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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拍林志玲香閨 壹週刊2人被判刑

    壹週刊以遠鏡頭偷拍林志玲的住家隱私,林志玲提告,士林地檢署去年5月起訴壹週刊總編輯等3人;士林地院依共同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判吳姓副總編緝3月有期徒刑,陳姓攝影兼撰稿記者4月徒刑,陳緩刑2年。(資料照)

    壹週刊以遠鏡頭偷拍林志玲的住家隱私,林志玲提告,士林地檢署去年5月起訴壹週刊總編輯等3人;士林地院依共同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判吳姓副總編緝3月有期徒刑,陳姓攝影兼撰稿記者4月徒刑,陳緩刑2年。(資料照)

    2020/02/21 17:3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年3月21日出刊的壹週刊封面故事「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在藝人林志玲住家對面的斜坡上,以遠鏡頭偷拍林志玲的住家隱私,林志玲提告,士林地檢署去年5月起訴壹週刊總編輯等3人;士林地院依共同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判吳姓副總編緝3月有期徒刑,陳姓攝影兼撰稿記者4月徒刑,陳緩刑2年,邱姓總編輯無罪。可上訴。

    壹週刊昨天剛宣布停刊,將在本月底吹熄燈號。林志玲為了此案,也有另提民事求償1000萬元訴訟,士院去年4月判週刊總編等人應連帶賠償80萬元。

    判決指出,壹週刊的陳姓攝影組主任兼記者,分別在2017年12月26日、隔年3月11日,2度前往台北市文山區社區外,在林志玲住處面對山的方向的斜坡上,使用高階攝影器材,窺視、錄製林志玲在屋內的非公開活動,包括林志玲在屋內走動、關窗簾,以及林的友人(疑似言承旭)進出等等。

    陳竊錄影像之後,自行撰稿,再後製擷取2張照片,交由吳姓副總審閱,共同商議做成封面與刊登日期,圖說載明「疑似林志玲女子裹著浴巾關紗門」、「紮著馬尾的林志玲往房間走去,沒多久貌似言承旭的男子也跟上腳步」,當期週刊賣1萬5000多本。

    法院審理時,吳姓副總、陳姓攝影主任都認罪,並與林志玲達成和解,且在網路刊登道歉啟事,法官認定2人以竊錄方式牟利,侵害林志玲的居家安寧和個人隱私,考量犯後態度與達成和解,各判刑3、4月,吳因有毒品前科而未予緩刑。邱姓總編負責「時事本」,而「娛樂本」則是由吳姓副總負責,邱未實際參與此案,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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