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110年6月30日以前處分新制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2912)-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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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110年6月30日以前處分新制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2912)

更新日期:111-04-06
 

 

項目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有固定營業場所

無固定營業場所

課稅範圍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地)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課稅方式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代為申報納稅

課稅稅基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A≦0,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A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課稅稅率

20%(註)

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房地1年以內交易:45%

․持有房地超過1年交易:35%

盈虧互抵

虧損得後抵10年

(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不適用)

不適用

註: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