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解损到底指什么,怎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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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根属性概念的最重要文献】:根属及其他问题的考虑

作者:徐纯

发表时间:2012年6月

更多讨论请见

blog.renren.com/blog/20


(如果觉得此文晦涩,可以先看一篇解释文中涉及的部分概念的文章:blog.renren.com/blog/20

1.【在正文开始之前】

先看三个例子:
例一:【小明应该把屋顶加固】
背景是:外星人不断向小明家发射小石子。有的小石子击穿了屋顶。小明被砸的生疼。

例二:【伊利诺伊州议会应该通过法案允许州军事力量(通过)轰炸密歇根湖周围森林(来消灭居住其中的鸟类。)】
背景:研究发现居住在密歇根湖周围的鸟类的鸟粪严重污染了密歇根湖,导致伊利诺伊州的饮用水收到污染。由此导致了伊利诺伊州居民腹泻。而消灭鸟类,并将湖岸森林炸毁,消除鸟类栖息地,则可以彻底根除此类问题。

题三: 【伊利诺伊州议会应该通过法案兴建州立大型饮用水处理厂。】
背景:研究发现居住在密歇根湖周围的鸟类的鸟粪严重污染了密歇根湖,导致伊利诺伊州的饮用水收到污染。由此导致了伊利诺伊州居民腹泻。兴建处理厂,可以杀灭已知的存在在水中菌类,排除已知的污染。但是由于鸟类的进化和繁殖,水处理厂可能在将来无法彻底清除鸟粪给水带来的污染。

这三题如果要做根属,你会做什么?如果你的答案中包含了“如果不加固房顶小明就会…"的论述,并且你作出的后两题的根属是不一样的,那么很有可能落入了对根属的第一类误解。如果你答案中涉及了根本,完全之类的字眼,那么有可能落入第二类误区。

【导引】
如果你接触政策辩不多,但是爱好政策辩,想更好地理解根属的含义,请跳过下面所谈的误区。直接从第三节【梳理根属所谈的因果联系】这节看起。如果你对政策辩比较陌生,想了解政策辩,请从第四节【抛弃见鬼的因果联系】看起。如果你对政策辩比较了解,并且有可能落入了两类误区,请接着往下看。其他,请随意看。

2. 【误区】
2.1. 第一类误区:认为根属是需要和解决手段直接联系起来的。
这类误区可以描述为,在做根属时,总是把手段纳入到考虑之中。比如:如果不作弊,明天一定会挨揍;如果不炸鸟,伤害不会消失;如果不建水厂,伤害不会消失。换而言之,他们都要求正方证明只能采取辩题中给定的手段,而其他手段无效。所以这类看法都有一个显著特点:排他。

2.1.1. 排他
根属尽管需要一定程度的排他,但是根属的排他其实不是要求排除命题以外的手段。根属的排他性只需要证明除“积极行动”以外的行为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而并非各种“积极行动”之间相互排斥。比如芝加哥炸鸟案,其实政策辩只要求正方证明“如果不行动,那么问题就不能解决”。但误解者将根属和手段联系的时候,则要求将其他的积极行动也排除掉。比如他们会要求把炸鸟以外的手段——建水厂——也排除。但显然,炸鸟和建净水厂都是解决问题的确实可行方案。如果根属需要排除建水厂或者炸鸟,那么根属在完成利弊比较、解决力等等议题之前是证不出来的。换而言之,这种想法其实是要求正方先证明整道命题,然后再证明根属。这是不切实际的。

2.1.2. 将手段从根属中移除
既然前述的排他性是由将手段引入根属引起的,那么是不是应该把基于手段的考量彻底地从根属中移除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不妨从手段怎么被加入根属开始。

之所以加入手段是因为有人觉得:如果不加入手段的话根属太容易证了。因为当出现损害(harm)的时候,是一定可以找到一个原因的。任何事情的存在都一定会存在原因。因而要找到逻辑链的一环实在太容易了,大不了这个因果环毫无意义罢了。但是从逻辑上讲,这确实是一个原因,毫无破绽。比如,小明作弊那题。损害是小明被揍疼了,我们完全不需要任何其他研究,很容易就能找到一个因果联系: 小明因为神经元传递疼觉信息。这个时候我们找到了因果联系,是不是我们的根就找到了呢?果真如此,那根属就一定可以证出来了。这样一来根属不就没意义了吗?

为了规避根属没意义的这个结论,本误解持有者认为不自觉地增加了一个要求,来提高根属的难度,以此来解释根属并保证根属有意义。这个门槛就是和手段相关。于是,前面例子中的因果联系不能作为明天应该作弊的根了。而是只能作为:小明应该做神经切断手术(好残忍)的根。这样一来,根属就变得看似合理多了。

那么,既然这个看上去是合理的,为什么我会认为是误区呢?最直观的理由来自于文本分析。由定义可知,根属是现状和需求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这个定义之中根本没有涉及到手段。所以对手段的考虑是为了让根属变得有意义而人为制造出来的。这样人为制造的矛盾并非辩论所需要解决的真实矛盾。如果政策辩是为了模拟国会决策的话,那么国会显然没有必要人为制造矛盾。

而从本质上看,这样对根的定义并不是在证因果,而是在证解决方案中所涉及的对象属于因果链条中的一环,而这条因果链恰好只有一根。

最后,从实践角度来说,这样带入手段的根有不少的局限。当然,支持这类方法的人会宣称如果我们能找到因果链上的一环并予以打破的话,那么我们就能很好地阻止损害的发生,因而这样的分析是有意义且合理的。我同意这个观点。但我认为这个方法仅在于一因一果的条件下,或者多因一果时多因呈链状分布时是有效的 。一旦每一个因都可以独立造成后果,且其中刚好有且只有一因是辩题的论证对象时,这种方法就会显得非常勉强。需要非常费劲地去排除他因。

更重要的是,一旦接纳了这个对根的定义,那么实际上根就是解决力的同义反复了。只要把解决力反过来说,就能得到根了。因为任何解决力都意味着在某一个环节上使得原状态无法导致伤害。而原因无法导致后果就是解决力。后果由原状态导致就是根。换个顺序陈述而已。如此的话,根没必要放在这里了。当然本定义的认可者会向我争论说这个根依然有意义,因为这个根的存在对于寻找解决方法很有帮助。但是,政策性辩论赛根本不关心你是如何找打答案的,只要你能证明你的答案。

2.1.3. 小结
所以,关于手段的讨论,其实并非是为广泛接纳的政策辩设计者所提出的内容。该讨论在本质上并不属于根属的范畴。而在实践上,也大大限制了政策辩的可施用范围。

这类误区没有很好地理解stock issue的含义。Stock issues实际上是把整个命题切分成不同的部分,分门别类地装入不同的议题。每个议题并不需要直接和命题相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但不相互包容;尽管界限有模糊之处,但也还算明确。实际上根属的证明其实完全可以抛开命题而进行的。甚至于证明彗星必然撞地球也可以作为芝加哥要修净水厂的根属。当然,这样做根属的问题在于,后面的解决力没办法证了。

那么如果我们把手段从根属之中抛掉,如何解决最初加入手段时遇到的问题(根属太容易证了)了呢?第三节会就此问题作出回答。


2.2. 第二类误区:认为根属需要找到根本原因/根源/原因。
第二类误区的前半段解读和第一类误解一样,之所以被加入,都是因为遇到了“原因太多了,必须提高门槛”的障碍。

2.2.1. 先推倒根本原因
持有这类误区的人常常会提出:这个议题所面临的伤害的根源在哪里。但是“根本”也好根源也好,他的含义是十分模糊。比如,芝加哥净水的两个辩题。你觉得炸鸟是解决根本原因呢还是建水厂是解决根本原因呢?炸鸟根本上解决了污染源,水厂根本上解决了净水问题。这两个哪个是根本呢?都是根本。

实际上只要你在这个误区里面摸爬滚打的时间比较久,任何命题的任何原因你都可以做成一个根本原因。比如小明加固房顶哪题。你完全可以论述,外星人为什么打小明并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小明的屋顶不足以阻挡石子穿入。如果我们接受这个观点,那么如果辩题是小明应该顶个锅盖,那这个根可以怎么做?"小明的头顶上方没有足够的物体遮挡住石子。" 那如果辩题是小明应该把外星人揍一顿,根怎么做?“小明没有合适的方法阻止外星人。”这样其实就能发现,根本原因其实就是原因。只不过加上了“根本”这样一顶帽子罢了。


当然,这条误区往下走绝对有的深挖,以至于有些辩手把上题的根属做成了小明没有手段阻止他的头部被石子砸。这个说法似乎是根本的根本了,比前面所举的例子都还要更根本一些。再举个例子,比如芝加哥净水问题,按这个思路可以做成根属是:现行水在到达居民引用之前其得到的净华比不上外界对水造成的污染。这两个根本原因都做的有模有样吧。非常了不起。但是,诸公请看,这两个根属其实不就是需(损害)的同义反复吗?沿着根本这条路走到穿,就会惊奇地把根属做成了需。只不过把需反过来说了而已。上面第一类误区走到极致就是把根属变成了解决力,这类误区走到机制就是吧根属变成了需。真是一个有趣的对称。


理解原因时非要加上“根本”的做法也许是受到了中国传统想法中的治病治根的理念的影响。以至于有人曾诘问我,不找到根本原因怎么解决问题?但是,为什么要找到根本原因才能解决问题?比如外星人打小明那个题目。外星人为什么打小明?外星人为什么会来?外星人为什么要打石子?这些因,在通常人理解中才是根本原因。当然找到这些原因自然有助于我们找到解决方法。但是否有助于找到解决方法根本不重要,因为解决方案在抽签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了。所以“根本”根本就不重要^_^。

对于根属这样的解读也可能源自于“根”“属”两个字的字面解读。从字面出发,而补上了“根本”这一属性。

【题外】根本解决问题也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考虑。在考虑解决力的时候一点也不需要考虑的对象。扬汤止沸似乎不是根本,但釜底抽薪就是根本了。这种观念都是考虑不严谨的类比思维带来的问题。要扬汤止沸还是釜底抽薪,关注点只是效果和损失。谁能更持久地降低水温,谁花钱更少。一点也不需要关注哪个是根本的问题。

2.2.2. 把“原因”也从根属中踹飞
我认为这一段可能会遇到非常强势的阻击。因为我发现政策辩在这个误区里面太久了。以至于对此问题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抽象及熟练的理论。

所以,我放弃对这部分在理论上的反驳了。因为这个完全就是入海算沙。我将在下一章中直接阐述在根属中的因果联系是什么意思。然后相信读者可以从中理解到为什么现行理解到的因果其实不是因果。



3. 【基于因果重新构建根属】
如果我们把前三类误区都刨掉,那么证明根属岂不是随便找到一个因果联系就可以了吗?不是任何存在都是有原因的吗?不是根属变得不证自明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这两类误解出现的原因其实是把一个重要概念误读了。这个概念就是“存在因果”。


<晦涩预警>根属对因果的关注在于“存在”,而并非“什么”。根属不是问我们的因果联系在哪里,根属所需要证明的只是“存在因果联系”。所以他证明的是“存在”而并非“找到”某种联系。所以,究竟这个因果联系是什么样子的,在根属这个问题,其实根本不重要。当然,如果你能把这种因果联系揭示出来,自然也能证明他的存在,这也就是为什么基于现行对政策辩的理解依然在很多应用的时候并不会出现大的纰漏。但是,证明“存在”却并不一定需要揭示其因果联系究竟是什么。</晦涩预警>

如果是这样的解读,那任何伤害的存在其本身就是说明了存在某种原因啊,如此,根属不是更加的不证自明了?不是的,因为这样的因果联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是从定义之中推导出来的,每个词都非常关键。定义根属:Inherency: causal link between status quo and harm. 下文将就status quo, link between, causal三个部分分开讨论。


一是必须从事实出发(status quo)。因为根属关注的是“现状”。不是观点,不是hypo。所以,小明作弊那题,因果不能从神经元传输开始。那个不是事实,因为让小明痛的神经元还没开始传输信号。因果必须从:小明现在对明天考试的内容没有知识这一事实开始。

第二是现状和伤害的联系(link between status quo and harm)。不是过去和现状之间的联系。比如,外星人打小明那题,外星人为什么会打小明,这个问题就属于过去和现状之间的联系,这个不重要,不需要关心。芝加哥炸水那题,水为什么会被污染,这个是过去和现状之间的联系。同样也是不需要关心的。需要关心是现状和伤害之间的联系。比如,“现在飞船在小明家上空”和“等下小明会痛”之间的联系。

上述两个观点,我相信是不会在美国的辩论教材中出现的,因为美国人无论如何也不会对 link between harm and status quo这个东西解读出像我们一样丰富的内容来。

第三,因果(casual link):在积极的行动之外,伤害一定会发生。在此必须解释什么是积极的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这个理解放在政策性辩论的环境下是很好理解的,通过某个法案就是积极的行动。也由此才会有观点认为的小明这两题不能做政策辩,而只有涉及制度情况下才能做政策辩。

但是其实如果理解了affirmative action在这个语境下的含义,小明这题也是可以做政策辩的。那么什么是affirmative action呢?举个例子说,小明明天去参加考试,这个不是affirmative action,但小明作弊就是。小明把成绩单拿给老爸,这个不是affirmative,但是不把成绩单拿给老爸是affirmative。总结起来就是:在正常情况下会发生的,就不是;不会发生的,就是。

好了,即便我们把根属解读为“如果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伤害一定会发生。”你会问我,为什么这个就是因果了?这不是必要充分的问题吗?是的。这就是因果。老美在这些领域中就是这么证因果的。 = =



后话:有人对此提出了一个概括,讨论小明为什么被砸,不是因果,但是讨论小明一定会被砸,反而变成了因果。真是反直觉啊。说起来,这事真的就是这么反直觉。好在,我们可以完全绕过这么反直觉的东西。因为根属完全可以抛弃因果这个概念。

4. 【抛弃见鬼的因果联系】
上面的这么多东西全不是我一开始想写的。我去年决定写这个文章的时候根本没想到要写上面这一大段。

前文所谈的因果,我们需要问一个问题,为什么?为什么在政策辩中会加入根属这个stock issue?显然政策辩不是反思,所以谁该为伤害负责这个不重要。因此问责不是根属的原因。显然政策辩也不是更好地找到解决方案,因为政策辩关注的是方案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要不要执行的问题。有人觉得追寻原因是证明解决力的一环,所以需要放作为stock issue。但是如果根属是解决力的一个前提要素,那根本不需要设立根属,只需要要求证明解决力就够了,而且,只要能证明解决力,实际上因果根本不重要。所以,要回答我们需要找到根属更为原始的解读。


根属是翻译自Inherency。尽管我觉得翻译为根属是最恰当不过的翻译了,但他和别的抽象名词一样,在翻译时也遇到了麻烦。所以我们还是要从inherency这个英语单词入手。ency是名词词根,表示这个词指的是某种属性。here有“着”的意思,inhere是固着、根着,对比adhere作为附着,你可能可以更好地理解inhere的意思。这样这个词就翻译为根属了。尽管根属也包含着原词中固着的意思,但他也带入了几个新含义。“根”有“根本”和“根源”的意思,“属”有“归属、附属”的意思。这两种字面意思也随着根属的广泛传播也被带入了需根解损之中。甚至有不少人直接将根和属的含义当成根属的含义。这样一来,误解就滋生了。

所以,我们现在把根属还原会“固着”的意思。那为什么在政策辩之中需要讨论固着呢?政策辩是对国会辩论的模拟,所以,我们不妨先看“需”“解”这两个比较好理解的概念是怎么被引入国会的。“需”意味着如果没有伤害,国会就不采取任何行动。比如,引入鞭刑。做需就会是大问题。“解”意味着如果解决方案无法解决问题,或者根本南辕北辙,那该议案也无需进一步讨论。所以,“需”和“解”很大程度是将一些不必要纳入讨论的议题排除出国会。

“根”扮演的角色也是一样的。“根”意味着如果国会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就能解决伤害,那么该议案也不需要进行进一步讨论。这就是所谓的伤害不固着于现状。 为了更清晰解释这个概念,举个例子。

比如:昨天外星人入侵地球,并向所有人注射了一种基因,带有这种基因后,一吃番茄就会立即爆炸而死。已经有一百人吃番茄死掉了。现在辩题是:应不应该立法禁止食用番茄。

损害当然很明显了,人会爆炸而死(好残忍 - -)。解决力也很清晰了,禁食番茄自然能防止人们爆炸。(当然,禁食之后也未必能完全禁绝,甚至有时候禁止会起反作用,这些都是反方可以攻击的点,但是在prima facial阶段,这个解决力是站得住脚的)。这个题的问题是在于根属很难。因为不难想象,这个事件发生之后,新闻会立即大肆传播,每个人都会立即基于怕死而自觉地不去吃番茄。所以,根本不需要国会制定什么法案,人民群众自然不去吃番茄了。这种情况下,根属就没法证明了。

我们现在稍微修改一下我们的番茄假设。假设其他事实都不变,但是我们现在其实有一道法令,叫健康法令,规定每个人每星期必须吃一个番茄,不吃的人会被认为是犯罪,并处以死刑 = =(喂!要不要这么极端啊! = =。)。这个时候,根属就有意义了。因为如果国会不采取行动的话,那么伤害不会自己消失,而且理论上一个星期之后,所有人不是爆炸而死就是被判处死刑 = = 这种情况下的根属就叫结构根属(此概念见后文)。至此,我们即没有考虑外星人为什么入侵地球(过去和现状的因果)也没有追问为什吃番茄会爆炸(假说和伤害的因果)。

看到这里,我们就会发现,根属其实可以不需要借助因果的形式构建出来。是的,所谓根属就是要回答:为什么聪明且理性的人们会允许糟糕的事情发生。[1]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继续追问,是什么阻碍了人们去解决问题?

根据阻碍的类型不同,也就出现了不同的根属的分类:结构根属(Structural Inherency),改善型根属(Gap Inherency),态度根属(altitudinal inherency),存在根属(existential inherency)。

结构根属是指现行的法律法规条约阻止了解决方案的发生。比如,我们现在要引进日本动画片,但是国家规定了不准引入日本动画片。这就是结构根属。
改善型根属,是指现行的法律和要施行的方案之间还存在差距。比如我们要引进日本动作片,但是国家规定只规定了要引进日本动画片。
态度根属:就是现有的态度阻止了损害消失。比如我们要引进日本爱情动作片(。。。)
存在根属:现在存在伤害其本身就是该伤害会继续存在的证明。这个是最有争议的根属证明。(例子见最后的应用部分)存在根属有几个基本条件,诸如:没人正在采取行动;没人对采取行动感兴趣;未来没有任何改变的预期;没有任何替代方案正被提上日程等。本文不是讨论政策辩的策略问题,所以相关内容其他文章再说。

当然,上面所提的四个根属既非全部,也非必须。理论上说,只要能够回答根属定义所提出的问题,任何证明方法都是可被采纳的。上面的四种只是提供了4个现成的,成熟的回答方法而已。(虽然似乎目前没人给出了有效的其他答案。)相比较而言,结构根属是最强势的,但是结构根属这种可遇不可求。存在根属也很强势,prima facie阶段的证明也很好办。但是后续证明就可能存在问题(因为他至少要证明四个“没有”,这样反方只要在四点中找到任何一个反例,存在根属整个就塌了。)

5.【结论】
最后把根属放回到需根解损的关系之中,“需”讨论的是伤害,关注的是对未来的假设。“解”关注的是辩题所谈的手段和伤害之间的联系,要证明手段可以剪除伤害。“根”关注的现状和伤害之间的必然性。整个政策辩的核心应该是“损益比”。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由此,辩题给定了现状和解决手段。而需则是由辩手寻找的。既然需可以自由定义,那么,根属其实可以跟辩题距离很远。甚至彗星撞地球可以作为任何政策的根属,只要这个根属所引入的伤害能够被辩题所给出的手段所解决。


【实践,step by step做核心议题】
第1步:观察辩题。辩题所谈的解决方案能够解决什么问题?

第2步:找到需。能够解决的问题会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就是需。存在或者潜在伤害。问自己,现在有什么让人很受伤的事情正在发生着或者即将发生。

第3步:观察辩题给定的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能否解决提出的损害?如果能,进入下一步,如果不能,重新回到第1步。这一步就是找到解决力。这一步是验算。

第4步:问自己:如果我们现在不采取行动,这个伤害会不会自己消失。(是不是必须采取积极的行动)如果会自行消失,回到第1步,重新找需。

第5步:如果这个伤害不会自己消失,是什么阻碍了伤害的消失?明确地找到阻碍。这个阻碍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第6步:这种伤害是不是可以轻松地归入几种根属之一?如果是,归纳他,如果不是,回到第三步重新找。如果实在找不出来,给出足够的理由说明这为什么是一种阻碍。

最后:按照需根解的方法把上述的考虑结果写下来。

【应用:小明应该加固房顶。】

第1步,略过。
第2步,需。存在的伤害就是痛 。不讨论。
第3步,解决力。房顶加固了,石子就进不来了。
第4步,如果不行动,这个痛会不会消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外星人会自己跑掉,那么这个痛不会消失。Prima facie阶段,说到这里就足够了。
第5步,是什么阻碍了痛的消失?因为外星人现在就在打我,没有理由他们会消失。就是这个东西阻碍了痛的消失(这个就是被动的阻碍,并非有什么真的在阻止,而是根本没有消失的理由。
第6步,这样的根属叫存在根属。
需根解做完。结束。

当然,这个例子只是给了非常简单的证明,而且只是以prima facie阶段的要求进行考虑。对于根属而言(本文的重点),主要考虑prima facie阶段就差不多了。因为在大多数议题上,一道命题之所以成为命题,就意味着这个命题背后的伤害没有解决或者没有自行解决。这从一个侧面上实际意味着根属其实存在的,只要找出来就行了。而反方要想驳倒根属,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后话】
本文并不是试图推翻现有对根的理解。事实上,在实践领域,在面对大多数成讨论的政策辩情况下,本文所倡导的理解并不会和现行的大部分理解发生冲突。现行的大部分理解之间也不会有太多的冲突。因为很多时候根属都是和手段联系起来;也同时是根本原因;也同时是排他的。(比如当讨论制度性问题时,伤害的原因恰好是制度,此时根属即和手段相连也是根本原因更是排他的。)但有时候,根属可以不是根本原因,比如废死作为鞭刑的根属;有时候可以不和手段相连:比如轰炸森林;有时候可以不排他,比如小明挨揍。前文所讨论的每一种误解都会有应用的局限。本文最后摆出的本源的考虑方法,是将根属的应用范围扩大会其本来就应该有的范围。

另外,本文的方法有助于减少分析量,使后人可以在做根属时,有更直观,更容易掌握的标准进行判断,而并非依赖于本身就很抽象的因果进行推理。这样,就可以让辩手从繁琐的仪式性分析中解脱出来回归到质朴而不华丽,但意义非凡的利弊比较之中。

最后,本文第三节和第四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后者我认为更容易理解和接纳(如果你放弃了对根属的字面解读的话)。

根属本身是一个抽象概念,由此产生的误解也非常的抽象。并且这些误解都已经发展了足够长的时间,他们对各种质疑也都有了非常精妙且抽象的回答。所以本文的最大的困境在于理解每一种观点背后庞大、抽象而精妙的推理,然后将他们简化到体力所能支持的文本长度,并尽可能不失真。

题外:芝加哥炸鸟这题其实是受一个真实的案例的影响。波士顿当年就是采取这样的方法来提升他们的饮用水水质的 = =!因为他们发现炸鸟的成本比建高效水厂的成本低。 = =

对于政策性辩题的辩论(以下简称政策辩论),在论点上怎麽样算是「胜」,不同的典范有不同的想法。

最早出现的是「一般性论点典范」(stock issues paradigm,或译作「核心议题典范」),它是从法庭辩论的角度在看政策辩论。在法庭上,若要判被告有罪(例如杀人罪),检察官需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杀人罪的一切要件,而只要有一个要件不能被证明成立,就必须判被告无罪。一般性论点典范从这裡出发,将政策辩论的实体争点归纳为四大类,即「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四个一般性论点(至于「合题性」是程序争点,暂略而不谈),认为正方必须证明这四个要件都成立才算胜,不然就败。(若对于欧陆的刑法理论略有涉猎者,可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罪责)」的角度去想像与理解)

何以是「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基本上,一般性论点典范是保守主义的逻辑,其认为若非必要,维持现行政策就好,不用改变(也就是「现状推定」),除非正方能证明现状有问题(即「需要性」,而此问题是因为现行政策所产生的(即「根属性」),且正方政策能有效解决该问题(即「解决力」),因此所带来的利益又大于弊端与成本的总和(即「损益比」),我们才需要去改变现行政策。

(附带一提,「解决力」或可再细分为「可行性」和「狭义解决力」两类,但限于篇幅,姑且不论)

然而,「政策决定典范」并不这麽看。「政策决定典范」是从「立法」的角度在看政策辩论的,其认为「损益比」是选择政策的唯一依据,而构成「损益比」的要素有三:(1)正方利益;(2)反方利益;(3)何者为重。(至于「合题性」仍暂略而不谈,理由同上)。至于「需要性」和「解决力」,只是在建构「正方利益」过程的其中环节,仅属「损益比」的其中一部分,地位和「损益比」不能相提并论;而「根属性」,根本就不重要。

为何「需要性」和「解决力」只是建构「正方利益」过程的其中环节?因为所谓正方利益,就是正方政策有效解决(「解决力」出现了)存在于现行政策问题(「需要性」出现了)的程度。因此,在判断正方利益时,自然就会将「需要性」及「解决力」带入了。

(附带一提,反方若非现状,则反方利益之建构过程与前述正方利益的建构过程相同。若反方係维持现状,除自行建构特殊利益外,其利益为现状推定。)

为何「根属性」不重要?因为「根属性」的想法基本上是「唯有知道问题的源头,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思维。然而,有时就算不知道问题的原因,我们也能解决问题。例如,虽不知道头痛(需要性)的原因(根属性),然而吃止痛药是有可能有效纾解疼痛(解决力),带来利益的(正方利益)。能找到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好,但找不到也没关係,只要能解决问题,就能带来利益,基于这样的思维,「政策决定典范」抛弃了「根属性」。

至于「假设检验典范」,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