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在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時,涉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裁判官原先雖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惟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終裁定立法會議員不代表可凌駕法律,把案件發還裁判法院審理,同時駁回梁國雄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證書。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彭偉昌今日(14日)頒下判辭指出,梁國雄一方向終院提出的上訴理據,跟原先上訴時所提的一樣,既然上訴庭早前已駁回上訴,相同的法律爭拗在終審法院亦不會有合理勝算,故駁回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證書。
上訴庭重申,《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旨在為立法會營造安全和莊嚴的環境,讓議會事務得以有序和有效運作,故條例不會容許議員侵犯其他議員享有言論和辯論自由的權利;即使條例保障議員享有言論自由,但當中只為確保他們無懼和不受阻礙下履行職務,不代表他們可凌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