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其实是清朝活化石,他们到1974年才取消纳妾制度。。。
1929年5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1000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随着现代男女平权观念渐入人心,1998年6月17日,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修正公布为:“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书面约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并向户政机关登记。”、“冠姓之一方得随时回复其本姓。但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冠夫姓者因为非从夫姓,所以法律上的姓氏为夫姓加上本姓[4]。如今大部分的人结婚后维持夫妻别姓,冠夫(妻)姓的习惯已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