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控壹週刊揭她隱私 林的律師:賠200萬林考慮和解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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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志玲控壹週刊揭她隱私 林的律師:賠200萬林考慮和解

    名模林志玲。(資料照,翻攝自Instagram)

    名模林志玲。(資料照,翻攝自Instagram)

    2019/10/03 13:2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壹週刊去年3月以標題「言承旭直搗香閨 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作為封面出刊,林志玲認為,壹週刊涉竊錄她居家生活,已侵害其隱私權,對壹週刊社長第三人提告刑事的妨害秘密罪,並民事求償1千萬元,檢方已起訴壹週刊社長等3人;民事部份,一審判壹週刊、社長等3人應連帶賠償80萬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高院今開庭,林志玲未出庭,她的委任律師指出,若對方賠償200萬元,可考慮和解,壹週刊的律師否認侵害林志玲的隱私權,但不排除雙方和解。

    高院受命法官賴彥魁樂見雙方同意談和解,希望在11月14日前和解能有進展,並具狀說明,下次開庭庭期訂11月21日。

    林志玲指控,壹週刊為刺激銷售量,由陳姓攝影組主任兼記者,使用高畫質影像、高倍數焦距紅外線夜間拍攝功能的攝影機,分別於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3月11日,前往林志玲位在北市文山區的住處社區的面山方向斜坡,窺視、竊錄她的居家生活情形、友人進出等非公開活動,並撰寫成報導、附上不法取得的照片及她的住處外觀、地址等資訊,交由邱姓社長兼總編輯、吳姓副總編輯審閱後,於同年3月22日,刊於壹週刊878期娛樂版封面及第6、7頁,並配合「疑似林志玲女子裹著浴巾關紗門」、「紮著馬尾的林志玲往房間走去,沒多久貌似言承旭的男子也跟上腳步」等2段圖說,該期雜誌販賣達1萬5510本營利。

    林志玲認為,壹週刊該報導已揭露她的私人活動的隱私、私人生活照片及其住處地址等相關資訊,侵害她的隱私權,對邱等3人提告妨害秘密罪,並求償1千萬元。其中,檢方已起訴邱等3人,正由士林地院審理中。

    民事部份,士林地院認為,林志玲雖為具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仍享有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壹週刊涉侵害林志玲生活情形的非公開活動,已侵害她的隱私權且情節重大,判壹週刊、邱等3人應連帶賠償80萬元;雙方不服判決,均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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