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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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營業場所 |
無固定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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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地)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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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
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代為申報納稅 |
課稅稅基 |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A≦0,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A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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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率 |
20%(註) |
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房地1年以內交易:45% ․持有房地超過1年交易: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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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 |
虧損得後抵10年 (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不適用) |
不適用 |
註: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