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新聞 - 長毛搶文件案庭內獲上訴終院 吳文遠庭外舊案被捕 眾新聞 Logo
眾新聞 CitizenNews
眾聞

長毛搶文件案庭內獲上訴終院 吳文遠庭外舊案被捕


梁國雄喜引用陳獨秀的「行無愧怍心常坦, 身處艱難氣若虹」,黃浩銘以此勸勉港人不要放棄,自己也會爭取到最後一刻。林勵攝

社民連「長毛」梁國雄2016年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期間搶去官員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二在半小時多聆訊便決定批出上訴許可,8月31日聆訊,代表律政司僅陳詞5分鐘。除了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外,梁國雄今次由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終審庭將聽取與訟雙方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擾亂會議致藐視立法會罪是否可用來控告議員,及罪行是否違憲等陳詞然後裁決。

因爲初選案而還柙多日的「長毛」頭髮稍白,眼神稍微顯得疲累,梁國雄妻子陳寶瑩與黨友黃浩銘隔著玻璃問細節,陳關心問:「夠唔夠衫?收音機有未?」中場休庭時,梁國雄拉高衣服展示自己腰背不適。被問及有什麼向香港人說,梁國雄隔著玻璃說:「行無愧怍心常坦, 身處艱難氣若虹。釋放所有政治犯!」

不過在終審庭外,本來到庭聲援的社民連吳文遠則被警員以一宗普通襲擊案拘捕,被帶往中區警署後以500元保釋,一個月後到警署報到。社民連稱,吳文遠疑因2月1日終院外聲援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時,一名自稱「愛國護港」陣營的男子指控吳有身體接觸有關,網上片段顯示吳向男子伸手,似是脫下對方口罩。

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在2016年11月房屋及發展事務聯席委員會討論橫洲發展期間,在立法會會議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馬紹祥其後報警處理事件。裁判官嚴舜儀2018年裁定《特權法》第17(c)不適用在議員身上,否則會出現「寒蟬效應」。

律政司其後不服裁決上訴,上訴庭在2020年6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藐視罪中擾亂會議可以用來控告議員,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今次案件影響深遠,將影響一連串民主派議員因立法會內抗議引起案件的結果。律政司在周二確認,今次是首次有在任立法會議員因在會議期間行為被控違反《特權法》。

多名民主派議員因立法會內抗議面對包括藐視罪在內的控罪,包括已流亡澳洲的許智峯、民主黨尹兆堅、黃碧雲、張超雄、胡志偉,陳志全和朱凱廸(2020年5月內務委員會抗議)。此外,陳志全、朱凱廸及許智峯三人另因2020年6月4日國歌法三讀潑有味液體案同樣被控藐視罪,遠至民主黨尹兆堅及林卓廷2018年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時抗議被控阻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亦預計會參考長毛終審裁決。

案件主要爭議是《特權法》中兩條條文的爭持。根據《特權法》第3條,「在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而此種言論及辯論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立法會外的任何地方受到質疑。」(There shall be freedom of speech and debate in the Council or proceedings before a committee, and such freedom of speech and debate shall not be liable to be questioned in any court or place outside the Council.)

律政司引用的《特權法》第17(c)藐視罪則說「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上訴庭早前裁決說,立法原意不可能是破壞秩序、侵犯其他議員言論自由,裁定議員同樣受藐視罪規管,並認為特權法將刑事管轄權轉授給法庭。

代表梁的御狀彭力克開始表明,案中所涉行為是議員行為,並在立法會委員會發生,儘管梁所做非傳統,仍是回應會議期間事件,也與會議本身有關。彭力克指出,基於立法會程序期間行使言論自由,及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原則,提出上訴。

梁國雄一方引述英國最高法院案例說,在議會行為不屬普通刑事罪行,故《特權法》17(c)不應適用在議員在會議期間的行為。此外,雖然上訴庭及律政司一方認為即使議員受《特權法》第3條、不能干擾他人,彭力克說《特權法》第3條對議員的言論自由提供絕對保障,防止法庭干預,例如一名議員不理主席要求繼續發言,或者議員不停打斷其他人發言,否則議員的言論自由太容易受其他人干預。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詢問,當被告不只發言而是搶走文件,為何言論自由適用?常任法官李義也詢問會否超出《特權法》第3條言論自由的保障?

彭力克說,上訴庭及律政司早前並無爭議被告透過行動表達意見,而透過行動回應立法會會議發生的事,應受《特權法》第3條及《人權法》保障,法庭無權介入。

他認同《特權法》第17條條文提及「任何人」,在有些情況下可以套用在立法會議員。「例如立法會議員透過煽動示威者到立法會大樓製造混亂,這會推翻(trump)任何特權,不會有豁免,因為該議員就會干犯可被控的罪行,或者加入公眾席的示威。」但他強調,在作為立法會議員及參與立法會會議程序時不應適用。

彭力克又引用梁國雄訴訟立法會主席「剪布案」,指出終審法院裁定立法會內部程序應由立法會內部解決,《特權法》第17條條文也無明確字眼容許法庭可以介入,所以當議員參與會議程序應免受起訴。

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左)。林勵攝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則質疑,申請並無可辯之處,認為即使立法會議員,亦無特權可擾亂會議。她續說,如果議員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則立法會主席都不應該有權規管議員在辯論期間的發言。

李官問及今次有別於方國珊及梁曉暘以公眾人士身分立法會公眾席及大樓外示威,是否有需要釐清議員在立法會辯論期間可能的刑責?林穎茜反對,認為梁國雄行為嚴格而言並非以議員身分行事,並受《特權法》第17(c)條涵蓋。

終審庭上訴委員會短暫休庭後,釐定上訴聆訊處理三項法律爭議:

一、在立法會及委員會程序期間的言行是否屬於立法會特權保障,而不屬普通刑事罪行;

二、在立法會《特權法》第17(c)條真確詮釋下:
(a)第17(c)條是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b)第17(c)條中「會議程序」是否限於宣誓下的程序;

三、上訴庭是否正確理解:
(a)《特權法》第3條對言論及辯論的絕對自由是否不適用在《特權法》第17(c)條中約束的行為;
(b)立法會通過《特權法》第17(c),是否實際上放棄及向法庭轉授立法會或委員會會議程序期間行為及議員紀律的刑事管轄權;
(c)《特權法》第17(c)條適用在議員身上是否不合憲。

案件編號:FAMC 2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