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李義祥條款」 過失致死依情節最重10年 | 政經焦點 | 要聞 |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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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李義祥條款」 過失致死依情節最重10年

本文共758字

中央社 記者溫貴香、賴于臻台北22日電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有關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作出裁示,強調法律是人類智慧結晶、是社會規範的準繩,也是公平正義的防線,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於各種犯罪型態有其規範,但必須與時俱進,譬如刑法過失致死罪,立法當時的交通工具沒有現在這麼大、這麼快,而犯罪態樣也因為人類型態不同,社會互動狀況不一,以至於各種犯罪型態也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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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說,對於罪與責之間的規範,相當性是有必要的,現行刑法271條規定,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是地板,但過失致死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刑是過失致死罪的天花板,這樣會造成中間有差距,這差距有其彌合銜接的必要。

蘇貞昌進一步指出,這次修法區分了犯罪情節的輕重,以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就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刑度,最嚴重過失致死罪刑度最高可以判到10年,這個最高的10年與殺人罪的10年就彌合銜接。這個案子送司法院、立法院審議,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這次修正草案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在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之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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