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旻寬/嘲笑受害者對社會有「好處」嗎?柬埔寨詐騙案輿論的效益分析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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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旻寬/嘲笑受害者對社會有「好處」嗎?柬埔寨詐騙案輿論的效益分析

「賣去柬埔寨」是前陣子的熱門關鍵字,其流行程度不只是成年人在討論,就連小學社會課都會談到柬埔寨打工的危險性。但在不久前,柬埔寨人口販運就像是網路上流傳的都市傳說,雖然駭人聽聞,但許多人並不相信那是真的發生在我們生活周遭的事,或是會嘲笑那些受害者,認為自己有問題才會受騙。直到受害人數直線攀升,人們才逐漸意識到這件事情的嚴重性。

從不受關注到受到重視,過程中涉及許多社會和心理的因素,我想將重點放在「嘲笑受害者」讓事情惡化的可能性,並以效益主義框架分析。

兩種效益主義

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主張行為的對錯與行為對於社會整體所帶來的快樂和痛苦有關,而且只與這些要素有關。這個理論具有兩個基本特色:一個是結果主義,以行為結果為道德判斷的依據,而非行為動機或行為本身的特性;另一個是享樂主義,只以快樂和痛苦作為道德上重要的價值。

快樂和痛苦之所以被賦予如此重要的地位,是由於哲學家對於人性的看法。邊沁(Jeremy Bentham)從人類趨樂避苦的天性出發,認為自然使得人類受到快樂與痛苦的支配,並主張我們應該以此來指引人類的行為。就此而言,道德上正確的行為就是指能為整體結果帶來最多快樂,或是避免最多痛苦的行為。

許多人認為邊沁的效益主義過於粗糙,因為他沒有區分不同種類的快樂,但我們可能會認為某些快樂比較值得追求。對此,彌爾(John Stuart Mill)認為相較於感官的快樂,人類確實偏好某些較高層次的快樂,例如智性、美感、社會連結。

因此,彌爾的效益主義主張我們應該給予較高層次的快樂較高的道德重要性,而不是只考慮快樂的總量。雖然彌爾對於高層次快樂的認定與列舉可能會引來批評,但他區分快樂品質的做法仍然值得參考,因為效益主義是從人類趨樂避苦的天性出發,如果某些種類的快樂受到人類追求的程度較高,則給予該種快樂比較高的道德重要性正好體現了效益主義的精神。

嘲笑可能帶來負效益

效益主義受人詬病的問題是效益計算過於複雜,而且不同人的快樂和痛苦有時候難以比較。在人口販運詐騙的案例中,不少人認為嘲笑受害者會對受害者及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若以效益主義的衡量方式來看,這是指嘲笑行為會增加受害者及其親友的痛苦。

然而,也許有人會為嘲笑行為辯護:嘲笑行為也會為嘲笑者和部分旁觀者帶來快樂。雖然我們直覺上可能會認為這種快樂「不道德」,但對於效益主義而言快樂就是道德價值,沒有所謂不道德的快樂。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指出受害者及其親友的痛苦大於嘲笑者與部份旁觀者的快樂,才能基於效益主義來指責加害者。但這兩者之間的比較似乎並不容易。

一種可能的比較方式是:快樂很短暫,而痛苦比較持久。對於嘲笑者與旁觀者而言,這是個很快就會失去新鮮度的笑話。但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而言,遭受嘲笑可能會帶來長久的痛苦。兩相比較之下,嘲笑受害者長期而言可能會為社會整體帶來負效益。

我認為這個回應方式有其合理性,卻不足以擊倒為嘲笑行為辯護者。主要的理由在於它仍然是建立在量的思維,所以只要帶來的快樂夠多,仍然可能為社會整體帶來正效益。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彌爾的觀點,把快樂的品質納入考量。除了智性與美感,我認為「尊嚴感」也是相當重要的高層次快樂。

簡單來說,尊嚴感是認為自己受到尊重的感受。絕大多數人都希望自己受到尊重,被當成是地位對等的人來看待。如果沒有被當成對等的人看待,甚至是沒有被當成人來看待,則人可能會承受相當深層的痛苦。

例如在人口販運詐騙的案例中,受騙者的痛苦可能來自損失金錢,以及遭到囚禁和毆打的痛苦,這種沒有被當成人來對待的痛苦涉及尊嚴感的重大損失。在嘲笑受害者的情境中,受嘲笑者的痛苦之所以比較持久,可能不只表示其感受的痛苦在數量上更大,而是表示其損失了更深層、更高層次的快樂。

嘲笑詐騙受害者的「特別」負效益

進一步言,我們可以把嘲笑行為對於社會整體的其他效果也納入效益計算。如果嘲笑受害者可能會降低人們對於詐騙的警覺心,從而使人們更容易受騙,則嘲笑行為所帶來的痛苦就會更為多樣:除了受嘲笑者的痛苦以外,還要加上因為降低警覺心而受騙者的痛苦。

我試著提出以下的論證來支持這個構想:

  1. 當你嘲笑某人,你是在貶低那個人。
  2. 當你貶低某人,你會傾向於認為自己在相關面向上不會和他相同。
  3. 在詐騙的情況中,認為自己和受害者在相關面向上不同會降低自己的警覺心,進而提升自己受害的可能性。
  4. 因此,嘲笑詐騙受害者會提升自己受害的可能性。

前提一預設嘲笑某人,通常不是在說他很厲害所以好笑,而是有貶低的意味。此外,嘲笑不只是檢討,因為它在指出他人錯誤以外加上了揶揄,藉此來達到對於他人的貶低。透過貶低他人,人們通常可以獲得某種優越感,而嘲笑作為人們獲得優越感的手段,對於嘲笑者的功效比單純的檢討更高,對於被嘲笑者的傷害也更大。

前提二主張:如果有人貶低遭遇某種事件的人,則他會傾向於認為自己在和該事件有關的面向上和受害者不同,所以不會遭遇該種事件。舉例而言,如果有人認為性騷擾受害者是因為自己刻意勾引別人才受害,則他很可能會認為自己和受害者不同,不會刻意勾引人,所以不會受害。這種認為自己和受害者不同的想法可能是出於尋求優越感,也可能是出於為受害者貼上了錯誤的標籤。無論是何種情況,貶低受害者的人通常會傾向於認為自己和受害者有很大的不同。

前提三帶入詐騙的情境。在詐騙的情況中,認為自己不會犯和被害人相同的錯會降低自己的警覺心,而降低警覺心會提升受害的可能性。這個經驗宣稱有待經驗來精確化和驗證,但我們在這依然可以初步設想其發生的可能性,例如:

  1. 從許多對於詐騙案件的報導來看,有些詐騙手法相當高明,即使是教育程度很高的人也未必能在當下立即識破。例如他們會假扮成好幾個單位打電話給你,而且來電顯示的電話號碼乍看之下都對得上,他們甚至可以精準列出你曾購買的所有商品,以證明他們身份的真實性。
  2. 倘若每個人都認為受害者是因為太笨才被騙,就沒有人會認真去了解這些詐騙手法,則人們在面臨這些詐騙時就更可能受騙。
  3. 相反地,如果我們不將受害者貶低為愚笨的,而是和我們一樣的正常人,就更有可能因為擔心自己受害而認真去了解各種詐騙手法,從而提升對於詐騙的抵抗力。

如果上述前提都成立,則最終的結論就是嘲笑詐騙受害者,會提升自己成為受害者的可能性,因為將受害者貼上愚笨或貪心的標籤是在貶低受害者,從而降低自己對於詐騙的警覺心。進一步言,除了直接做出嘲笑行為的人,旁觀嘲笑的人是否也會降低警覺心可能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旁觀者也在心裡貶抑了受害者,則這個論證的結論也適用於他們。

最後,雖然這個論證的前提三可能需要更多的經驗證據來支持,但隨著詐騙手法不斷翻新,我認為這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可能性。如果嘲笑受害者會降低嘲笑者和旁觀者對於詐騙的警覺心,從而提升人們成為受害者的可能性,則嘲笑受害者所傷害的就遠不只是受害者的情感了。

有警覺心了,然後呢?

有人可能會認為因為在新聞媒體的大力報導之下,多數人對於柬埔寨打工已經有了警覺心,如今嘲笑人口販運詐騙的受害者已無太大的問題。

然而,嘲笑詐騙受害者可能是更廣泛的問題:如果人們只對於柬埔寨打工有警覺心,但仍然認為只有愚笨和貪心的人會成為詐騙受害者,那只是治標不治本,因為隨著詐騙手法推陳出新,降低警覺心仍然會提升受害的可能性。

一個人的嘲笑可能是嘲笑者與被嘲笑者之間的事,我們可以去思考嘲笑者侵犯了被嘲笑者的什麼權利,而不必然要把社會整體納入考量。但一群人的嘲笑不只是嘲笑者與被嘲笑者之間的事,還必須考慮旁觀者與社會整體的狀況。

儘管並不是每個人都同意效益主義的主張,但就處理嘲笑行為的社會效應而言,效益主義的思維可以為我們帶來有意義的思考。儘管它未必會支持我們從二度傷害的角度來指責嘲笑者,但從社會效應的角度而言,不嘲笑受害者才能為社會整體帶來較大的效益。

參考文獻

Bentham, Jeremy. 1789.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Mill, J. S. 1861. Utilitarianism.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文:汪旻寬,臺大哲學碩士,研究領域是政治哲學,但還在廣泛探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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