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辯方提出控方錯過檢控期限 法庭已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黎智英案】辯方提出控方錯過檢控期限 法庭已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2023.12.18
【黎智英案】辯方提出控方錯過檢控期限     法庭已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黎智英約早上10時,在3名懲教署「黑豹」部隊的人員陪同下步入法庭犯人欄。
粵語組製圖

國際關注的黎智英案周一(18日)開審,控方首日提出的控罪是「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黎智英代表律師提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控方已超出6個月檢控期限,法庭已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加上案件涉及基本個人權利,涉及新聞自由,法庭應更寬鬆地詮釋法例,對控方更嚴格。

本案由3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不設陪審團。杜麗冰法官曾處理首宗《國安法》案件,即「唐英傑案」,而李運騰法官就剛參與「47人初選案」的審訊,繼而緊接處理本案。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而黎智英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代表。 

黎智英身穿灰色西裝外套、藍色襯衫,手持一本書,約早上10時在3名懲教署「黑豹」部隊的人員陪同下步入法庭犯人欄,另有一名「黑豹」懲教人員就守在犯人欄的門口位置。 

而在開審前,黎坐在兩名懲教中間,不時望向玻璃圍欄的公眾及親友席,揮手點頭又臉帶微笑,然後一度戴上眼鏡,繼而接過傳譯耳機戴上準備應訊。國安處處長李桂華坐在控方團隊後方坐位聽審。另控方告知法庭,早前應辯方要求傳召的警員證人現時也在庭內聽審,辯方對此沒有反對。 

黎智英的太太李韻琴、長子黎見恩、幼子黎順恩及女兒均有到庭旁聽;另外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亦有到庭。 

澄清沒有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 

在甫開庭,法官杜麗冰即主動提及有本地傳媒報道,指黎智英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方式作供,但被法庭拒絕,澄清指根據相關條例,如訴訟方要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需在交付程序後42天內提出,澄清本案沒有收到相關申請。辯方亦確認沒有作出海外證人視像作供申請。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之後就法律爭議陳詞,先指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爭議,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煽動罪行的檢控須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惟本案控罪中所提到的首篇煽動刊物,於2019年4月1日發布,而最後一篇則於2021年6月24日發布,因此檢控期限理應至12月 24日。黎智英則於同年12月28日才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換言之已超出檢控期限4天。 

彭耀鴻力陳,本案檢控關乎新聞自由,任何法律上對於被告權利的保障,包括檢控時限,必須得到法庭較寬鬆、對被告有利的詮釋。對於控方指於限期前已通知法庭會提控,彭引述案件管理聆訊時的庭上對話,指控方當時僅表示有意向修改控罪,遂向法庭提出申請,而非直接加控有關控罪,意味著當時檢控程序仍未正式展開。 

他續指,根據相關條例,其英文版本寫有「begun」(開始)字眼,認為意指在控方把黎智英帶至法庭一刻,已算開始法律程序,重申控方的檢控已超過期限,並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條,「由於任何適用於提出任何該等法律程序的時限已經屆滿,因此不能就該罪行提出法律程序」。 

彭耀鴻下午續陳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訂明就煽動罪所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認為當中所指的「開始」(begun)一詞,是該條例1971年修定時特意選用的字眼,不能單憑控方就控罪向法庭及被告提出擬檢控的「申訴或告發」當日,便視為檢控「開始」進行又提及只有很少控罪會有訂明時限性,而《裁判官條例》第26條所訂明的情況(若成文法的控罪沒有規定申訴或告發的時效,時效則為申訴或告發發生後起計半年之內),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是有意採取與《裁判官條例》第26條相同的做法,如控方現時所持的立場,則會令第11條變得「多餘無用」(redundant)。

不過,法官李運騰就指,第11條是涉及「法律程序」,但11(1)及11(2)條均是指明「檢控」;彭表示同意,並指會按李官要求,在周二(19日)呈遞條文於1971年修訂前後的分別予法庭,並再作進一步陳詞。

案件編號:HCCC51/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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