暐哲与吴青峰的版权纠纷上引导,但别忘了,杨宗纬版本的《啊!默契》和刘宇宁版本的《啊!默契》两者的歌词是别无二致的,鉴于词曲不能二卖,也就是词作者方李格弟仅授权于一个人,很明显就是授权给了刘宇宁,因为刘宇宁版本已经算是已发表的正式作品,是合法流通,可试听,下载,购买的作品。所以,无论杨宗纬粉丝如何证明杨宗纬购买了版权,刘宇宁版本的正常流通,代表着词曲作者双方与SP方环球音乐合法授权于刘宇宁,也说明了杨宗纬并没有拥有《啊!默契》的表演权。

第三,李格弟老师方是有自己的OP的,还是打开苏打绿专辑,里面有一首《被雨伤透》,作词李格弟,可以看到OP公司为中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打开这个公司的简介:中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11樓 |商家推薦,可以看到负责人是著名音乐制作人张培仁。

因此,作为李格弟老师的OP方,如果杨宗纬真的获取了《啊!默契》的版权的话,作为一个专业的OP公司,是绝对不允许一词二卖、一曲二卖的情况出现的,因为这样对于公司会出现严重的经营困扰,后续牵涉到很多复杂的琐碎的版权纠纷,是非常令人头疼的。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李格弟老师是合法授权于刘宇宁的。


而杨宗纬粉丝试图用TIPO(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截图来证明,李格弟老师的词作版权在华纳,以证明他们是合法使用的,但其实是错误的,通过查验这个网站,显示的并不完全,有时候既有OP也有SP,有时候只有OP,有时候只有SP。而这位杨宗纬粉丝,举例的李格弟老师的《告别》,仅仅展示了这首词作的SP。

参考微博:Sina Visitor System

同样的,在这个网站,我们输入吴青峰为杨宗纬早年写过的歌“想对你说”,可以看到查询结果如下,《想对你说》是2013年杨宗纬发布的吴青峰作曲的歌,当年甚至著作财产权人还写的是吴青峰,连OP方林暐哲音乐社都没写。


同样的,杨宗纬粉丝说2014-2018年,吴青峰发表作品都是以林暐哲音乐社的OP名发表的,那么我们来查询一下,2016年吴青峰写给林宥嘉的《一点点》。


可以看出,甚至连OP方都没写,只写了环球音乐的SP方,那么我们再来看下,同样是2015年,吴青峰在苏打绿专辑里的歌《下雨的夜晚》的版权信息。


要知道苏打绿的歌,可是绝对以林暐哲音乐社OP方的名义发表的,在这个网站上完全看不出来,不仅只能看到SP方名字,甚至还能看到吴青峰个人名字,而林暐哲音乐社的OP方完全没有痕迹。我们再搜索几首歌,苏打绿鼓手小威给谢安琪写的《我想》,OP方也可以确定是林暐哲音乐社,而查询结果为:


换个歌手,林暐哲写给杨乃文的《silence》,会怎么体现呢?终于看到了林暐哲音乐的OP方。


我们再换个歌手,五月天的《星空》,专辑内页里的作词阿信,OP是阿信自己的认真工作室。那么在这个网站怎么显示的呢?只显示了SP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以看出,这个网站显示的信息是不全的,可能有OP可能有SP,可能两者都有,因此由这个网站推断出李格弟老师的版权在华纳是片面的,无法站得住脚的,李格弟老师的OP是中子文化有限公司,而华纳仅仅是SP而已。因此杨宗纬如果真的购买了《啊!默契》的版权,正式发表后在这里是会有显示的,因为台湾的流行歌曲无论以单曲或者专辑形式发表后都会进行登记,而且这个网站新到连近期发表的台湾专辑都有,比如佛跳墙最近专辑都有收录。(顺便提一下,刘宇宁因为是内地发行专辑,所以这个网站不会收录)因此充分说明了,杨宗纬版本的《啊!默契》没有发表,且没有获得版权,仅仅处于DEMO范畴,就算是杨宗纬粉丝咬定是录音室作品,它依然属于DEMO范畴。

参考资料: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区别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3)两者的内容不同: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参考资料阐述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定义,同时在TIPO网站上检索出来的部分曲目显示了部分著作财产权人甚至是吴青峰本人。因此可以证明吴青峰并没有将所有的音乐著作权转让予林暐哲,两人之间签订的仅仅是词曲版权管理这一专属授权,仅是代理,而不是转让。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己去搜索看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 | 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

因此,可以看出《啊!默契》不属于二卖,甚至可以证明杨宗纬从未购买过该词曲。


【五 关于杨宗纬2015“带一首诗来”北京站审批歌单(20200227更新)】
杨宗纬粉丝近日用2015年“带一首诗来”北京站审批歌单来自证版权所属,但其实依然无法证明杨宗纬拥有版权。
经常看审批单的同学肯定知道,演唱会报批歌曲跟现场演唱歌曲有出入可太正常了。
比如首先我们看看张韶涵2018.09.30旅程演唱会报批曲目和实际演出曲目:
报批曲目1:banshi.whlyj.beijing.gov.cn
报批曲目2:banshi.whlyj.beijing.gov.cn
报批曲目图:

实际演出曲目,我们可以看到多了第29、30首,Besame mucho和despacito,这两首在两次报批曲目中都没出现的歌:


因为各种原因,报批歌曲不一定都会表演,而实际表演歌曲也不一定都会在报批单上展示,所以用审批歌单来证明有无购买该曲版权根本行不通。

然后我们先看看现场演唱会侵权的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再次我们来看看杨宗纬粉丝说的2015年12月19日杨宗纬“带一首诗来”北京演唱会报批歌单:


上面有提到了,有无版权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表演,那么实际当天有表演《啊!默契》吗?经过搜索,找到了当天杨宗纬贴吧北京个唱讨论帖一篇:


贴吧讨论帖中有数位粉丝发言,我们一个个来看:
【粉丝A】
粉丝A发言如下:“和上海一样,只多了底细”


杨宗纬“带一首诗来”上海站是2015年12月13日举办的,所以我又去微博找了当天的歌单:
一位看了上海站的博主提供的上海站歌单:Sina Visitor System

另一位上海站观众提供的歌单:带一首诗来(151212上海)


可以看出两位看了上海站的粉丝都没有提及《啊!默契》这首歌,加上北京站讨论帖里的粉丝A,也说了只多了《底细》。

【粉丝B】
然后,在该帖子里我们还看到了另一位位粉丝记录下的全场歌单:


【粉丝C】
楼里还有一位粉丝说,有一位博主记录下了全场的更完整的歌单,还好这位博主现在还没改名:


博主的文章连接:Sina Visitor System
博主发布的歌单如下:


同时我们还搜索到了当天杨宗纬北京个唱的新闻稿一篇,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对比一下新闻稿里的歌曲和粉丝提供的歌单,其实也看不到《啊!默契》的痕迹。

如果说一位粉丝记录失误还情有可原,这里将近3-4位粉丝的记录,加上上海站粉丝提供的歌单,甚至还有媒体发出的新闻稿,可以看出杨宗纬北京演唱会根本没有演唱《啊!默契》,而仅仅是将这首歌报批。报批并不侵权,因为上文也说过,实际演出和报批曲目有出入是相当正常的情况,可多可少。而一旦公开表演,才是问题最大的。
而迄今为止,《啊!默契》作为早已报批的曲目,并没有看到除了杨宗纬DEMO版以外的任何live版本。我们甚至可以合理怀疑,早已报批的歌曲,在这场演唱会上却没有演唱的原因,是否是因为词曲没有授权?
因此,用报批曲目来证明所谓的购买版权,无疑跟综艺节目拟邀嘉宾一样,只是大概说了一些人选,那些嘉宾就一定会来吗?明显不可能。


【六 结论】
所以,综上,无论吴青峰和林暐哲版权纠纷再激烈再复杂,答案已经很明显了:
1、杨宗纬并未正式发表《啊!默契》,此曲则理所应该被归类为DEMO范畴。台湾正式发表的流行音乐作品,也就是录音室作品,是可以在TIPO上找到词曲归属人的,而此歌在TIPO网站上无法检索出,因此无论杨宗纬粉丝如何自证该歌是其录音室作品,都无法改变此歌在杨宗纬处自始至终都是DEMO状态,且该事实不以杨宗纬粉丝的意志而转移

2、无论吴青峰与林暐哲的合作关系于何时结束且吴青峰是否有权利自由处理《啊!默契》这首歌,这一争议的结果与杨宗纬是否获得了《啊!默契》版权毫无关系。不会因为吴青峰或者林暐哲的任何一方胜诉,改变杨宗纬未拥有《啊!默契》版权的事实。

3、由于杨宗纬版本和刘宇宁版本两个版本的词作别无二致,且一首词曲只能授权于一家专属公司,即词曲不能二卖,由于李格弟合法授权于刘宇宁,也表明了曲版权方也属于合法授权(无论吴青峰拥不拥有曲子的版权管理权),词曲作者均不存在二卖现象。

4、刘宇宁版本的正常发布,公众可自由试听、下载、购买,代表着刘宇宁版本的合法合权,取得了词曲作者双方与SP方的合法授权,不存在非法买卖,因此刘宇宁是为《啊!默契》的原唱者。

因此,无论杨宗纬粉丝方多想把自己的侵权事实往吴林纠纷事件上靠,就算吴青峰后续因为违反吴林专属版权合约而需要赔偿,也依然改变不了杨宗纬未购买《啊!默契》版权的事实,杨宗纬粉丝方的说法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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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志】
◆ 20200328修改4.1部分的“专属授权图解”,修改部分文字
◆ 20200301更新“快速吃瓜”部分,调整文章结构
◆ 20200229更新“小故事”部分,添加说明图,修改部分文字
◆ 20200227更新“杨宗纬北京站歌单报批依然不能证明其拥有版权”部分
◆ 20200224更新“吴青峰被起诉后,杨宗纬依然侵权”部分
◆ 20200220更新“杨宗纬被骂前因后果以及其粉丝不实言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