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前,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会不会无限期的没有结果?

有一条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认为需要继续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如果在公诉之前已经退侦过两次,撤回起诉后再退侦那就超过法定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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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刑事案件由疑犯被起诉开始谓之进入司法程序。相比于中国大陆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须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香港警察无论是否已取得法庭手令,均可拘捕被怀疑犯罪人员,拘捕即为逮捕。拥有同等法定权力的还包括廉政公署、海关、入境处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刑事调查部人员。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与部分拥有刑事调查权部门的相关条例规定,疑犯一旦被拘押,除非已获释,否则“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带到裁判官席前”起诉。这方面,警方一般会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落案起诉,其余四个部门则规定必须在48小时内起诉。

执法人员逮捕后如果决定落案起诉,被捕人会被带到裁判法院提堂(mention),或是保释候查的嫌疑人接获法庭传票后,依照传票指示到裁判法院接受提堂。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也可自行出庭。

这是首次聆讯,香港司法机构指出:“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时,控方会请求毋须答辩,即请求法庭不要求被告人就控罪作出认罪(NG)或不认罪(PNG)的答辩。这通常是由于控辩双方仍未就审讯准备就绪,并需要更多时间预备案件,例如要进一步调查、搜证或索取法律意见( legal advice)。”

若控辩双方均准备妥当,而控方又没有申请转介案件至上级法院,则裁判官将宣读控罪,并要求被告人回答是否认罪。如被告人认罪,则裁判官宣读案情撮要。如被告同意案情,则裁判官裁定有罪,并进入考虑判刑部分。

是否把案件转介到更高级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控方手中。香港大学社区法网介绍:“控方有权选择由哪一个法庭审理可公诉罪行,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及可能判处之刑罚。举例,如案件的判刑可能是监禁四年,控方便会选择于区域法院进行审讯(因区域法院最多可判监七年),而不会选择由裁判法院进行审讯(因裁判法院之最高监禁刑期只是两年)。”

以2016年春节旺角冲突中,本土派人物梁天琦被起诉暴动等罪一案为例,案发于2月8日至9日凌晨,梁天琦当场被捕,2月11日被带到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担任主控官,当庭申请押后至同年4月7日再提堂,等待警方继续侦查,以及让控方索取法律意见。裁判官无须各被告答辩,控方也不反对各被告人担保外出候审。

2016年4月7日提堂,同案10名被告获撤控,余下梁天琦等34人的部分则再次押后至5月10日,继续等待警方继续侦查,以及让控方索取法律意见。

2016年5月10日提堂,控方再撤控一人,余下33人部分再因相同原因押后至6月28日再提堂。控方这次表示需时处理上万小时的警方录像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016年6月28日,案件第四度于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这次控方再将五人撤控,但同时起诉两名新被告。主控官同时提出将梁天琦等10人转介高院原讼庭受审,三人转介区域法院受审,三人留在裁判法院受审,余下被告案件再押后,等待警方调查要是被告人不认罪,则裁判官排期审讯案件。开审时,先由控方开案陈词(opening submission),然后控方证人接受控辩双方盘问,接着辩方律师可提出中段陈词(half time submission),指出控方证据如何不足,申请无须答辩(no case to answer)。如裁判官接纳,则裁定被告人无罪释放。

如裁判官不接纳中段陈词,将裁定案件表面证供成立(prima facie),并要求辩方答辩。接下来就是辩方作开案陈词,然后双方盘问辩方证人,继而控辩双方各自作结案陈词。裁判官随后将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再处理量刑事宜。

若案件转介至区域法院,则控方要提交公诉书,待排期审理,此后从宣读控罪到法官裁决部分与在裁判法院审理并无分别。但若转介至高院原讼庭,情况则有颇大差别。

首先,在转介过程中,裁判官将告知被告人有权要求进行初级侦讯(committal proceedings),让控方证明表证成立,然后才交付高院排期。但近年香港甚少刑事案件被要求作初级侦讯,多数直接交付。英格兰甚至已于2013年废除裁判法院的初级侦讯程序

高院接到控方公诉书存档并排期审理后,先要进行案件管理聆讯,然后再正式开庭。如果被告不认罪,则法庭首先要选任陪审员,然后才可进入控方开案陈词。

梁天琦暴动罪案件于2016年8月5日转到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以进行交付高院原讼庭审理程序。有关程序经历9月23日再次提堂之后完成,高等法院于10月26日分案,定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开审,当时预定审理80天。高院在此期间举行了三次审前覆核闭门聆讯,梁天琦被加控袭警罪,同案被告黄台仰、李东昇未有现身被通缉和另案处理,开审日期也被延后数天至1月18日。黄台仰、李东昇后来证实获得德国政治庇护

案件于高院开审四天后,1月22日正式要求被告人答辩。梁天琦承认一项袭警罪,但否认暴动等三项控罪,法官裁定撤销保释,即时收押。

若法官裁定表证成立,审讯继续至控辩双方结案陈词后,法官将作出总结,即所谓“引导陪审团”,指导陪审员须注意的法律观点和证供。然后陪审团将退庭商议,期间须“与世隔绝”,无法与外界通讯。这样的退庭商议一天可能不足以完成,那么陪审员就得在法院大楼内留宿,隔天继续,直到有一致或大比数裁决为止,但也有可能无法达至裁决。

梁天琦案于2018年2月21日选出九人陪审团,并正式开审。至同年5月18日,陪审团一致裁定梁天琦一项暴动罪和一项袭警罪和一项参与暴动罪成立,一项煽惑暴动罪不成立,另一项暴动罪无法达成裁决。

无论是以上哪一级法院审理案件,当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裁定被告人有罪,或高院原讼庭法官根据陪审团裁决宣判被告有罪之后,法庭将听取被告人背景陈述,以及被告人是否有“案底”(过去刑事犯罪纪录),然后法官或裁判官可能会提出索取一些报告,例如感化主任报告、劳教中心报告、教导所报告等,以决定量刑,或是否判处非监禁刑罚。然后辩方会提出请求轻判理由(mitigation),俗称“求情”。最后法庭判刑,审讯结束。

这一部分程序不一定会在一天内完成,尤其当法庭索取感化主任等报告的时候。那么裁判官或法官便须押后案件,择日宣判。

梁天琦在被判有罪之后,于2018年6月11日被判处六年监禁

  1. 补充侦查 即证据不足以支撑定罪的情况 而嫌疑人 犯罪嫌疑又特别大。则发回公安机关寻找新证据补充侦查,一般是大案重案
  2. 不予起诉 这个情况就很多了 不过下达不予起诉之后基本上是结了 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种是 有证据表明嫌疑人清白,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嫌疑人死亡,嫌疑人遭受重大伤害 疾病。

第一种情况下 这事没完 最多两次补充侦查之后 检察院会决定起诉。一般几个月就能开庭了

第二种情况 嫌疑人人身安危出问题,也算是结了。如果是出现了嫌疑人清白的情况 那要重新抓人,甚至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会被追责。

案件一直被撤回的情况基本不可能 除非一直抓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