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继昌(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原议员)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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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继昌

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原议员
梁继昌,香港第六届特首选委会委员, [1]曾任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 [2]
2020年11月11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所作出决定,梁继昌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3]
中文名
梁继昌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政治团体
公共专业联盟

人物经历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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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继昌拥有香港理工大学会计专业文凭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理学士(经济学)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硕士
·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香港注册税务师
·英国特许税务师
·香港及英格兰执业律师
梁继昌是香港资深税务顾问、非执业会计师 [4]
2020年11月11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所作出决定,原定于2020年9月6日举行的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被香港特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梁继昌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梁继昌为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因不符合《立法会条例》规定,7月30日被香港特区政府选举事务处负责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选举主任裁定其提名资格无效。 [2-3]

诽谤特首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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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特首

梁继昌早前向传媒公开声称,特首梁振英因收取澳洲公司“UGL”五千万港元,目前“仍然接受紧廉署调查,甚至系香港及外国税务局的调查”。梁振英翌日即向梁继昌发出律师信,批评梁继昌身为税务专家,却在未提出证据下公然攻击梁振英品格,要求对方在3月3日中午12时前给予令人满意解释,否则会采取法律行动控以梁继昌诽谤。
然而,梁继昌继续拒绝回应事件,更转移视线称梁振英在立法会调查UGL案件专责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前,向身为委员会成员的他发律师信,形容是做法“不合适”、“不合理”云云,并着律师回信要求更多时间处理。梁振英委托的律师行决定将时限延至昨日中午,并附上入禀状的副本,表明倘梁继昌当日仍不回应,便会即时入禀控告梁诽谤。但至昨日,梁继昌仍未有公开作进一步解释交代。特首遂正式向高院呈交文件,入禀控告梁继昌诽谤。 [5]
梁振英出售公司的股权给予UGL,完全是在他担任行政长官之前的事。谁都很清楚,如果当了行政长官,梁振英还持有戴德梁行公司的股权,就会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在上任之前出售公司股权,就是公私分明避免瓜田李下的表现。
根据现在的申报条例,上任的时候持有任何公司股权才需要申报。上任之前卖掉了的股权,当然不需要申报。而且有关的买卖,在澳洲进行,根据属地原则,有关买卖的税务安排,管辖权在澳洲,徵收税款权力也在澳洲。迄今为止,澳洲税务局和执法部门并没有追查过梁振英逃税的事情。
梁继昌是税务专家,也深明收购公司业务的习惯性安排,出售的一方一定要保证“不会挖角,不会从事有竞争性的业务”,这完全和行政长官的职权无关,不存在收了钱为对方谋取利益的问题。但是梁继昌却要违反法律的习惯,指控梁振英有延后利益,并且没有在香港纳税,违反香港的税务条例,他自己没有证据,却要税务局进行调查,制造麻烦,浪费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这完全不是按照法制做事,完全是无中生有,政治炒作,污衊和丑化行政长官。
由于梁继昌诽谤的行为受到梁振英的民事起诉,他又提出不了任何证据,若他继续留在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只会败坏委员会名声,使委员会完全不能客观调查。梁继昌是否留在调查委员会,已经涉及到调查委员会今后是否会成为一个政治抹黑的工具,老是制造一些没有证据的指控,不断节外生枝,不断空转,没有客观中立可言。
现在是所有的反对派都捆绑起来,支持梁继昌留在委员会,继续不提证据指控梁振英,这只能证明调查委员会不是搞调查,而是一个诽谤和捏造罪名的工具。立法会的职权,绝对不允许这样滥用。所以现时争拗的焦点,就是梁继昌必须退出调查委员会,以维护调查委员会的公正性和认受性。
反对派把梁继昌留在调查委员会,就是企图树立他作为立法会不提证据进行罗织罪名的政治斗争样板,这场闹剧继续拖延下去,就变成一个丑化“一国两制”和建制派的舆论工具,为未来的选举服务。现在反对派已经开始接力,不再提逃税的问题了,改为由张达明接力,在脸书写下“九问梁振英”,询问梁振英收取对方400万英镑以支持UGL收购戴德梁行一事,是否已知会公司董事、债权人和股东,并取得他们同意?为何离职协议不是由戴德梁行与梁振英签订?梁振英收取报酬后是否承诺不批评UGL的收购行动?梁振英何时收取酬金及有无作出申报云云。
这同样也是不提证据作出指控。UGL收购戴德梁行,早已经过报纸刊登,全世界都知道,反对派居然提出梁振英有无知会公司董事、债权人和股东,并取得他们同意,难道这是涉及行政长官的权力吗?如果他们当时不同意交易,早已经对簿公堂了,还用反对派六年后才出来调查吗?
这些事件发生在梁振英担任行政长官之前,根本与行政长官公职和权力无关,立法会有何权力调查?有何理由提出指控?张达明接力之后,又轮到刘进图接力,刘进图提出的质询更加离奇古怪,说UGL收购戴德梁行的协议,并不是只有一份,还可能有第二份,梁振英应该交代。所怀疑的第二份协议,纯属想当然,世界上难道有股权交易是需要有两份协议的?将来若果有争议,哪一份为准?这都是毫无道理的事情。
现在的情况是,什么事情都可以无中生有,反对派说成有两份协议,就可以调查。按照这个逻辑,其他人是否也可以在没有证据下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立法会的反对派有无和别人签署协议或者第二份协议,却没有申报?这真是彻底的胡闹和荒唐。立法会已经变成了一个“马戏班”了。难道香港人可以容忍吗? [6]

特首首次回应

今天下午刚发信给立法会《调查梁振英先生与澳洲企业UGL Limited 所订协议的事宜专责委员会》主席及各委员,要求委员会在研究范围加入研究:
“梁振英先生于2011年 12月 2日与澳洲企业 UGL Limited签订的协议当中以下条款,即“provided that such assistance does not create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中译:只会在不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提供相关协助。)是否伪造?
2017年5月18日 [7]

特首第二次回应

2014年 10月10日梁继昌议员写信给香港税务局局长,「要求他亲自彻查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400万英镑款项的事件﹗」(见梁继昌FACEBOOK)。
2017年 3月 1日,梁继昌在记者会上说我:「…仍然接受紧…甚至系香港同埋外国慨税务局调查」。
我重申:我从来没有收过任何地方的税务局就 UGL协议的接触,遑论调查。梁继昌写信给税务局局长,至今已两年半,这样简单的税务问题,如果要查,需要两年半吗?税务局不会向任何第三者披露是否调查任何个案,这是梁继昌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常识,但梁继昌仍然在两年半后坚持我「…仍然接受紧…甚至系香港同埋外国慨税务局调查」,清楚显示他对此事有既定立场,有偏见,定见和成见,因此梁继昌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会成员,因为委员会的研究范围包括税务问题,这是显浅的道理。
我再重申:我和UGL签订的离职协议清楚写明“provided that such assistance does not create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中译:只会在不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提供相关协助),这是协议的关键部分,协议不可能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任何人如果认为这条款属于伪造,请站出来。
2017年5月19日 [8]

特首第三次回应

1. 过去两天,你不回应我公开向你提出的问题,也不回应传媒的查询,是可忍孰不可忍。
2. 原来是你两年多前已经写信给税务局局长,要求局长本人亲自调查我的税务问题。过了两年,原来你是两位呈请人之一,在立法会利用20位议员即可成立专责调查委员会的机制,发起成立专责调查委员会,调查我的税务问题。然后你自己坚持要加入和留在这个调查委员会。
3. 你在今年的3月1日召开记者招待会,公开说我接受紧香港税务局调查,不宜做全国政协副主席,原来唯一的根据,是税务局没有通知你:不会调查此事。
4. 不过,原来你其实知道:香港税务局不会告诉你是否正在查我或者任何其他人的税务问题,因为你自己在2014年10月20日你的Facebook上面说:「黄局长回信给我,援引了税务条例第112章第4条(公事保密)规定,即是税务局职员不能向其他人士透露纳税人的资料。」
5. 我的离职协议,全文已经公开两年多,你作为专业会计师,从来没有指出过协议中哪一部份涉及的哪一笔款项,需要交甚么税?薪俸说?利得税?增值税?遗产税?
6. 你两年多前写信给税务局局长,要求局长亲自调查此事,然后再打电话给局长「追问」,(这是你在当时Facebook上的原话),你是在施压吗?
7. 你作为专业会计师,看过我的离职协议全文,应该知道UGL 给我400万英镑,作为在两年时间内「不挖角,不竞争」的补偿,实在不必纳税。你向税务局报案,只是想营造税务局调查我的假象;两年多后我仍然没有收过外国或香港税务局的任何查询,你就在立法会作为呈请人,提出要成立专责调查委员会调查,都只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在香港,在全国以至国际社会发放一个讯息:香港的行政长官梁振英正在被调查。你真的要坚持留在这个调查委员会,让大家看到你自编自导之后还要自演吗?
8. 这是香港政治极度劣质化的实例。利用向税务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包括向廉政公署举报,然后公开或私下说某某官员正在被调查,这种做法和早年营业车司机向廉政公署举报,诬陷抄牌的交通警察一样。这些利用执法机关作为打击政府官员的手段必须用民事及刑事手段遏止。
9. 立法会议员没有诽谤官员的免责权,说了一些没有事实根据,诽谤他人的话,然后辩说: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大前提下,行政长官不应告人诽谤;说立法会议员有免责权;是不是在告诉大家,大家以后都不必相信这位立法会议员的说话?
10. 如果梁继昌可以这样做,用同一标准,大家是否可以去中国内地的税局,举报梁继昌、他的同事和他任职的公司,在香港和内地业务的成本和收入分配问题上,因此在报税问题上,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税法,然后在两年多后,在没有税局确认正在调查梁继昌和他公司的情况下,大家在社会上公开说:梁继昌和他的公司「正在接受紧内地和香港税局的调查」?我当然不赞成这个做法,不会这样做,我也相信梁继昌和他的公司不会瞒税漏税。
11. UGL在我离开公司时签的离职协议,在占中期间被澳洲传媒全文公开,至今已有两年半,虽然香港部份泛民议员仍然不断炒作,但两年多来,和这事有关的公司、银行和所有其他持份者,包括接受过香港某些人报案的外国监管和执法机关,都没有向我查询或者采取任何行动,如果有,香港人可能不知道吗?
12. 你说民事案不构成利益冲突。真的吗?诽谤案不涉及法律费用、赔偿对方堂费、或赔偿名誉损失吗?这不是金钱吗?没有利益冲突,就没有角色冲突吗?你在调查委员会中的言行,能够被社会视为持平公正吗?
13. 提出呈请的时候,你没有申报你是税务问题的报案人。在调查委员会的会议上,你没有申报你作为报案人和诽谤案被告人的身份。众所周知,利益和身份的申报,包括任何关于是否需要作出利益和身份申报的查询和讨论,必须在会议上作出,你没有。你说你是私下和主席及秘书处讨论过,为甚么要在私下讨论?为甚么不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在会上提出后,如果主席要你避席,你可以即时避席,这是惯常、正常、正确和合法的做法。你没有。用某些人的标准,是否可以到廉政公署举报?
梁振英
2017年5月21日 [9]

特首第四次回应

1. 梁继昌完全没有回应我提出的事实性问题,包括不涉及诽谤案的问题,道理何在,大家心中有数。
2. 大家都要讲事实, 包括已经公开而没有被质疑的事实。UGL事件已经两年多,我已经多次全面回应社会及立法会的提问,澳洲的UGL也多次发出书面声明,但梁继昌和部分立法会议员仍不断翻炒。
3. 税务问题是好例子。我在2014年10月便已回应传媒查询,解释清楚。而两年多来,梁继昌身为专业税务顾问,只是不断炒作,但从来没有指出我应该交甚么税。除了是政治炒作,还有其他解释吗?
4. 梁继昌两年半前去信香港税务局局长举报,至今两年半,离职协议全文亦已经在两年半前公开,以梁继昌的专业税务顾问身份,应知道离职协议的税务问题,税务局不可能仍未结案。如果真的未结案,梁继昌在立法会发起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税务问题,是否想干预税务局的工作。如已经结案,为甚么梁继昌在今年3月1日说我接受紧税务局调查?这不是政治炒作又是甚么?
5. 梁继昌2014 年10 月20日在其Facebook说收到香港税务局的回复及上载了该封信的信头(但没有全文),梁继昌会否将此覆信全部公开?如果说因为诽谤案,不便公开,那为什么梁继昌仍然在Facebook 上只作部分引述呢?
6. 2014 年10 月9日UGL发表声明,清楚表示:从来没有要求我提供任何服务,我也从来没有向UGL提供任何服务,UGL唯一关心的是不竞争和不挖角。梁继昌为何对UGL这家上市公司所发表的声明,没有提出质疑?是不是怕被人家告诽谤?说我涉贪的人是不是说UGL涉嫌行贿?此外,自我上任以来,究竟UGL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给甚么合同、专营权或土地?没有任何人指出过,只是不断翻炒。
7. 有人说「清白就不怕被调查」。所谓立法会调查,只是20位议员同意就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如果20位建制派议员发起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梁继昌又或者利用向税务局举报以打击梁继昌的声誉,梁继昌会接受吗?
8. 面对没有事实根据的指控和滥用的调查,每一个香港人都有权利保障自己的声誉,政府官员并不例外。
2017年5月22日 [10]

特首第五次回应

梁继昌议员今天向立法会专责调查委员会申报,说他和我有民事诉讼。但他没有清楚申报这诉讼的缘故,即是因为他说我被税局调查而被控以诽谤罪,而税务问题正正是专责调查委员会调查的四个范围之一。
梁继昌一边申报,一边说没有金钱利益。诽谤案件没有金钱利益吗?即使没有金钱利益,梁继昌就适合出任调查委员吗?一个举报人没有金钱利益,就可以出任该案件的陪审员吗?
2017年5月24日 [11]

人物事件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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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澳被拒
香港专业议政立法会议员梁继昌2017年4月16日乘船到澳门旅行,到达后被拒入境。入境时自己被带到一间房超过半小时。梁继昌引述澳门入境处人员表示,他会影响澳门治安,构成影响公共安全及秩序,因而拒绝他入境。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