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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方案

香港选举制度改革方案
香港政改方案,是依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对香港的选举制度提出的改革方案。该方案表达了香港社会普遍期望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意愿。
根据香港《基本法》,选举方式改革先由特首先向全国人大提出申请;全国人大同意后,则由特区政府向香港立法会进行提案;获得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后,再由特首批准;最后提交到全国人大批准或备案。
2015年6月18日,香港政改方案遭立法会否决。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特首的选举方式,还将沿用上一次选举的方式,也就是仍然由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
中文名
香港政改方案
启动咨询
2013年12月4日
投票时间
2015年6月18日
焦    点
普选行政长官
政改咨询小组
林郑月娥、袁国强、谭志源

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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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的选举制度应逐步向普选方向改革。香港特区政府曾相继提出过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以及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提议,其中香港2012年政改方案落实了一部分改革措施,但尚未达到普选的目标。
2014年,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香港的泛民主派及民间组织都提出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时落实普选的目标,但各方对这两次选举的具体机制具有不同意见。香港激进反对派要求特首候选人必须经由“公民提名”,并以违法的“占领中环”胁迫,给政改平添波折。中央态度已经十分明朗:政改方案必须在基本法框架内提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爱国爱港、不可以对抗国家,这是中央的底线。

出台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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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咨询

2013年12月4日,香港政府正式宣布就2016年立法会选举和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展开咨询,为期五个月。咨询文件以香港政制发展的背景、原则,以及在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的框架下,就两个产生办法列出一些重点的议题,咨询公众。
在此期间,政改咨询专责小组成员和其他特区政府官员一共出席了226场咨询活动,并收到近12万份意见书。这些意见书成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的重要依据,并由此启动了政改“五步曲”第一步。

提交报告

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以下简称“行政长官报告”)。报告指出,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需要修改,以实现普选目标。 [1]

人大审议

2014年8月18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程,并委托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
全国人大审议香港政改报告
2014年8月21日、22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举办三场座谈会,就此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座谈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介绍,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5月,特区政府围绕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特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公众咨询。 [2]
2014年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3]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其主要内容有:提名委员会应沿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办法不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支持等。 [4]

二轮咨询

2015年1月7日,特区政府发表了《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谘询文件》,就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谘询期于3月7日结束。咨询围绕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展开,议题主要包括: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行政长官普选的投票安排;行政长官普选的其他相关问题。政改谘询专责小组共出席了88场谘询会及地区活动,及共收到超过13万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人士的书面意见。

公布方案

2015年4月2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代表特区政府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方案》。 [5]

立法会表决

2015年6月18日,香港政改方案遭立法会否决,28票反对。香港立法会总共有议员70人,曾钰成担任主席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投票。表决时,将近一半议员不在议事大厅内,但仍有超过半数的37人。然而,政改方案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才能通过,也就是说反对票不能超过23张。另据媒体消息,香港立法会议员37人出席,8人赞成,28人反对,0人弃权。曾钰成宣布政改方案未获通过。 [6]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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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要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7]
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程序
香港政改程序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8]

方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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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提名委员会委员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300人;专业界3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300人。
提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提名委员会五年任期内,如因行政长官缺位而依法进行补选,新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提名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产生办法自行选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不少于一百二十名且不多于二百四十名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联合推荐产生一名行政长官参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人。
提名委员会从上述获推荐产生的参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每名委员最少须投票支持两名参选人,最多可投票支持全部参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具体提名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登记的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9]

立法会产生办法

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由于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乃普选立法会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 [10]

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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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案是符合《基本法》和8.31《决定》的有关规定,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区域的宪制地位;
第二,方案是符合《基本法》有关特区政治体制设计的四大原则,即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循序渐进,和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第三,方案在实际操作上是切实可行、具透明度,并有利于确保选举能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四,方案能有助回应社会各界人士要求如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让香港政制向前发展,不要原地踏步的强烈诉求;
第五,方案在众多不同的意见中力求平衡,能争取多数市民、立法会、行政长官及中央接受,让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得以落实。 [5]

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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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员意见
民建联议员李慧琼表示,政改方案让1200人的选举变成500万合资格选民的投票,这是香港有史以来最民主的特首选举办法。如果方案获得通过,香港将创造历史。她批评反对派议员在政改第二轮咨询未开始就盲目反对,浪费了大量的时间。而若方案被否决,特区民主将停滞不前。希望曾表示反对的议员能“悬崖勒马”,支持方案。
工联会议员王国兴则展示了两幅“自己创作的漫画”,批评反对派议员“叶公好龙”,“假民主”。王国兴说,反对派议员犹如“好龙”的“叶公”,“当龙来了就怕了,不珍惜普选的机会”。他又批评反对派议员喜欢“变脸”,如果因为他们的“筛选”,政改方案不通过,全港市民将没有机会自己投票选出特首。
自由党议员方刚表示,自由党认同香港的民主化要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他说,虽然现在的方案不是最完美的,但已更进步,多项民调也显示赞成方案通过的人占多数。
新民党议员叶刘淑仪在发言中指出,方案已经比香港过去民主很多。如果香港继续沉迷在选举的争拗中,只会对不起市民。
经民联议员梁君彦说,不少工商界人士都向他表达希望支持政改,认为总要先踏出第一步。他呼吁反对派议员为香港长远利益、为自己良心投下赞成票。 [11]
  • 全国人大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言人表示,香港特区立法会的少数议员顽固坚持与中央对抗的立场,置广大香港市民对普选的殷切期盼于不顾,诋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极力阻挠行政长官普选法案通过,致使香港民主发展进程止步不前,充分暴露了他们为了一己私利,阻碍香港民主发展,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本质。 [12]
  • 外交部意见
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表示,香港事务是中国的内政,香港特区立法会未能通过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法是中央不愿看到的。
  •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意见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普选法案未获通过,我们与香港广大市民一样,感到很失望。
  • 行政长官
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批评说,反对政改方案的人,煞停了香港的民主进程,这个结果令他、特区政府及市民都极度失望。28位立法会议员否决政改方案,令500万香港合资格的选民,无法于下次行政长官选举时行使民主权利。他认为,政改方案比1200人选特首更加民主,如今普选目标落空,立法会普选的时间表就更无从说起。 [13]

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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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防范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