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該服裝的購置或租賃費用,與清洗、整燙、修補及保養該服裝所支付的清潔維護費用:
1.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必需穿著的制服或定式服裝,如法官、書記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應穿著制服。
2.雇主為事業經營的目的,要求所得人於提供勞務的場所或提供勞務時穿著的服裝如金融業、航空業、客運業及餐飲業,要求員工應穿著制服。
3.為職業安全的目的,所需穿著具防護性質的服裝如醫療、營造、建築工程及與潛水作業人員工作時穿著防護衣、具反光標示服裝或特殊材質潛水衣。
4.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穿著的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如模特兒舞台表演專用服裝等。
(二)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與該職業無關之薪資收入不得納入計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