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3月16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男女恋爱为了表达情意,难免有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行为。一旦分手,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恋爱期间的赠与,该如何区分及认定一般赠与和有条件赠与?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恋爱后要求追回赠与的案件。
案情概述
恋爱一年被拉黑 起诉讨要126万元
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于2021年8月认识,2022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两人认识当月,林某向周某转账共计28万元。2022年的1月、3月和5月,林某又向周某转账共计67万元,此外另有其他转账款项。百万元转账被用于购房、购车、买手机、付房租、买包等。2022年8月,周某突然提出分手并拉黑了林某。2023年4月,林某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的用于支付购买房屋的款项62万元及其他赠与的款项64万余元。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向其转账款项为恋爱前期以及恋爱时期无条件的一般赠与,且原告曾多次书面和口头向被告保证恋爱期间的转账无需以后偿还。综上,被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案件审理
赠与也分附条件 判令返还47.5万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部分款项,在双方聊天记录中可体现为房租、买包、处理车辆违章、日常生活费、购买手机等,这些均属于日常开销,确认不属于为结婚而赠与的款项,属于一般赠与。而原告为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及购车款等大额款项,法院予以确认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该大额款项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赠与协议,其目的也是为了获得被告好感。由此可见,原告向被告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
因此,晋江市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参照相关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法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赠与款项47.5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促使联姻给付财物 可能属于彩礼性质
该案法官介绍,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用以表达情意和祝福。但在坠入爱河时,双方仍需保持一定的理智,金钱并非衡量爱情的唯一标准。情侣之间的正常消费、转账,一般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只有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并且是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情形,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责任编辑:黄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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