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案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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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

刑事案件
2008年,汤某秋(化名“汤兰兰”,时不满14周岁)举报称,自己从六岁开始长达七、八年的时间里,遭到亲属、乡邻等数十人的侵害。经过当地司法机关四年的调查审理,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此后,屡有被告人的亲属和刑满释放者进行申诉,称他们是被冤枉的。 [1]
2018年2月23日起,该案的四名申请附议人相继收到了来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短信通知,案件审限为181天。 [2]
2018年3月30日,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的申诉代理人邓学平发布律师声明,呼吁黑龙江省高院再审立案并依法改判无罪。 [3]
2018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4]汤继海的代理律师邓学平称,接下来会在法律框架内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5]
中文名
汤兰兰案
发生时间
2008年
发生地点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
被害人
汤某秋
结    果
驳回被告人申诉
类    别
刑事案件

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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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
2008年10月,14岁的汤兰兰向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自己从6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2008年10月底,仅有60多户人家的大旺村(化名)陆续有16人被抓,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6]

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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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案的判决书内容显示,案件中,共有26份“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综合证实(此案)第一起至第八起犯罪相关事实”。
这些证据中,包括证人高某、张某、佟某、丛某某、孟某、吴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以证人高某的证言为例,他称,“2008年11月份,其在五市看守所羁押时”,曾听到同监舍的9名被羁押人员在议论,“纪某某曾说梁二和二军他们几个和小姑娘发生关系的事”;“小姑娘他爸说:‘如果判刑了也不能怨我,是你自己说的,如果你们不瞎说就没事,就能出去,瞎说咱们谁也出不去’”。
上述证人,均是与当时涉案人员同期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和本案无关人员,但他们的证言指向“涉案人员在看守所串供并承认了性侵”这一情况,这些证言被法庭采用。 [7]

物证

此案唯一的物证,是用于观看黄色录像的501型奇声牌影碟机。据检察机关指控,在2003年,多名被告人先后两次边看光盘边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警方在汤兰兰家搜集到影碟机发票显示,购买时间为2004年1月15日,购买地点为龙镇永兴家电城。此外,一份2009年10月24日警方对龙镇永兴家电城经理魏淑琴的询问笔录显示,501型奇声牌影碟机正好是2003年末进货,卖到2004年末。然而,汤兰兰的陈述中,购买影碟机的时间存在“2003年夏天”、“2004年秋天”等多种版本。检方第一次起诉中查明的购机时间为“2003年初”。但当收据和对家电城经理的询问证实购机时间应为2004年时,起诉的起诉书中购机时间被忽略了。 [1]
此外,在一份检察院2010年1月7日对汤兰兰询问笔录中,关于影碟机的来源,汤兰兰的陈述增加了“2003年的影碟机应该是借的”这一信息。 [8]

录音

在第一次庭审中,辩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村民刘桂英与汤兰兰的通话录音,通话时间是2008年10月,为警方立案侦查阶段,当时村里已经有十几人陆续被公安机关带走。在录音中汤兰兰表示,如果刘桂英帮她交三年学费,可以不指控刘桂英的丈夫。
辩方希望以此证明汤兰兰的指控有其他因素的干扰。但公诉机关发表观点认为,这一“敲诈电话”与犯罪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1]

B超单

根据警方2008年10月28日和11月6日对汤兰兰的养母李忠云的两份询问笔录,李忠云在2008年3月,曾带汤兰兰做过一次B超。李忠云在笔录中称,起因是她发现汤兰兰的肚子有点大,做B超的地点是在龙镇农场医院,结果是未怀孕。此外,李忠云在笔录中称,她将B超单给了汤兰兰的妈妈万秀玲。
根据一份物证提取笔录显示,2008年11月15日,检察官杨玲等人在万秀玲家中的衣服里,提取了一份2008年3月31日的B超单。与李忠云所说的“未怀孕”不同,这份B超单显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案卷中还有一张B超单,来历不详,显示的是“未怀孕”。两B超单开具时间相同,医师和检验医师亦同;但结果完全不同。2009年3月20日检察院对检验医师姚海燕的询问记录显示,姚海燕认为“未怀孕”的那一张B超单是她打印的。此外,姚海燕提出那份“已怀孕”的B超单有两处疑点:一、检验医师的名字位置偏上,正确的应该在下端。二、“假如患者真怀上孕的话,B超形象必须得有,在医学术语上也得表现出来”。
最终,这两份B超单都未被采信为证据。 [9]

案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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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起诉

2008年10月27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接到举报,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经过依法侦查,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移送审查起诉。其中,汤兰兰的祖父汤瑞景于2008年12月13日(也就是汤瑞景被捕后的45天),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大量呕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8月,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对汤继海、万秀玲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09年9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这次庭审中,11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有罪供述,只有被告人徐俊生,也就是汤兰兰的姨夫承认曾对汤兰兰有过猥亵行为,但是并没有实施侵害。
2009年12月,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黑河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1]

生效判决

2010年6月28日,在撤回起诉半年之后,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
三天的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2010年10月,又经过两次延长审理期限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对十一名被告人进行判决。被告人汤继海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处其余十名被告人万某玲、刘某海、纪某才、梁某权、王某军、李某才、刘某友、徐某生、陈某付、于某军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一审判决后,11名被告人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 [6]提出上诉。
2012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11名被告人的上诉请求,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1]

后续申诉

2016年11月29日,龙山村村长刘万友刑满出狱。 [2]
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与陈某付、于某军等以不同的方式开始连续到非指定场所上访,并且借助媒体,向当地政法部门施压,谋求翻案。
2018年1月28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开展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中,在龙镇抓获了四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两名嫖娼人员正是汤案涉案人员。 [6]
2018年1月30日,澎湃新闻发表《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一文,并广受转载。 [10]次日,新京报又发表《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 [11]汤兰兰案遂广受关注。但同时,两篇报道亦引发巨大争议和舆论反弹。 [12]后澎湃新闻将该篇文章从网站上下线
2018年2月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此前引起网络关注的“汤兰兰案”进行了回应。回应中称,“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不服生效裁判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正依法审查处理。” [13]
2018年2月23日起,该案的四名申请附议人相继收到了来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短信通知,案件审限为181天。 [2]

审查结论

2018年7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将于本月27日“宣告申诉人汤继海等10人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再审审查一案的审查结论”。 [14]
2018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汤继海代理律师邓学平 [5]的代理意见、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申请调查核实的证据,以及网络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得出上述审查结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诉人宣读并当庭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详细说明了驳回理由。 [4]

案件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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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疑点主要围绕证据展开。
口供方面,主要是刑讯逼供的有无。2009年9月,11名被告人曾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有罪供述。主要证据为被告人身上的伤痕和汤瑞景的意外死亡。根据尸检报告记录:在汤瑞景所在的监室内多处有血迹。在汤瑞景的右枕部,右臂存在伤痕,但并不是致命伤。导致汤瑞景死亡的原因是“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在二审中,多名办案人员的证言证实没有逼供、诱供的情况。看守所也出具了说明、值班记录及入监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并无外伤。 [1]
在物证方面,购入时间与作案时间不符的DVD机,以及未用于定案的、两份完全相反的B超单,均引发争议。刘桂英与汤兰兰的通话录音,曾被提交法庭,以求证明汤兰兰有说谎的可能,但未被采纳。 [1] [9]

社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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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关于汤某秋案情的回应
汤兰兰案案外再生枝节,推动法治进程,今天的媒体当如何用劲?人心如明镜。公众渴望真相,但同样相信:媒体监督亦有法治规范与伦理边界。尤其是对一桩烈度极大的未成年人案而言,知情权本就让位于隐私权,揪出真相,绝不等于让受害人出列。以持中的姿态谋求法治,更有助于守护正义。 [15](人民日报评)
从情理上讲,眼下汤兰兰“蒸发”,并非不可理解。毕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波及如此广泛、一个当时年仅14岁的小女孩想必很难接受,换一个环境,开始新的生活,也是情理之常。但既然案件存在疑点,当事人也一直在申诉,有关部门就不能“蒸发”。 [16](澎湃新闻评)
汤兰兰案引发的关注,提示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复杂关系。毫无疑问,新闻媒体司法机构的共同点之一,就在于追求真相,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要看到,媒体有其自身的规律,尤其是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自媒体、社交媒体空前繁荣,更潜藏着“态度重于真相”“观点太多,事实不够用”的风险。这意味着,媒体更需要以客观、真实、负责的职业伦理,对催生极端观点、偏激情绪抱持应有的警惕。 [12](人民日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