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8.18流水集會案」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部分上訴得直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香港法庭】「8.18流水集會案」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部分上訴得直

2023.08.14
【香港法庭】「8.18流水集會案」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部分上訴得直 2023年8月14日,在本案被判緩刑的李柱銘親身到庭。
吳婷康 攝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民陣於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指「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8至18個月,另部分人被判緩刑。他們早前就定罪及判刑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本周一(14日)頒下判詞,裁定7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則被駁回,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就該控罪的判刑上訴亦維持原判;各人終獲減刑至5至12個月。

本案部分被告現時因涉及其他案件正被還押,其中因「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而還押中的李卓人及何俊仁,早上由囚車押至高院;而在本案被判緩刑的李柱銘及吳靄儀,兩人早上就親身到庭。至於另一被告,因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被還押的黎智英,早前申請不出席聆訊獲批;梁國雄就因參與「民主派47人案」的審訊,兩人同樣缺席是次聆訊。今次的上訴申請,早前由3名上訴庭法官,包括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控方依賴1950年的英國案例 法官反指案例對上訴人有利

「8.18流水式集會案」共有9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區諾軒及梁耀忠,其中區諾軒及梁耀忠兩人認罪,沒有提出上訴。最終餘下7名被告被裁定罪成,當中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判處緩刑。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就「定罪」提出上訴;被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就「判刑」提上訴。

上訴庭頒下的判詞指,律政司一方在是次上訴中,重點依賴1950年的英國案例「Flockhart v Robinson」,指該案例中有法官認為,單憑上訴人在案發時走在隊伍前方,有「打手勢」及違抗警方命令,不足以構成「組織」行為,雖然案例中3名法官對上述議題的看法沒有完全一致,惟法庭仍認為,有關案例不止無法協助律政司一方,更對各上訴人有利。

單憑上訴人走在隊伍前方 推論是「組織者」不恰當

上訴庭之後引述本案上訴人案發時的行為,其中李卓人用大聲公叫喊口號,走在隊頭橫額前方,而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則和應;遊行隊伍抵達遮打道後,李卓人宣布隊伍已到達中環,人群可解散。上訴庭認為,上述行為不可能是事前準備,認為不足以構成「組織」行為,故指各上訴人並沒有組織遊行前的維園集會,而該集會的組織者實是民陣。

判詞續指,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是民陣成員,不認為任何陪審團或法庭,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會裁定各人是未經批准遊行的組織者,明言「除了走在人群前方,我們需要更多證據。」

上訴庭認為,「組織者」一詞可有較狹窄詮釋,但本案幾乎沒有證據指各人是不反對通知書中的「組織者」;針對同案被告區諾軒選擇認罪及不作上訴,故區是否組織者、民陣時任召集人陳皓桓的代理人仍有待商榷;強調法庭非指遊行領袖永遠不可能是「組織者」,惟情況需視乎證據,即使本案遊行並非隨機、明顯經事先規劃,但單憑各上訴人走在隊伍前方,不足以推論他們必然是「組織者」,更認為如此推論是不切實際及不恰當。

因一項控罪被撤銷 總刑期獲下調

不過,就另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法庭則駁回申請,部分人的判刑亦維持原判。判詞指,涉及爭議的答案是「房間裡的大象」(the elephant in the room),認為各上訴人必然知悉遊行是未經批准,事後也沒有針對上訴委員會決定的司法覆核,故他們必然參與了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同時駁回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4人的刑期上訴,惟由於他們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撤銷,故總刑期由原來的8個月至18個月,獲下調至5個月至12個月監禁;至於被判緩刑的李柱銘、何俊仁及吳靄儀,由於相關到期時限已屆滿,故法庭沒有處理他們的刑期。

黎智英國際律師團隊發聲明,對黎智英獲撤銷「8.18流水集會案」的「組織非法集結」罪表示歡迎,但認為遠遠未足夠,指黎仍面對國安法控罪。

吳靄儀在庭外回時傳媒提問時表示,需先與律師團隊研究判詞,才決定是否會再作上訴,現階段不便作更多回應。

20230814_吳靄儀IMG_4392.jpg
吳靄儀指,需先與律師團隊研究判詞,才決定是否再作上訴。(吳婷康 攝)

案件編號:CACC84/2021

記者:吳婷康、李若如 責編:李世民 網編:畢子默

新增評論

請將評論填寫在如下表格中。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使用條款》並經管理員通過後方能顯示。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敬請各位尊重他人觀點並嚴守事實。