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的定性 - 知乎

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王挺等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75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出于个人爱好而购买枪支、弹药,其行为已

经构成买卖枪支、弹药罪,但考虑到其目的不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转卖牟利,客观上枪弹也没有流入社会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其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二)从实质解释的角度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对非法

买卖枪支、弹药行为的定性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需具有牟利目的,

涉枪犯罪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是经济犯罪,要求构成此类犯罪

具有牟利目的也不具有犯罪构成上的正当性。实践中,对因个人爱好,出于

收藏目的购买枪支、弹药行为的危害,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有观点认为,

行为人买枪后未用于非法活动,亦未转卖牟利,对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危害

的,认定为非法持有型犯罪足以罚当其罪。我们认为,我国历来严格控制枪

支、弹药的流转,禁止个人买卖、持有。非法买卖的行为人对获取枪支、弹

药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往往根据其需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这种非法交易既

刺激了枪支、弹药的非法流转,也使其持有规模随意扩大,一旦枪支、弹药

因被盗等原因流入社会,后果不堪设想,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潜在风险,

必须依法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薛风非法购买

各类枪支8支,另非法持有各类枪支6支、弹药3万余发。如果不是非法购

买,其不可能持有数量巨大、种类多样的枪支、弹药。刑法规定非法买卖枪

支、弹药罪,是基于此类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抽象危险,并不要求造成实

际损害,因此不能因为未发生实际损害,不具有牟利目的,就转而认定为较

轻罪名,对此类犯罪蕴藏的巨大潜在危害,必须给予充分的刑法评价。

同时也应注意,被告人薛风、刘正东、张鹏飞、刘欢等4人对枪支、弹

药的喜好,不属于生产、生活需要,但考虑到薛风等人买枪的目的不是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或转卖牟利,客观上枪弹也没有流入社会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

动,其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以比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适当从

宽。一、二审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薛风等人从宽处罚,也体现了这一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发布于 2023-07-14 22:34・IP 属地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